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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单位关于浙江省结核病防治规划(2001—2010年)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3-25 生效日期: 2002-03-25
发布部门: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浙政办发[2002]8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卫生厅、省计委、省财政厅制定的《浙江省结核病防治规划(2001一2010年)》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浙江省结核病防治规划(2001一2010年) 
 
  结核病是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慢性传染病,是我国重点控制的重大疾病之一。为认真贯彻实施《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2001一2010年)》,进一步加大我省结核病防治工作力度,建立健全结核病防治可持续发展的机制和服务网络体系,全面实施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达到控制传染源,降低发病率的目的,特制定《浙江省结核病防治规划(2001一2010年)》。 
  一、指导原则 
  (一)结核病是国家重点控制的传染病,预防与控制结核病是各级政府的职责,必须形成政府负责、部门合作、全社会参与的综合防治格局。 
  (二)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发现并治愈传染性肺结核病人是预防与控制结核病的最有效措施。 
  (三)实施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全面落实肺结核病人的归口管理和督导治疗。 
  (四)结核病防治工作实行分类指导,对经济欠发达地区给予重点支持。 
  (五)对肺结核病人的治疗费用,实行“收、减、免”政策,对没有支付能力的传染性肺结核病人实行免费治疗。 
  二、总体目标 
  (一)建立政府领导、各部门合作和全社会参与的预防与控制结核病可持续发展的有效机制。 
  (二)到2005年,以县(市、区)为单位,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的覆盖率达到95%;到2010年达到98%以上。 
  (三)到2005年,全省发现和督导治疗传染性肺结核病人数累计达5万例以上,到2010年累计达10万例以上。 
  三、工作指标 
  (一)到2005年,肺结核病病人和可疑肺结核病症状者转诊率和转诊到位率分别达90%和85%以上;2010年达95%和90%以上。 
  (二)到2005年,传染性肺结核病人的督导治疗覆盖率达85%以上;2010年达90%以上。 
  (三)到2005年,传染性肺结核病人的规则治疗率达90%以上,2010年达95%以上。 
  (四)到2005年,传染性肺结核病人的治愈率达80%以上,到2010年达85%以上,其中新发现涂阳肺结核病人的治愈率2005年达90%以上,到2010年达93%以上。 
  (五)到2005年,社区和乡村医生的结核病防治技术培训率达85%以上,2010年达95%以上。 
  (六)到2005年,全民结核病防治知识的知晓率达70%以上,到2010年达85%以上。 
  四、主要措施 
  (一)加强结核病防治网络建设,健全服务体系 
  加强省、市、县(市、区)三级结核病防治网络建设,明确各级结核病防治机构的职责和任务,提高结核病防治队伍的素质和工作能力;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调整、充实结防专职人员,根据工作需要,选择有事业心、责任心强、懂业务的专业人员来具体承担结核病防治工作;要建立、健全城乡社区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保证肺结核病人的全程服药督导落到实处。在卫生信息网建设中,应将结核病统计、报告、监测、评价和管理系统等纳入其中。各级结核病防治机构应有专人负责信息资料的综合与分析,及时掌握结核病疫情动态,不断改进结核病防治措施。 
  (二)全面推行肺结核病归口管理制度,加强对传染源的发现与控制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对肺结核病归口管理工作的领导和行政干预力度,特别是要加强对工作滞后地区肺结核病归口管理工作的督导;要加强对医疗卫生人员进行现代结核病控制理论的培训和教育,使他们转变观念,主动配合做好肺结核病归口管理工作;各地肺结核病归口管理单位和诊治单位要规范化地开展工作,认真落实“查、治、管”一体化的各项工作措施;各级各类非肺结核病诊治医疗单位要认真做好新发现肺结核病人或可疑肺结核病人的登记、报告、转诊和危重患者抢救工作。 
  各地要采取因症求诊和以痰涂片显微镜检查为主的方式,积极发现传染性肺结核病人;要加速扩大全程督导下的短程化疗实施的覆盖面,结合当地实际,采取有效形式,保证督导病人全程规则用药,做到发现一例、治疗一例、管理一例,及时治愈传染性肺结核病人,减少耐药病例发生,控制结核病的传播与蔓延。 
  (三)开展分类指导,促进全省结核病防治工作的平衡发展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对不同地区的结核病防治工作,开展分类指导。重点要加强对结核病疫情严重,结核病控制能力明显不足的薄弱地区的工作督导,落实各项防治措施,以保证我省结核病控制规划的有效实施。 
  (四)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防病意识 
  各部门、社会团体和大众宣传媒介要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有计划地对公众进行经常性的疾病预防控制知识的宣传教育,呼吁全社会共同关注、支持结核病防治工作,并使公众了解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措施和有关科普知识,做到家喻户晓,形成全民防治结核病的氛围,以提高公众防病意识和正确配合治疗的自觉性。 
  (五)加强培训,提高业务水平 
  加强医疗卫生专业人员的培训,坚持专业教育与在职培训湘结合,利用学校教育、岗位培训、继续教育等多种培训方式,层层开展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新技术、新方法等培训,努力培养学科带头人,逐步提高各级医疗服务和结核病防治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主动地适应当前结核病防治工作形势的需要。 
  (六)加强科学研究,积极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加强结核病防治的应用性研究,将其项目列入省科研规划。重点开展结核病流行病学、耐药结核病的治疗和监测,结核菌与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以及结核病防治新技术、新方法等方面的研究。 
  积极争取国际社会的支持与援助,吸收、借鉴和推广国际先进的结核病防治科学技术及成功经验。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领导 
  预防与控制结核病的流行,保障人民健康,是各级政府的职责。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领导,把结核病防治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贯彻国家和浙江省结核病防治规划(2001一2010年)的实施计划,并付诸实施;省财政从2001年起的一个阶段内,设立结核病防治工作专项经费,主要用于传染性肺结核贫困病人抗结核药品费用的减、免和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工作补助;各市、县(市、区)政府要把结核病防治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根据当地公共卫生事业发展需要,增加结核病防治经费的投入,以确保规划目标的实现。 
  (二)加强法制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加大依法管理力度。对各级医疗卫生单位的结核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执法和规范化管理,并进一步完善肺结核病归口管理制度,将归口管理措施纳入各级医疗卫生单位的综合目标管理考核内容;要加强对各类厂矿、企业、学校等单位的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执法,完善疫情报告、监测和信息管理系统,使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管理逐步走向法制管理的轨道。 
  (三)加强部门合作 
  各级政府要认真履行公共卫生职能,有关部门要密切合作,各司其职,从讲政治的高度,全面落实各项防治措施,共同做好结核病防治工作,防止结核病在我省流行蔓延。 
  卫生部门要将结核病防治工作纳入卫生发展规划,把结核病作为重点疾病加以控制。负责对本地区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并组织实施肺结核病人的归口管理。 
  计划部门要把结核病防治工作列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切实加强结核病防治项目建设。 
  财政部门要根据防治工作的需要,加大对结核病防治经费的投入,保证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顺利进行。对结核病防治项目经费要实行项目管理,加强监督,保证专款专用。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抗结核病药品的审批和监督检查,保证抗结核药品的质量。配合卫生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抗结核药品的监督管理,保证肺结核病人归口管理制度的实施。 
  新闻宣传、广电和教育部门要开展结核病防治工作的公益性宣传和广泛的健康教育,普及结核病防治知识。要将结核病防治知识编入中、小学相关教材,作为学校健康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对学生进行宣传教育。 
  劳动保障部门要把肺结核病诊断与治疗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范畴,对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肺结核病患者的医疗费用,由所在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有关规定支付。 
  民政部门要对符合救济条件的肺结核病患者家庭给予生活救济。 
  政法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对被羁押、收容人员开展结核病的检查和治疗,并纳入地方政府的结核病防治工作规划。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团体,要充分发挥在结核病防治工作中的作用。 
  六、检查与评估 
  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卫生、计划、财政等部门每年对本地区规划执行情况和经费投入、使用情况等进行检查,切实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确保规划实施的质量和进度。同时,做好年度检查总结,上报上一级政府。省卫生、计划、财政等部门将有计划地、不定期地对各地、各部门执行规划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省政府将分别于2005年、2010年组织省有关部门对全省执行规划情况进行中期评估和终期评估。 
 
 
省卫生厅 
省计委 
省财政厅 
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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