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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血吸虫病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关于《南京市2001—2005年血吸虫病地方病防治工作规划》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9-14 生效日期: 2001-09-14
发布部门: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宁政办发[2001]9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血吸虫病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拟定的《南京市2001一2005年血吸虫病地方病防治工作规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转发,希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南京市2001-2005年血吸虫病地方病防治工作规划 
 
  为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全市“九五”血吸虫病、地方病防治成果,有效控制血吸虫病的流行和碘缺乏病的危害,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 
  坚持“综合治理、科学防治”方针,因地制宜,分类指导,进一步强化政府行为,加强血防法制建设,大力开展健康教育。继续有效控制以阳性钉螺为重点的传染源,实施以全民供应加碘食盐为主、特需人群补服碘油为辅的碘缺乏病防治策略,综合防治,巩固成果,努力降低发病率。 
  二、目标与任务 
  (一)血吸虫病防治 
  “十五”期间,全市计划查螺42412.8万m2,灭螺3167.5万m2,其中环改灭螺125.6万m2,药物灭螺3041.9万m2(主要灭阳性钉螺条块),巩固性灭螺1083.1万m2;全市人群查病20.8万人次,家畜查病14850头次;对病人、病畜进行规范治疗,受治率达到95%以上;流行区居民血吸虫病防治知识知晓率达90%,行为改变率达85%以上。 
  压缩内陆和山区钉螺面积,控制江滩钉螺。到2005年,全市内陆和山区钉螺面积下降82.82%,江滩有螺面积和阳性钉螺面积在现有基础上分别下降1.17%和19.85%。 
  进一步缩小流行范围,白下区达到血吸虫病传播阻断标准,建邺区达到血吸虫病传播控制标准,已经达到血吸虫病传播控制和传播阻断的县(区)要确保不发生疫情反复。 
  晚期病人数下降38.71%,不发生新的晚期病人,到2005年以村为单位,江滩地区控制居民感染率在1%以内,家畜感染率控制在2%以内。内陆和山区居民感染率控制在0.2%以下,不发生当地感染的病畜,力争不发生成批急性血吸虫病感染。 
  (二)碘缺乏病防治 
  “十五”期间,全市合格碘盐覆盖人群达95%以上,人群碘营养水平控制在正常范围以内。建立消除碘缺乏危害可持续运行机制,全市所有的区县均落实碘缺乏病防治专项经费,健全组织机构和防治网络。 
  全人群健康教育知晓率达到90%以上。 
  到2005年,全市所有区县均达到持续消除碘缺乏危害要求。 
  三、防治措施 
  (一)钉螺控制 
  1、沿江地区:掌握钉螺和阳性钉螺分布状况,明确防治重点,对有螺江滩提倡采用环境改造为主的方法灭螺,阳性螺滩块优先规划灭螺。 
  2、内陆和山丘地区:查清钉螺分布,对查出的钉螺要采取环境改造为主的方法消除钉螺孳生条件,对村庄周围及人畜活动频繁的有螺环境要做到当年查出当年灭光;药物灭螺要连续3年进行巩固性灭螺。 
  3、通江河道:对全市12条有螺通江河道逐步采取以混凝土护坡为主的方法进行综合治理,遏制外江钉螺向内陆扩散。 
  4、已实现血吸虫病传播阻断的地区,应加强对历史有螺环境和外来输入钉螺的监测,发现螺情及时扑灭;对历史有螺环境要结合农副产业结构调整,逐步进行环境改造。 
  (二)传染源控制 
  未达到血吸虫病传播控制标准的流行乡镇每年按流行村人口数的50%进行整群抽样查病,已达到血吸虫病传播控制标准的流行乡镇每年按流行村人口数的30%进行整群抽样查病,已达到血吸虫病传播阻断标准的流行乡镇按监测方案进行查病;各区县都要将流动人口作为重点查病对象;农业部门要做好沿江放牧家畜的查病工作,未达到血吸虫病传播控制标准的流行乡镇每年查2次,已达到血吸虫病传播控制标准的流行乡镇每年查1次,已达到血吸虫病传播阻断标准的流行乡镇按监测方案进行家畜查病。 
  (三)补碘 
  继续全面落实全民供应加碘食盐的主导措施,根据有关部门的统一安排及时调整食盐加碘浓度,重点地区和特需人群继续推行补服碘油的辅助措施,确保缺碘地区人群得到足够的碘补充。 
  (四)健康教育 
  宣传、教育、卫生部门和新闻单位要密切配合,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血吸虫病、地方病防治工作的方针、政策,宣传国务院《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和《江苏省血吸虫病防治管理条例》及血吸虫病、地方病防治知识,增强群众法制观念、参与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五)监督与监测 
  按不同流行类型和流行程度设立疫情监测点,在常规疫情报告系统的基础上,完善血吸虫病疫情监测信息管理系统;加强监测系统的管理和监测数据的分析与利用,为防治对策的调整提供科学依据;加强碘盐监测工作,继续抓好碘盐监测网络的建设,按照国家及省碘缺乏病监测方案,继续开展碘缺乏病病情监测和新生儿TSH监测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对碘盐加工单位进行卫生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加大对碘盐加工和碘盐供应的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打击非法加工和经营食盐的违法行为,净化碘盐市场。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各级政府要将血地防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作为一项工作职责和为民办实事的重要内容。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研究制定防治政策和策略,布署工作任务;每年组织一次检查,督促、指导各地的血地防工作。建立健全政府分管领导和有关部门的血地防工作联系点制度,切实加强对日常工作的指导。严格按照省血地防经费分级负担的规定,落实好血地防经费,并确保防治经费随着财政增长而逐步增加;加强对血地防经费的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二)强化部门协作,落实防治责任。各级卫生、计划、教育、科技、公安、民政、财政、农林、水利等部门要按照本部门防治职责,紧密配合,互相支持,认真完成各项防治任务。 
  (三)注重调查研究,动员社会参与。要紧密结合经济建设,变单纯消耗型为可持续发展型,不断探索市场经济条件下血地防工作新思路,逐步建立新的运作机制,各地要对综合开发结合灭螺的相关政策进行调研论证,制定优惠政策,鼓励社会资金投入江湖滩综合开发和山区环境治理,把开展血地防工作同发展地方经济结合起来。 
  (四)加强专业机构建设,提高队伍素质。努力改善专业机构的装备,逐步提高专业人员工作、生活条件;抓紧血地防专业人才的培养,不断提高血地防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制定有利于队伍稳定和发展的政策,充分调动专业人员的积极性。 
  (五)加快科研创新,提高防治水平。各有关区县和部门要把血地防科研项目列入“十五”重点科技攻关计划和本部门科研规划,建立科研项目和课题的评审机制,加强血吸虫病、地方病防治和科研的技术指导;设立血地防科研基金,支持应用性研究,对灭螺药物等重要课题集中力量攻关;加大新技术、新成果的推广应用力度,进一步提高防治工作的科技含量和科学管理水平。 
  (六)加大执法力度,加强监督检查。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江苏省血吸虫病防治管理条例》及实施办法,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加大执法力度,开展经常性的执法检查,强化依法管理,提高血地防工作的法制化管理水平。各级血地防管理部门要将规划的任务目标层层分解到各个年度和具体单位,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估标准,加大对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防治工作的质量管理,每年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地血地防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全面考核,通报考核情况,并对任务完成好的单位给予奖励和补助,确保防治工作的进度和质量。 
 
 
市血吸虫病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 
二○○一年七月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血吸虫病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拟定的《南京市2001一2005年血吸虫病地方病防治工作规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转发,希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南京市2001-2005年血吸虫病地方病防治工作规划 
 
  为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全市“九五”血吸虫病、地方病防治成果,有效控制血吸虫病的流行和碘缺乏病的危害,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 
  坚持“综合治理、科学防治”方针,因地制宜,分类指导,进一步强化政府行为,加强血防法制建设,大力开展健康教育。继续有效控制以阳性钉螺为重点的传染源,实施以全民供应加碘食盐为主、特需人群补服碘油为辅的碘缺乏病防治策略,综合防治,巩固成果,努力降低发病率。 
  二、目标与任务 
  (一)血吸虫病防治 
  “十五”期间,全市计划查螺42412.8万m2,灭螺3167.5万m2,其中环改灭螺125.6万m2,药物灭螺3041.9万m2(主要灭阳性钉螺条块),巩固性灭螺1083.1万m2;全市人群查病20.8万人次,家畜查病14850头次;对病人、病畜进行规范治疗,受治率达到95%以上;流行区居民血吸虫病防治知识知晓率达90%,行为改变率达85%以上。 
  压缩内陆和山区钉螺面积,控制江滩钉螺。到2005年,全市内陆和山区钉螺面积下降82.82%,江滩有螺面积和阳性钉螺面积在现有基础上分别下降1.17%和19.85%。 
  进一步缩小流行范围,白下区达到血吸虫病传播阻断标准,建邺区达到血吸虫病传播控制标准,已经达到血吸虫病传播控制和传播阻断的县(区)要确保不发生疫情反复。 
  晚期病人数下降38.71%,不发生新的晚期病人,到2005年以村为单位,江滩地区控制居民感染率在1%以内,家畜感染率控制在2%以内。内陆和山区居民感染率控制在0.2%以下,不发生当地感染的病畜,力争不发生成批急性血吸虫病感染。 
  (二)碘缺乏病防治 
  “十五”期间,全市合格碘盐覆盖人群达95%以上,人群碘营养水平控制在正常范围以内。建立消除碘缺乏危害可持续运行机制,全市所有的区县均落实碘缺乏病防治专项经费,健全组织机构和防治网络。 
  全人群健康教育知晓率达到90%以上。 
  到2005年,全市所有区县均达到持续消除碘缺乏危害要求。 
  三、防治措施 
  (一)钉螺控制 
  1、沿江地区:掌握钉螺和阳性钉螺分布状况,明确防治重点,对有螺江滩提倡采用环境改造为主的方法灭螺,阳性螺滩块优先规划灭螺。 
  2、内陆和山丘地区:查清钉螺分布,对查出的钉螺要采取环境改造为主的方法消除钉螺孳生条件,对村庄周围及人畜活动频繁的有螺环境要做到当年查出当年灭光;药物灭螺要连续3年进行巩固性灭螺。 
  3、通江河道:对全市12条有螺通江河道逐步采取以混凝土护坡为主的方法进行综合治理,遏制外江钉螺向内陆扩散。 
  4、已实现血吸虫病传播阻断的地区,应加强对历史有螺环境和外来输入钉螺的监测,发现螺情及时扑灭;对历史有螺环境要结合农副产业结构调整,逐步进行环境改造。 
  (二)传染源控制 
  未达到血吸虫病传播控制标准的流行乡镇每年按流行村人口数的50%进行整群抽样查病,已达到血吸虫病传播控制标准的流行乡镇每年按流行村人口数的30%进行整群抽样查病,已达到血吸虫病传播阻断标准的流行乡镇按监测方案进行查病;各区县都要将流动人口作为重点查病对象;农业部门要做好沿江放牧家畜的查病工作,未达到血吸虫病传播控制标准的流行乡镇每年查2次,已达到血吸虫病传播控制标准的流行乡镇每年查1次,已达到血吸虫病传播阻断标准的流行乡镇按监测方案进行家畜查病。 
  (三)补碘 
  继续全面落实全民供应加碘食盐的主导措施,根据有关部门的统一安排及时调整食盐加碘浓度,重点地区和特需人群继续推行补服碘油的辅助措施,确保缺碘地区人群得到足够的碘补充。 
  (四)健康教育 
  宣传、教育、卫生部门和新闻单位要密切配合,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血吸虫病、地方病防治工作的方针、政策,宣传国务院《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和《江苏省血吸虫病防治管理条例》及血吸虫病、地方病防治知识,增强群众法制观念、参与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五)监督与监测 
  按不同流行类型和流行程度设立疫情监测点,在常规疫情报告系统的基础上,完善血吸虫病疫情监测信息管理系统;加强监测系统的管理和监测数据的分析与利用,为防治对策的调整提供科学依据;加强碘盐监测工作,继续抓好碘盐监测网络的建设,按照国家及省碘缺乏病监测方案,继续开展碘缺乏病病情监测和新生儿TSH监测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对碘盐加工单位进行卫生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加大对碘盐加工和碘盐供应的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打击非法加工和经营食盐的违法行为,净化碘盐市场。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各级政府要将血地防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作为一项工作职责和为民办实事的重要内容。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研究制定防治政策和策略,布署工作任务;每年组织一次检查,督促、指导各地的血地防工作。建立健全政府分管领导和有关部门的血地防工作联系点制度,切实加强对日常工作的指导。严格按照省血地防经费分级负担的规定,落实好血地防经费,并确保防治经费随着财政增长而逐步增加;加强对血地防经费的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二)强化部门协作,落实防治责任。各级卫生、计划、教育、科技、公安、民政、财政、农林、水利等部门要按照本部门防治职责,紧密配合,互相支持,认真完成各项防治任务。 
  (三)注重调查研究,动员社会参与。要紧密结合经济建设,变单纯消耗型为可持续发展型,不断探索市场经济条件下血地防工作新思路,逐步建立新的运作机制,各地要对综合开发结合灭螺的相关政策进行调研论证,制定优惠政策,鼓励社会资金投入江湖滩综合开发和山区环境治理,把开展血地防工作同发展地方经济结合起来。 
  (四)加强专业机构建设,提高队伍素质。努力改善专业机构的装备,逐步提高专业人员工作、生活条件;抓紧血地防专业人才的培养,不断提高血地防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制定有利于队伍稳定和发展的政策,充分调动专业人员的积极性。 
  (五)加快科研创新,提高防治水平。各有关区县和部门要把血地防科研项目列入“十五”重点科技攻关计划和本部门科研规划,建立科研项目和课题的评审机制,加强血吸虫病、地方病防治和科研的技术指导;设立血地防科研基金,支持应用性研究,对灭螺药物等重要课题集中力量攻关;加大新技术、新成果的推广应用力度,进一步提高防治工作的科技含量和科学管理水平。 
  (六)加大执法力度,加强监督检查。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江苏省血吸虫病防治管理条例》及实施办法,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加大执法力度,开展经常性的执法检查,强化依法管理,提高血地防工作的法制化管理水平。各级血地防管理部门要将规划的任务目标层层分解到各个年度和具体单位,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估标准,加大对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防治工作的质量管理,每年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地血地防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全面考核,通报考核情况,并对任务完成好的单位给予奖励和补助,确保防治工作的进度和质量。 
 
 
市血吸虫病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 
二○○一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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