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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交通银行签发跨系统银行汇票委托中国人民银行代理兑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9-01-24 生效日期: 1989-04-01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发布文号: 银发[1989]21号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分行,中国银行各管辖分行,交通银行各分行: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88〕391号文《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全国范围签发跨系统转帐银行汇票的解付,应通过同城票据交换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提交给同城的有关银行审核支付后抵用。鉴于目前交通银行的业务机构较少,为便于交通银行向未设立交通银行业务机构地区签发转帐银行汇票,现将有关处理办法通知如下: 
  一、交通银行向未设立交通银行业务机构地区签发转帐银行汇票,委托兑付地的中国人民银行代理兑付。 
  交通银行办理的其他异地结算跨系统转汇,仍按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86〕320号文《关于改进跨系统全国联行往来办法的通知》执行。 
  二、交通银行签发银行汇票除按规定加盖“交通银行联行专用章”和用压数机(压印代号为“B”)压印汇款金额外,应在汇票和解讫通知上加盖“请划付XX中国人民银行(联行行号)”戳记。 
  三、交通银行在“0640汇款”科目下增设“0646委托人行清算汇票款”二级科目,核算收入和付出的银行汇票款,在“2310人民银行往来”科目下设立“移存人行清算汇票款”专户,核算交通银行移存人民银行的款项和人民银行代理支付的汇票款。为保证人民银行清算汇票款,交通银行应每天将“0646委托人行清算汇票款”二级科目余额与“移存人行清算汇票款”专户余额的差额划给当地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在“交通银行往来”科目下设立“交通银行移存汇票款”专户,核算交通银行移存和代理交通银行支付的汇票款。该专户不足支付交通银行签发的汇票款时,每天按万分之五收取罚息。 
  四、为便于兑付地银行和单位审查受理交通银行签发的银行汇票,交通银行应事先将该行的“联行专用章”印模委托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发给所辖地区的人民银行和专业银行业务机构。 
  五、其他专业银行受理交通银行签发的转帐银行汇票时,应通过同城票据交换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提交给当地的人民银行审核支付后抵用。人民银行收到专业银行提交的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时,应按照《银行结算会计核算手续》的有关要求认真审核,无误后,将解讫通知随邮划代付报单寄交签发银行汇票的交通银行所在地的人民银行,(收)XX银行往来(付)联行往帐。 
  六、人民银行接到邮划代付报单和解讫通知时,填制一式两联“汇票解讫清单”,一联作付出传票附件,(收)联行来帐,(付)交通银行往来科目交行移存汇票款户。一联汇票解讫清单和解讫通知交给交通银行。 
  七、交通银行接到汇票解讫清单和解讫通知后,抽出原专夹保管的汇票卡片核对确属本行签发,(借)0646委托人行清算汇票款科目,(贷)2310人民银行往来科目移存人行清算汇票款户。 
  八、本通知自1989年4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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