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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2002-2010年青海省农村牧区初级卫生保健规划目标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3-14 生效日期: 2002-03-14
发布部门: 青海省
发布文号: 青政办[2002]32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卫生厅等部门制定的《2002-2010年青海省农村牧区初级卫生保健规划目标》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2002一2010年青海省农村牧区初级卫生保健规划目标 
 
  发展农村初级卫生保健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改善农村卫生保健状况,提高健康水平的重要策略。为了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具有预防保健和基本医疗功能的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实行多种形式的农牧民健康保障办法,使农牧民人人享有初级卫生保健,不断提高初保水平,开创新世纪我省农村牧区初保工作的新局面,现制定2002-2010年实施初级卫生保健规划目标。 
  一、总目标 
  通过深化改革,健全农村牧区卫生服务体系,完善服务功能,实行多种形式的农牧民健康保障办法,解决农牧民基本医疗预防保健问题,努力控制危害严重的传染病、地方病,使广大农村牧区居民享受到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基本卫生保健服务,不断提高农牧民的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到对周年,孕产妇死亡率、婴儿死亡率比2000年分别下降1/4和1/5,平均期望寿命比2000年增加1-2岁。 
  二、主要任务 
  (一)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法行使管理和监督职责,打破部门和所有制界限,对农村牧区卫生工作实行全行业管理。以区域卫生规划为指导,合理调整农村牧区卫生机构布局,加强对农村牧区卫生机构、从业人员、卫生技术应用等方面的准入管理,制定服务规范,完善有关规章制度。禁止非卫生技术人员进入卫生技术岗位,取缔非法行医。要加快农村牧区卫生技术人员的结构调整,加强乡镇卫生院院长管理技能的培训和卫生技术人员全科医学知识与技能的培训。加强宏观管理,全面落实农村牧区卫生管理体制的改革。强化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的指导和监管作用;实行分类管理,鼓励多种经济成分的合法办医。全面实行乡镇卫生院的改革和建设,实行院长任期目标责任制;推进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建立竞争与激励机制;加强医疗卫生服务质量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乡镇卫生院的服务与管理水平。 
  (二)要优化卫生资源配置,调整农村牧区卫生服务网络功能。乡镇卫生院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要按照职能,突出服务重点,资源共享,避免重复建设。县级卫生机构要贯彻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落实对农村牧区卫生技术指导的责任,发挥培训农村牧区卫生人才的作用。县级预防保健机构要把预防保健工作深入到农村牧区基层。乡镇卫生院要协助进行农村牧区卫生执法工作,坚持预防保健工作与医疗服务相结合,确保公共卫生工作的落实,提高基本医疗服务水平。要有计划有重点地加强中心卫生院和村卫生室规范化建设,在农村群众步行30分钟、在牧区群众步行1小时就有基本医疗和保健服务机构,真正为农牧民群众提供安全、方便的基本医疗预防保健服务。 
  (三)积极推进农村牧区卫生机构运行机制改革。以乡镇卫生院建设为重点,构建结构合理,功能完善,运转高效的农村牧区卫生服务体系。加强乡镇卫生院规范化建设,改革乡镇卫生院人事分配制度,调整并理顺财政补助范围和方式。要根据其承担的预防保健和基本医疗服务核定人员和补助经费,改革农村牧区卫生机构内部运行机制和服务模式,激发卫生机构活力,提高运行效率和成本效益。充分发挥乡镇卫生院枢纽作用,全面推行和完善乡村卫生组织一体化管理。 
  (四)落实疾病预防控制措施,重点控制传染病、地方病、职业病和其他重大疾病,加强精神卫生工作。巩固和提高计划免疫接种率,提高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的人口覆盖率。预防、控制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做好基本医疗服务和老年保健。 
  (五)进一步加强对孕产妇和儿童的管理,提高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率,稳步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婴儿死亡率,改善儿童营养状况,不断提高妇女儿童健康水平。 
  (六)加大农村牧区改水、改厕力度,提高农牧区自来水及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结合小城镇和文明乡镇建设,创建卫生县城、卫生乡镇、卫生村,改善农牧区居民的劳动和生活环境。 
  (七)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积极推进“全国九亿农民健康教育行动”,提高农牧区居民健康教育普及率和农村牧区中小学健康教育开课率,倡导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增强农牧区居民健康意识和自我保健能力。 
  (八)建立新型的公共卫生监督与监测体系,依法加大对公共卫生、药品和健康相关产品的监督力度,有效控制危害农牧区居民健康的主要公共卫生问题,努力抓好食品卫生、公共场所卫生和劳动卫生。 
  (九)充分利用中藏医药资源,发挥中藏医药的特点与优势,不断提高农牧区中藏医药服务水平。 
  (十)实行多种形式的农牧民健康保障办法。完善和发展农村合作医疗,在贫困地区和特困人群中建立起适宜的医疗救助体系。 
  三、政府职责 
  各级政府应将农村牧区初保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目标,制定实施方案。建立健全政府领导、部门协调的初保工作机制,明确相关部门职责,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协调会议,研究初保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确保各项工作的完成。 
  各级发展计划部门要将初保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农村牧区卫生基础设施建设,会同卫生部门制定并实施区域卫生规划,优化卫生资源配置。 
  各级财政部门要设立卫生专项经费,促进初保目标的实现。随着经济增长和财政收入的增加,调整卫生支出结构,加大对农村牧区卫生的投入力度,切实落实各项财政补助政策。 
  各级卫生部门要做好初保工作的综合管理、业务指导和质量监督,并对各地完成初保指标情况进行考核。要加强农村牧区卫生网络建设,加大卫生监督监管力度,提高卫生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 
  各级农业部门要加强对人畜共患疾病的预防控制,配合做好农牧民健康保障办法的实施。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制定水源保护规划,加强水源地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防止水源污染,努力提高农村牧区水源环境质量。 
  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要负责改水、改厕的规划实施,组织改水、改厕新技术的交流、推广,负责农村牧区环境卫生的综合监督指导。 
  中藏医药部门要制定切合实际的政策措施,发挥中藏医药在农村牧区的优势与作用,对农村牧区卫生技术人员加强中藏医药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在广大的农牧区大力推广中藏医药适宜技术,规范中藏医药服务。 
  教育、民政、人事、建设、水利、文化、计划生育、广播电视、药品监督、扶贫办等部门也应根据部门职责,落实有关措施,支持做好农村牧区初保工作。 
  四、实施策略 
  (一)分级管理。省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围绕国家总体目标与要求,制定符合本省实际的农牧区初级卫生保健实施方案及指标体系,督促和检查初级卫生保健工作的落实情况。明确政府各部门在实施初级卫生保健工作中的职责与要求,做到分工负责。 
  州(地、市)级人民政府是实施初级卫生保健的中间环节,要按照省级下达的规划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区初级卫生保健实施方案及指标体系,制定管理标准和工作规范,并报省政府有关部门备案。调整全地区各类卫生机构和卫生资源向初级卫生保健工作倾斜,协调各有关部门通力合作,督促和检查县级初级卫生保健工作的落实情况,并及时将本地区实施情况上报省有关部门。 
  县级人民政府是实施初级卫生保健的主体,要按照省级和州(地、市)级下达的实施方案及指标体系,制定本县实施方案,并报州(地、市)级有关部门备案。调整县内各类卫生机构和卫生资源向初级卫生保健工作倾斜,协调各有关部门通力合作,共同完成初级卫生保健的各项内容和指标,将实施初级卫生保健工作进展情况定期向上级汇报。 
  乡村两级卫生机构是农村牧区初级卫生保健的主要载体,县级各有关部门、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要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加强对村级卫生机构的建设和管理,加大对乡村两级卫生人员的培训和业务指导。 
  (二)分类指导。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主要卫生问题,提出符合当地实际和切实可行的奋斗目标。在初级卫生保健工作水平较高的地区,由以县为单位实施转向以乡为单位实施;初级卫生保健工作处于较低水平的,继续以县为单位开展工作,通过规范化建设,在提高综合质量水平的基础上以乡为单位实施,以保证初级卫生保健工作的持续开展。 
  (三)分步实施。要结合本地实际做到整体规划、分段实施、逐项完成,加大对实施过程的监督力度,切实保证质量。一是健全农村牧区三级医疗预防保健服务网络,完成实施初级卫生保健的组织准备。二是通过调查研究,摸清底数,以最低限标准为依据,制定本地实施规划和计划。三是全面进行初级卫生保健宣传教育活动,培训管理干部、技术队伍和群众卫生骨干。四是精心抓好试点,总结经验,以点带面,逐步普及和推广。五是巩固和扩大初级卫生保健工作的成果,不断丰富和开拓新的内涵,提高工作质量,保持其可持续发展。 
  (四)完善和落实监督保障机制。要以检查工作实绩,督促工作进展为出发点,改变单纯的以评代促、达标检查、复核验收的做法,尽量简化评审操作程序,务求实效。充分发挥各级人大、政协、社会团体、社区居民和社会舆论在初级卫生保健工作中的作用。积极创造条件,设立农村牧区初级卫生保健发展基金,支持贫困地区初级卫生保健工作的开展。把初级卫生保健工作纳入扶贫攻坚计划,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帮助贫困地区的农村牧区卫生机构提高服务能力。 
  (五)建立健全统计信息支持系统。信息资料是监测、评估初级卫生保健工作的进度和调整实施计划的客观依据,是评价《规划目标》完成情况及实施效果的基本依据。要对工作过程实行动态监测,并定期开展自我评价。 
  五、保障措施 
  (一)建立初级卫生保健工作督导制度,加强对初保工作的监督与指导。各级政府要主动向人大、政协汇报初保工作情况并接受监督,同时要充分发挥社会团体、新闻媒介、社会舆论和农牧区居民在初保实施中的监督作用。 
  (二)继续深化农村牧区卫生改革,引入竞争机制,转变服务观念和模式,全面提高人员素质,以比较低廉的费用为农村牧区居民提供比较优质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三)推进初保的法制化进程。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做好初保立法工作,逐步将农村初保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 
  (四)建立分级监测和评估制度。应将初保有关统计指标纳入常规统计和调查,及时、准确反映实施情况,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五)把全面创建合格县和实施新规划作为新的工作目标和努力的方向,选准重点和难点,集中人力、物力、财力有所突破。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积极协助政府,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及时解决,使初级卫生保健工作随着经济发展而深人进行。各州(地、市)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实施规划全面落实。 
  六、指标体系 
  (附表略) 
 
 
省卫生厅 
省计委 
省财政厅 
省农业厅 
省环保局 
2002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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