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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银行结算业务手续费提留部分征收营业税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0-05-12 生效日期: 1990-05-12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税函发<1990>467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你局新一字<1990>100号请示悉。关于对银行结算业务手续费提留部分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经了解,财政部(89)财商字第416号文件中只规定了手续费提留的比例和用途,并未提出免征营业税的问题。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对银行经营金融业务应按收入全额计征营业税。因此,对银行办理各项结算业务收取的手续费,根据我局(89)国税流字第478号通知规定,不论财务上如何处理,均应按收入全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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