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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原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规范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9-03 生效日期: 1995-09-03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原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进行规范的通知>>(国发[1995]17号)的规定,现对我区原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规范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这次规范工作按照国发[1995]17号文件的规定进行。各地和各公司要认真学习国发[1995]17号文件,进一步学习<<公司>>,领会文件精神,树立法制观念,提高贯彻<<公司>>、规范公司运作的自觉性,切实做好原有公司的规范工作。 
  二、原有公司要严格按照<<公司>>及其配套法规的规定进行规范,对照国发[1995]17号文件认真进行自我检查,自我完善。 
  (一)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上市的原有股份公司,可直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重新登记。 
  (二)经认真对照检查,已完全达到规定条件的原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报原审批机关验核后,原有股份有限公司向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重新登记;原有有限责任公司中直冠“广西”字样的,向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重新登记;其余的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重新登记。 
  (三)以上完全达到规定条件的公司,应结合1995年工商企业年审时重新登记完毕。 
  三、公司经认真对照自查,不完全具备规定条件的,要继续进行自我规范,各地、市、县体改委要帮助公司做好此项工作。凡在规定期限内(1996年12月31日前)完全达到规定条件的,可按第二条的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重新登记。全区力争在1996年10月底以前达到规定条件。1996年11月全区进行一次检查,针对存在问题进行进一步规范,1996年12月31日前完成重新登记工作。 
  在规定期限内仍未完全达到规定条件的,不得重新登记,应依法变更登记为其他类型的企业,其名称中不得再含有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字样。 
  四、自治区成立原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规范工作领导小组,由自治区体改委、经贸委、外经贸委、工商行政管理局、人民银行广西区分行等部门抽员组成,负责全区的组织指导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马忠毅担任,副组长由自治区体改委副主任娄必元担任,自治区经贸委副主任叶永生、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李显光、自治区外经贸委副主任何小玲、自治区国有资产管理局局长吴炳贵、人民银行广西区分行副行长龙刚家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娄必元兼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设在自治区体改委,具体负责日常工作(电话:2803993)。 
  各地、市也应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并把名单报自治区原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规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各级人民政府和区直有关单位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指导,抓好落实,保证质量,及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并为原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依照<<公司>>进行规范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一九九五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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