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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划分工业企业直接生产人员与非直接生产人员范围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62-12-14 生效日期: 1963-01-01
发布部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原劳动部)
发布文号: 中劳配字[1962]第620号

  为了统一企业直接生产人员与非直接生产人员的计算口径,便于考核定员的合理程度,现对工业企业直接生产人员与非直接生产人员的范围划分如下: 


  一、直接生产人员,包括: 
  (一)工人。 
  (二)学徒。 
  工人和学徒的计算范围:按国家统计局一九六二年“劳动工资统计报表指标解释”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直接从事生产操作的工程技术人员。 
  二、非直接生产人员,包括: 
  (一)管理人员: 
  1.行政管理人员,系指:(1)负责经营管理、人事、生活福利等工作的副厂长(副经理)、车间副主任和厂部办公室、财务、供销、运输、人事、保卫、总务(行政福利)处、科、股的正、副处、科、股长(主任)和一般工作人员(包括以收发、保管和记帐工作为主的仓库工作人员、工具管理人员);(2)担负业务技术管理工作尚未具备工程技术人员条件的厂长(经理)、车间主任、工段长、各技术性较强的职能部门的正、副处、科、股长和一般工作人员。 
  2.工程技术人员,系指担负工程技术工作并具有工程技术能力的人员。 
  (1)专职工程技术人员,系指专门从事技术工作的正、副总工程师、主任工程师、工程师、技师、技术员、助理技术员、见习技术员。 
  (2)业务技术管理人员,系指担负业务技术管理工作并具有工程技术人员条件的下列人员:甲、厂长(经理)和管理生产技术工作的副职;乙、各技术性较强的职能部门,如技术、工艺、设计、生产、动力、设备、工具、产品检验、技术监督、技术定额、安全技术、试验研究、技术教育、劳动工资、计划等处、科、股的正、副处、科、股长;丙、各基本、辅助生产车间和附属生产单位的正、副主任、工段长;丁、定额员、化验员、质量检查员、产品检收员和调度员等。 
  3.党群工作人员,系指党、团、工会专职人员和民兵武装专职干部。 
  (二)服务人员,系指服务于职工生活或间接服务于生产的人员,包括: 
  1.食堂工作人员,包括炊事、管理、会计、采购、运输等全部工作人员。 
  2.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全部工作人员。 
  3.文教工作人员,包括业余文化技术教育、图书室、俱乐部等工作人员。 
  4.卫生保健人员,包括医务所、保健站(室)的工作人员。 
  5.警卫消防人员。 
  6.住宅管理和维修人员(不包括厂房及建筑物大修理人员)。 
  7.勤杂人员,包括传达员、通讯员、清扫员以及烧水、取暖等工作人员。 
  8.其他生活福利工作人员,如浴室等工作人员。 
  企业举办的职工子弟学校及医院、疗养院(所)、理发室等应移交有关部门接管,在末交出前,其工作人员仍计算在服务人员内。 
  三、其他人员,包括: 
  (一)农副业生产人员。 
  (二)长期学习人员,系指学习期限在六个月以上的人员。 
  (三)长期病、伤假人员,系指病、伤休养时间在六个月以上的人员。 
  (四)列入编外的年老体弱人员,系指一九四五年八月底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和相当于副教授以上的高级知识分子中的年老体弱不能工作已列入编外的人员(不包括一般的老弱病残职工)。 
  (五)下放与支援农村公社仍由原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 
  (六)支援国外的人员。 
  上述规定自一九六三年一月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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