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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石油换食品协议项下我对伊拉克出口有关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6-16 生效日期: 1998-06-16
发布部门: 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
发布文号: 〔1998〕外经贸非字第4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各部委直属公司: 
  “石油换食品”协议项下的对伊拉克出口,是在伊受制裁的情况下,联合国允许其用出口一定数量石油的收入进口部分伊拉克人民生活急需商品的特殊贸易,其实质是在联合国批准的范围内与伊拉克政府间的贸易;同时货到伊拉克后,必须经联合国监督员对数量、质量确认,签署有关文件报联合国,然后由联合国通知其指定的银行支付货款。所以“石油换食品”项下贸易属人道主义范畴,必须按时、按质、按量保证对伊拉克人民的物资供应。 
  为加强该协议项下我对伊拉克出口的管理,特做如下规定: 
  一、加强重要商品的出口管理 
  (一)中国粮油进出口总公司独家经营大米出口,中国茶叶进出口公司及省级茶叶进出口公司经营茶叶出口,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总公司独家经营药品出口,以上指定公司以外的其它任何企业均不得自行对伊拉克成交大米、茶叶和药品。 
  (二)大米、茶叶、药品以外的其它重要商品(商品名称附后),任何公司接到标书后,需事先将价格报到我驻伊经商参处,由经商参处统一协调后再报给伊方。如发现不事先经经商参处而擅自直接报伊方成交者,将被视为是违规交易,外经贸部不予办理报批联合国手续。 
  二、对上述商品以外的其它一般商品,有外贸经营权的公司、企业均可自由参加伊方投标,对涉及出口配额及许可证管理的商品,须事先取得配额及许可证。 
  三、严禁通过其它国家(地区)的中间商参与该协议项下的对伊出口业务。但由于与伊拉克通讯困难,对内可利用伊拉克商人协助投标,如被认为不符合有关规定,对外可称双方为雇佣关系,而非代理关系。 
  四、非“石油换食品”项下(即非联合国付款)的对伊出口按一般贸易做法进行,但需报批联合国。 
  特此通知。 
 
 
1998年6月16日 
 
  附件 
 
 
协调经营的重要商品目录: 
 
  一、食品类 
  白芸豆、食糖、食用油、奶粉 
  二、医疗卫生类 
  CT机、X光机、牙科诊疗设备、磁共振成像系统、内窥镜系列、B超机、手术台、高频电刀、胎儿监护仪,以及其它一些大型医疗设备 
  三、电力、供水及水处理项目类 
  大型变压器等电站设备、球墨铸铁管、饮用水车、污水处理车、液氯 
  四、农业机械类 
  拖拉机、收割机 
  五、石油设备类 
  输油管等大型石油设备及配件 
  六、其它 
  大客车、轮胎、叉车、洗衣粉、铁轨 
  七、随着联合国允许伊拉克出口石油数量的增加,允许其进口的商品品种也会不断调整和扩大,凡单项出口商品投标报价总金额超过300万美元的均须首先报价给我驻伊拉克经商参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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