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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湖北省结核病防治规划(2001-2010年)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2-04 生效日期: 2002-02-04
发布部门: 湖北省
发布文号: 鄂政办发[2002]13号

  省卫生厅、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省财政厅制定的《湖北省结核病防治规划(2001-2010年)》已经省政府批准,规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2年2月4日 
 
 


湖北省结核病防治规划(2001-2010年) 
 
  结核病是国家重点控制的重大疾病之一。当前结核病在全球广泛流行,再次成为严重的公共卫生和社会问题,引起了国际组织和世界各国政府的广泛关注。我国是全球22个结核病高负担国家之一,肺结核病人数居世界第二位。我省结核病疫情居全国前10位。据抽样调查结果测算,全省现有结核菌感染者2000万人,活动性结肺核病人30万,其中传染性肺结核病人10万,每年因结核病死亡1万人。农村肺结核病患病率是城市的2.4倍,结核病人中青壮年占75%。结核病已成为农民和部分城镇居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主要原因,给国家、社会和家庭造成极大负担。为了有效地控制结核病流行,保护人民身体健康,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2001-2010年)》,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原则 
  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积极发现和治疗传染性肺结核病患者;以农村为重点,实行分类指导,分级管理,对贫困地区给予重点扶持;全面实施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落实肺结核病患者的归口管理和督导治疗。逐步建立起政府领导,各部门合作和全社会参与的结核病防治可持续发展机制。 
  二、目标及任务 
  (一)到2005年,以县(币)为单位,实施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覆盖率达到90%;到2010年达到95%以上。 
  (二)到2005年,肺结核患者和可疑肺结核病症状者的转诊率达到90%;到2010年达到95%。 
  (三)到2005年,传染性肺结核病患者的督导治疗覆盖率达到80%;到2010年达到85%。 
  (四)到2005年,传染性肺结核病患者的规则治疗率达到90%;到2010年达到95%。 
  (五)到2005年,全省传染性肺结核患者治疗人数达到10万,治愈率达到80%;到2010年,分别达到20万和85%。 
  (六)到2005年,村医生结核病防治技术培训率达到85%;到2010年达到90%。 
  (七)到2005年,全民结核病防治知识的知晓率达到60%;到2010年达到80%。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增加投入,确保结核病防治工作有效开展。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领导,把结核病防治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要根据本规划提出的目标,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具体的防治方案,并组织实施。要增加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经费投入,坚持以政府投入为主,分级承担,多渠道筹资的原则,落实防治经费。实行肺结核病治疗费用“收、减、免”政策,设立结核病预防与控制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对没有支付能力的传染性肺结核患者实行免费治疗。 
  新一轮世界银行贷款/英国赠款结核病控制项目所在地政府要成立以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计委、财政、审计、卫生等部门领导组成的结核病控制项目领导小组,负责项目实施的组织领导与管理工作,按照贷款承诺原则,安排和落实相应的配套经费,以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 
  (二)部门配合,社会参与,共同做好结核病防治工作。 
  各部门要协同作战,密切配合,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做好结核病防治工作。 
  计划部门要把结核病防治工作列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照基本建设分级管理的原则,切实加强本地区结核病防治能力的建设。 
  财政部门要对结核病防治专项经费实行项目管理,制定相应的资金管理办法,保证专款专用。 
  卫生部门要将结核病防治工作纳入卫生发展规划,把结核病作为重点疾病加以控制。负责本地区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并组织实施肺结核病人的归口管理。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抗结核病药品的审批和监督检查,保证抗结核药品的质量。 
  新闻宣传、广电部门要免费开展结核病防治工作的公益性宣传和广泛的健康教育,普及结核病防治知识。 
  教育部门要将结核病防治知识编入中、小学相关教材,作为学校健康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对学生进行宣传教育。 
  劳动保障部门要把结核病诊断与治疗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范畴,对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肺结核患者的医疗费用,所在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有关规定支付。 
  民政部门要对符合救济条件的肺结核患者家庭给予救济。 
  政法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对被羁押、收容的人员开展结核病的检查和治疗,并纳入地方人民政府的结核病防治工作规划。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团体,要结合自身特点,在给核病防治工作中发挥作用。 
  (三)健全体系,培训人员,不断提高结核病防治能力。 
  要进一步加强省、市、县三级结核病防治网络建设,健全机构,形成完整的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省级结核病防治机构要有效地组织协调结核病防治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实施,对结核病防治工作进行技术指导、人员培训、质量控制、监督监测、健康教育、社会学评价和科学研究。市、州结核病防治机构要履行对所辖县(市)结核病防治工作的业务指导、技术培训、质量控制、监督检查和管理评价等职责和任务。县(市)级结核病防治机构是实施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落实结核病防治规划的基础,要履行肺结核病患者诊断、治疗和管理的职能。乡级防保机构要落实专职人员,开展结核病宣传、病人转诊、化疗督导,指导村级开展查治工作。村级卫生机构要落实人员,及时发现疑似结核病人,并做好转诊,具体落实结核病人的全程督导化疗。 
  各地要调整、充实结核病防治队伍,选派思想好、业务精的人员从事结核病防治工作。实行分类指导、分级培训、更新和提高防治知识,提高对病人发现、诊断、治疗、管理等工作能力和服务水平。 
  各级 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积极配合当地结核病防治机构,做好肺结核病患者的发现、登记、报告、转诊及危重患者抢救工作。 
  (四)科学检查,因症诊疗,积极发现和治疗传染性肺结核患者。 
  各地要认真组织实施世界卫生组织倡导的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和措施,以因症就诊为主要方式,痰涂片显微镜检查为主要手段,积极发现传染性肺结核病人。并结合当地实际,采取适当的主动发现方式,对高发地区和高危人群如贫困地区、吸毒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艾滋病患者、流动人口、被羁押、收容人员等实施监测,组织肺结核可疑症状者筛选检查。对贫困地区、或交通不便的边远山区,要带显微镜下乡,采用直接查痰方式发现病人。对发现的传染性肺结核病人必须按照全省统一的化疗方案,采用高质量的抗结核药品进行规范治疗,并落实全程督导化疗管理,有条件的地方,要实行医务人员督导化疗,在没有医生督导的地区,要采用经过培训的家庭成员或志愿者进行督导化疗管理。对发现的其他非传染性肺结核病人实行全程管理。做到查出必治,治必彻底,最终消除传染源。 
  (五)加强宣传,动员社会,增进全民防病意识。 
  各地要把宣传和普及结核病防治知识纳入全民健康教育规划,各类传媒和各宣传教育单位要主动承担预防结核病的宣传教育任务,广播、电视、报刊等传媒要无偿提供宣传服务。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应充分发挥各自优势,积极开展预防与控制结核病知识的宣传教育。结核病专业机构和其他医疗卫生保健机构应主动开展结核病科普知识的宣传和咨询服务,采取集中宣传和经常性健康教育活动相结合形式,广泛宣传结核病防治知识,增强全民防病意识,形成社会各界参与结核病防治的氛围。 
  (六)加强研究,扩大交流,推广应用先进的结核病防治技术及成功经验。 
  各地要结合当地工作实际,以应用性研究为主,坚持为防治工作服务,在结核病流行病学、疫情监测、健康教育、防治管理、结核病防治新技术、新方法等方面加强研究。积极开展国内外技术交流与合作,运用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指导预防与控制结核病工作。 
  (七)加强管理,强化监督,保证各项防治措施落到实处。 
  各地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以及《湖北省结核病归口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建立健全各种管理制度,制定结核病防治地方性法规,加大结核病规范化管理的力度。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各类医疗卫生、企业、学校等部门的结核病防治工作的执法监督,加强结核病防治机构与医疗卫生保健单位的协调配合,完善疫情登记、报告、监测的管理,依法实行双向转诊制度。 
  为了保证本规划的顺利实施,各级政府每年要组织计委、财政、审计、卫生等部门对本地区规划执行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评价,督促各项措施的贯彻落实。各地要按年度进行自查,做好年度总结,省计委、财政厅、审计厅、卫生厅将不定期对各地区、各部门执行规划的情况进行抽查,2005年和2010年对全省各地实施结核病防治规划进行中期和终期考核评价。 
 
 

省卫生厅 
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省财政厅(2002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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