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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发展中医事业的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4-29 生效日期: 2002-04-29
发布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渝府发[2002]31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中医药是中华民族优秀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医学体系的特色和优势,是我国卫生事业的战略重点。建国以来,特别是80年代以来,我市中医事业得到较快发展,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但是,我市中医事业现状与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仍不相适应,与先进省市相比还有较大差距,一些突出问题亟待解决,如市级中医龙头机构建设薄弱,部分中医机构房屋、设备等配套设施建设落后,一些中医机构在科学管理、技术创新、人才培养、中医特色、卫生资源利用等方面发展缓慢,部分区县(自治县、市)和有关部门对中医工作重视不够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制约了我市中医事业的进一步发展。为认真贯彻党的中医政策和《重庆市中医条例》,切实解决当前中医工作中面临的困难与问题,进一步发展我市中医事业,特作如下决定: 
  一、中医事业的奋斗目标 
  世纪之初我市中医事业的奋斗目标是:坚持“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大力推进中医现代化。到2005年,通过调整优化中医资源,初步建立起与直辖市相适应的市级中医医疗、教学、科研中心;到2010年建立起与长江上游医学中心相适应的中医医疗、教学、科研新体系,市级中医机构医、教、研工作达到或接近全国中等发达地区水平,农村中医工作达到西部地区先进水平。 
  二、以市级龙头中医机构为重点,加强中医机构建设 
  (一)加快中医药高等人才培养基地建设步伐。重庆医科大学中医药学院成立后,计划、教育、财政、卫生等有关部门要通力合作,大力支持,增加投入,努力把这所中医药高等教育机构办好。 
  (二)加强市级中医医疗、科研龙头机构建设。为合理利用和集中中医资源,将重庆市中医研究所与重庆市中医院合并,组建为集中医医疗、科研为一体的新的重庆市中医院,并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于“十五”期间在主城区北部地区规划建设,妥善解决该机构发展用地和业务用房严重不足问题,使之尽快成为我市中医医疗、科研中心。 
  (三)继续加强中西医结合机构和中医专科医院建设。市中西医结合医院要进一步充实中医药力量,提高运用中医药诊治疾病的比重,积极开展中西医结合研究,力争办成西部地区一流的中西医结合医院。各区县(自治县、市)对现有中西医结合医院和中医专科医院也要采取相应措施加以巩固提高。 
  (四)要进一步加强区县中医院基本建设。“十五”期间,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要抓住新一轮城市扩张和库区移民的有利时机,充分利用西部大开发的有关政策,结合城市建设发展规划,抓好一批区县中医院迁建扩建,妥善解决好一批区县中医院占地面积严重不足、生存发展缺乏空间的历史遗留问题,为中医机构长远建设和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三、加强中医特色建设,大力推进中医现代化 
  (一)进一步加强中医专科建设。卫生、财政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建设好一批市级重点中医专科,并争取3一5个中医专科列入国家重点中医专科建设计划。 
  (二)进一步加大中医名牌战略的实施力度。扶持和创建一批中医“名院"、"名科"、"名医"、"名方药"、"名技术"。充分发挥名老中医在实施中医名牌战略中的作用,继承他们的诊疗技术经验和学术思想,继续做好名老中医师带徒工作。 
  (三)加快推进中医现代化进程。中医现代化是发展中医的必由之路。各级中医机构要在坚持以中医药为主体的前提下,积极引进现代先进的医疗技术、医疗设备、科研方法和管理方法,促进中西医结合,提高诊疗技术、科研和科学管理水平。 
  四、全面实施"科教兴医"战略,进一步加强中医人才培养和科研工作,为中医可持续发展增强后劲 
  (一)重庆医科大学要把培养中医药高等人才列为学校的重要办学目标,进一步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专业学科建设和硬件设施建设,学习和借鉴先进中医药院校的办学经验和办学方式,为我市培养合格的中医药高等人才。 
  (二)要继续重视中等中医药人才培养工作。中等中医药教育要面向市场,调整专业设置,强化教学质量,为市内外培养适用型中等中医药人才。 
  (三)各级卫生、人事行政部门要认真抓好中医人才培养工作,重点加强对中医各专业的学科带头人及技术骨干的培养,进一步做好中医专家的选拔和管理工作。 
  (四)加强中医临床和基础研究工作。建设一批国家等级中医药实验室,组织一批重大疾病中西医合作攻关项目;积极开展中医古验方、名中医医案和民族医药研究;加强我市中医药信息中心建设,提高中医药信息服务水平。 
  (五)加强中医药科技工作的管理。积极开发和引进中医中药新技术,充分发挥中介机构作用,促进中医药科技成果转化及推广应用,促进中医药研究与中药产业的结合,推动我市中医事业的发展。 
  (六)扩大中医对外交流与合作。发挥政府间双边及多边的交流与合作的主导作用,提高交流与合作的层次。鼓励中医机构与国外境外中医机构建立多种形式的合作关系。 
  五、加强农村中医工作,为广大农民群众服务 
  (一)继续开展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创建工作。到2010年,全市要有10个县达到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建设标准。 
  (二)进一步加强农村县级中医院的建设,充分发挥县级中医院在农村中医工作中的指导作用。要继续开展农村示范中医院建设工作,带动农村地区中医事业的发展。 
  (三)扎实推进乡镇卫生院和中心卫生院的中医工作,做好适宜农村的中医医疗技术推广工作,抓好农村中医药人员的培训。 
  六、完善发展中医的优惠政策,为我市中医事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一)各级政府和财政部门要在保证卫生事业经费支出增长不低于经常性财政支出增长的前提下,积极调整内部支出结构,进一步加大对中医事业的财政投入。中医事业费占卫生事业费的比重要逐年提高。在定项或定额补助中,要给予中医机构倾斜政策。 
  (二)认真落实《重庆市中医条例》中关于设立发展中医专项资金的政策。市财政继续设立发展中医专项资金,并结合财力情况,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中医专款,重点支持市级中医机构房屋设施、重点专科、人才培养、中医科研以及区县农村中医工作。各区县(自治县、市)也要根据财力设立发展中医专项资金,以推进中医事业的快速发展。 
  (三)进一步完善对中医事业的多渠道投入机制。计划、民宗委等部门在安排社会发展、民族地区发展专项资金时,中医事业要占有一定比例,并力争逐年有所增长;科技部门在安排科学技术研究专项资金时,中医中药科研项目要占有一定比重;扶贫部门要将贫困地区中医院建设纳入信贷扶贫资金支持范围。要制定允许和鼓励社会资金、境外资金投入中医项目的优惠政策,开辟中医事业新的投入渠道。 
  (四)在卫生改革和库区移民中,要对中医机构实行倾斜政策。对中医诊疗服务价格的调整,要充分考虑到中医的特点,实行有利于中医发展的价格措施;对库区中医机构的迁建,城建、规划、移民等有关部门要给予适当优惠。 
  (五)认真落实中医机构的政策待遇。在医疗保险改革中,符合条件的中医机构应列入定点医疗单位,并在医疗保险有关政策上给予适当优惠;在中医机构专业技术职务和科研项目评审工作中,要坚持同行评审的原则,并在指标分配、评审标准等方面适当从优;药监部门要结合中医的特点,对中医机构的制剂室建设和中药医院制剂的研制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努力为中药医院制剂研制和报批创造条件。 
  七、切实加强对中医工作的领导,努力开创我市中医工作的新局面 
  (一)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提高对中医工作的认识,认真贯彻执行党的中医政策,切实加强对中医工作的领导。在发展的指导思想上要始终坚持“中西医并重”的方针,真正把中医摆到与西医同等重要的位置,在一定时期内还可给予优先发展;要认真贯彻落实《重庆市中医条例》,把中医事业纳入当地社会发展计划,并制定优惠政策和切实可行的措施确保实施;要建立中医工作责任制和专题研究制度,近期内要在机构建设、器械装备、人才培养、班子配备等方面扎扎实实为中医机构办几件实事。 
  (二)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中医工作。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中医事业发展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完善中医法规建设,加强中医医疗市场的管理,规范中医医疗机构的准入条件,实行全行业管理。要加大中医工作的改革力度,加快中医机构内部运行机制、服务方式及管理模式的改革。计划、财政、物价、规划等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努力为我市中医事业的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三)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决定》精神,结合各地各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贯彻意见,并狠抓落实,努力开创我市中医工作新局面。 
 
 
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中医药是中华民族优秀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医学体系的特色和优势,是我国卫生事业的战略重点。建国以来,特别是80年代以来,我市中医事业得到较快发展,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但是,我市中医事业现状与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仍不相适应,与先进省市相比还有较大差距,一些突出问题亟待解决,如市级中医龙头机构建设薄弱,部分中医机构房屋、设备等配套设施建设落后,一些中医机构在科学管理、技术创新、人才培养、中医特色、卫生资源利用等方面发展缓慢,部分区县(自治县、市)和有关部门对中医工作重视不够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制约了我市中医事业的进一步发展。为认真贯彻党的中医政策和《重庆市中医条例》,切实解决当前中医工作中面临的困难与问题,进一步发展我市中医事业,特作如下决定: 
  一、中医事业的奋斗目标 
  世纪之初我市中医事业的奋斗目标是:坚持“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大力推进中医现代化。到2005年,通过调整优化中医资源,初步建立起与直辖市相适应的市级中医医疗、教学、科研中心;到2010年建立起与长江上游医学中心相适应的中医医疗、教学、科研新体系,市级中医机构医、教、研工作达到或接近全国中等发达地区水平,农村中医工作达到西部地区先进水平。 
  二、以市级龙头中医机构为重点,加强中医机构建设 
  (一)加快中医药高等人才培养基地建设步伐。重庆医科大学中医药学院成立后,计划、教育、财政、卫生等有关部门要通力合作,大力支持,增加投入,努力把这所中医药高等教育机构办好。 
  (二)加强市级中医医疗、科研龙头机构建设。为合理利用和集中中医资源,将重庆市中医研究所与重庆市中医院合并,组建为集中医医疗、科研为一体的新的重庆市中医院,并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于“十五”期间在主城区北部地区规划建设,妥善解决该机构发展用地和业务用房严重不足问题,使之尽快成为我市中医医疗、科研中心。 
  (三)继续加强中西医结合机构和中医专科医院建设。市中西医结合医院要进一步充实中医药力量,提高运用中医药诊治疾病的比重,积极开展中西医结合研究,力争办成西部地区一流的中西医结合医院。各区县(自治县、市)对现有中西医结合医院和中医专科医院也要采取相应措施加以巩固提高。 
  (四)要进一步加强区县中医院基本建设。“十五”期间,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要抓住新一轮城市扩张和库区移民的有利时机,充分利用西部大开发的有关政策,结合城市建设发展规划,抓好一批区县中医院迁建扩建,妥善解决好一批区县中医院占地面积严重不足、生存发展缺乏空间的历史遗留问题,为中医机构长远建设和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三、加强中医特色建设,大力推进中医现代化 
  (一)进一步加强中医专科建设。卫生、财政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建设好一批市级重点中医专科,并争取3一5个中医专科列入国家重点中医专科建设计划。 
  (二)进一步加大中医名牌战略的实施力度。扶持和创建一批中医“名院"、"名科"、"名医"、"名方药"、"名技术"。充分发挥名老中医在实施中医名牌战略中的作用,继承他们的诊疗技术经验和学术思想,继续做好名老中医师带徒工作。 
  (三)加快推进中医现代化进程。中医现代化是发展中医的必由之路。各级中医机构要在坚持以中医药为主体的前提下,积极引进现代先进的医疗技术、医疗设备、科研方法和管理方法,促进中西医结合,提高诊疗技术、科研和科学管理水平。 
  四、全面实施"科教兴医"战略,进一步加强中医人才培养和科研工作,为中医可持续发展增强后劲 
  (一)重庆医科大学要把培养中医药高等人才列为学校的重要办学目标,进一步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专业学科建设和硬件设施建设,学习和借鉴先进中医药院校的办学经验和办学方式,为我市培养合格的中医药高等人才。 
  (二)要继续重视中等中医药人才培养工作。中等中医药教育要面向市场,调整专业设置,强化教学质量,为市内外培养适用型中等中医药人才。 
  (三)各级卫生、人事行政部门要认真抓好中医人才培养工作,重点加强对中医各专业的学科带头人及技术骨干的培养,进一步做好中医专家的选拔和管理工作。 
  (四)加强中医临床和基础研究工作。建设一批国家等级中医药实验室,组织一批重大疾病中西医合作攻关项目;积极开展中医古验方、名中医医案和民族医药研究;加强我市中医药信息中心建设,提高中医药信息服务水平。 
  (五)加强中医药科技工作的管理。积极开发和引进中医中药新技术,充分发挥中介机构作用,促进中医药科技成果转化及推广应用,促进中医药研究与中药产业的结合,推动我市中医事业的发展。 
  (六)扩大中医对外交流与合作。发挥政府间双边及多边的交流与合作的主导作用,提高交流与合作的层次。鼓励中医机构与国外境外中医机构建立多种形式的合作关系。 
  五、加强农村中医工作,为广大农民群众服务 
  (一)继续开展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创建工作。到2010年,全市要有10个县达到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建设标准。 
  (二)进一步加强农村县级中医院的建设,充分发挥县级中医院在农村中医工作中的指导作用。要继续开展农村示范中医院建设工作,带动农村地区中医事业的发展。 
  (三)扎实推进乡镇卫生院和中心卫生院的中医工作,做好适宜农村的中医医疗技术推广工作,抓好农村中医药人员的培训。 
  六、完善发展中医的优惠政策,为我市中医事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一)各级政府和财政部门要在保证卫生事业经费支出增长不低于经常性财政支出增长的前提下,积极调整内部支出结构,进一步加大对中医事业的财政投入。中医事业费占卫生事业费的比重要逐年提高。在定项或定额补助中,要给予中医机构倾斜政策。 
  (二)认真落实《重庆市中医条例》中关于设立发展中医专项资金的政策。市财政继续设立发展中医专项资金,并结合财力情况,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中医专款,重点支持市级中医机构房屋设施、重点专科、人才培养、中医科研以及区县农村中医工作。各区县(自治县、市)也要根据财力设立发展中医专项资金,以推进中医事业的快速发展。 
  (三)进一步完善对中医事业的多渠道投入机制。计划、民宗委等部门在安排社会发展、民族地区发展专项资金时,中医事业要占有一定比例,并力争逐年有所增长;科技部门在安排科学技术研究专项资金时,中医中药科研项目要占有一定比重;扶贫部门要将贫困地区中医院建设纳入信贷扶贫资金支持范围。要制定允许和鼓励社会资金、境外资金投入中医项目的优惠政策,开辟中医事业新的投入渠道。 
  (四)在卫生改革和库区移民中,要对中医机构实行倾斜政策。对中医诊疗服务价格的调整,要充分考虑到中医的特点,实行有利于中医发展的价格措施;对库区中医机构的迁建,城建、规划、移民等有关部门要给予适当优惠。 
  (五)认真落实中医机构的政策待遇。在医疗保险改革中,符合条件的中医机构应列入定点医疗单位,并在医疗保险有关政策上给予适当优惠;在中医机构专业技术职务和科研项目评审工作中,要坚持同行评审的原则,并在指标分配、评审标准等方面适当从优;药监部门要结合中医的特点,对中医机构的制剂室建设和中药医院制剂的研制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努力为中药医院制剂研制和报批创造条件。 
  七、切实加强对中医工作的领导,努力开创我市中医工作的新局面 
  (一)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提高对中医工作的认识,认真贯彻执行党的中医政策,切实加强对中医工作的领导。在发展的指导思想上要始终坚持“中西医并重”的方针,真正把中医摆到与西医同等重要的位置,在一定时期内还可给予优先发展;要认真贯彻落实《重庆市中医条例》,把中医事业纳入当地社会发展计划,并制定优惠政策和切实可行的措施确保实施;要建立中医工作责任制和专题研究制度,近期内要在机构建设、器械装备、人才培养、班子配备等方面扎扎实实为中医机构办几件实事。 
  (二)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中医工作。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中医事业发展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完善中医法规建设,加强中医医疗市场的管理,规范中医医疗机构的准入条件,实行全行业管理。要加大中医工作的改革力度,加快中医机构内部运行机制、服务方式及管理模式的改革。计划、财政、物价、规划等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努力为我市中医事业的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三)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决定》精神,结合各地各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贯彻意见,并狠抓落实,努力开创我市中医工作新局面。 
 
 
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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