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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基数核定工作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3-14 生效日期: 1995-03-14
发布部门: 北京市主管委办局
发布文号:
各区、县劳动局,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劳动处,各计划单列企业:
为做好国有企业1995年工资基数的核定工作,现将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实行工资总额同效益挂钩办法的企业,1994年工效挂钩情况按照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经济效益增长幅度的原则,自行确定挂钩浮动比例;效益下降企业按照上年实际提取工资的浮动比例计算相应下浮挂钩工资总额,下降浮度最多不超过当年挂钩基数的20%。连续两
年以上工资下降的企业,其第二年的挂钩浮动比例由企业自定。
二、1995年工资基数的调整
1.按照市劳动局、市财政局、原市税务局〔1994〕229号文件规定,企业适当核增的工资总额,自1995年起核入工资总额基数。其中挂钩企业按照1994年主管局、总公司(集团公司)核定的数额自行核入挂钩工资总额基数;计件企业和工资总额包干企业按主管局、总
公司(集团公司)核定的数额,报市劳动局、市财政局批准,相应调整计件工资单价和包干工资总额基数。
亏损企业原经市劳动局、市财政局批准,在不超过人均30元/月数额内核增的工资总额,可核入1995年挂钩工资总额基数。其中全年算帐完成了扭亏控亏任务的企业,由主管局、总公司(集团公司)审核,并在与第一次核增数额合并计算人均不超过60元/月的数额内,提出各
企业具体核增意见,汇总报市劳动局、市财政局批准后,核入1995年挂钩工资总额基数。
2.企业接收的复员转业军人,大专以上毕业生,占地农转工等,仍按原有规定,挂钩企业由企业按1994年清算后人均挂钩工资水平乘以实际接收人数自行核增工资基数。
3.企业因新建、扩建、兼并、合资等需要增人增加工资或成建制减人减少挂钩工资总额基数的,经市主管局、总公司(集团公司)审定后,报市劳动局、市财政局批准核增或核减挂钩工资总额基数,同时相应调整效益基数。
4.对于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和工资总额包干办法的企业,增人不增工资,减人不减工资的原则不变。但企业为划小核算单位,分为若干独立核算企业或成建制划出人员成立新企业的,须划分工资基数和效益基数,经市劳动局、市财政局批准,对工资基数和效益基数重新核定。
三、国有建筑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1994年工资清算工作,仍按市劳动局、市财政局、市建委、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联合制定的京劳资发字〔1994〕35号文件规定执行。
流动施工津贴日标准1994年不作调整。其计算公式:流动施工津贴=2元×年职工平均人数×30(天)×12(月)
实行复合指标挂钩办法的企业,其流动施工津贴1995年自行核入挂钩工资总额基数,并报市劳动局、市财政局确认。实行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办法的企业,其流动施工津贴仍在含量之外计算。
四、市属集体企业,区、县属企业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有关审批手续报市劳动局、市地税局批准。
五、工作程序和时间安排
1.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集团公司)于3月15日前将完成扭亏控亏任务的亏损企业的情况和具体核增意见汇总报市劳动局、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
2.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集团公司)于3月15日前将所属企业中需经市劳动局、市财政局批准调整工资基数、效益基数的企业情况及处理意见汇总,报市劳动局、市财政局。
3.企业清算核定工作应于3月底前完成,同时按规定填报清算、核定工资总额基数的报表,并按隶属关系分别报区、县劳动局和主管局、总公司(集团公司)。请各区、县劳动局和企业主管局、总公司(集团公司)于4月10日前将汇总表报市劳动局、市财政局。
附件:(略)
表1.挂钩工资1994年清算与1995年核定结果表
表2.双指标挂钩企业挂钩工资1994年清算与1995年核定结果表
表3.销售合格产品全额计件工资制1994年清算与1995年核定结果表
表4.建筑行业实行复合指标挂钩办法的1994年清算与1995年核定结果表


表5.实行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办法企业1994年清算与1995年核定结果表
表6.挂钩工资1994年清算与1995年核定结果汇总表
表7.成本列支的包干工资总额基数1995年核定结果表
表8.贯彻劳动部〔1994〕72号文件亏损企业核增工资总额汇总表
1995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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