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北京市药监局关于新办药品零售企业竞标的补充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4-26 生效日期: 2002-04-26
发布部门: 北京市药监局
发布文号: 京药监通[2002]4号

 
  根据目前咨询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对有关问题做如下解释: 
  1、“集中受理”时间、地址不变。开标时间集中为2002年5月13日(星期一)上午9:00开始,在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第一会议室进行公开开标,以竞标序号为开标顺序,至最后一份竞标文件开标结束。开标全部结束后1小时内,我局将全部开标结果在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www.bjda.gov.cn)公告开标结果。 
  2、“申请人参加竞标的书面申请”中的主要内容:新办药品零售企业的申请要求、新办的申请符合基准标准中的第几标准、申请人授权何人在新办药品零售企业竞标的全过程中全权办理各种事宜、拟申办地址(注明房屋产权人,并已告知并经同意)、仓库地址及面积(非连锁企业申办的,应高于营业面积的三分之一)。(申请人可参考:“申请人参加竞标的书面申请”例举) 
  3、为了增加受理竞标申请材料的准确性,从而提高工作效率,本次竞标申请三个以上(含三个)药品零售企业的申请人,除按照“竞标通告”中申报6项材料外,还须填写电子版“新办药品零售企业竞标申请表”(申请人自行下载,须用MicrosoftExcel填写)。存有电子版“新办药品零售企业竞标申请表”的3寸软盘请自行携带至开标现场。如果开标时,软盘不能打开或盘内内容与纸制“新办药品零售企业竞标申请表”填写内容不一致的,以纸制“新办药品零售企业竞标申请表”内容为准。 
  4、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至少一名)”三栏的具体人员可以为同一个自然人,但应同时具备对此三个岗位的人员条件要求。 
  5、“新办药品零售企业竞标申请表”中“质量负责人”一栏,应填写符合《新办药品零售企业竞标办法(试行)》第四条中基准要求的有关质量管理人员,即“质量管理人员(至少一名)”。 
  6、在“实际测量”现场,企业质量管理人员中的执业药师(根据标准,或从业药师或药师)应携带本人身份证、执业药师证书(证明)、个人简历参加实际测量。 
  7、受理竞标申请的“序号”与评标无关。 
  8、信封封面上只能写明授权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其他内容请不要在信封上填写,否则材料不予受理。 
  9、新办药品零售企业竞标为审批的前置部分,申请人应按“竞标通告”和本“补充通告”填报竞标文件。《北京市药品零售企业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章”的要求是指对中标企业进行审批时填报的有关文件。 
  10、请申请人特别关注,竞标的退审将严格按照“退审通知书”(式样)中列举的11项退审原因进行。 
  11、竞标的“退审通知书”(式样)、“受理通知书”(式样)、“‘申请人参加竞标的书面申请’例举”、竞标的进展情况和各种通告将及时在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www.bjda.gov.cn)“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栏目上公告。 
 
 
二00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67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