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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工资局关于生产自救工人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62-09-03 生效日期: 1962-09-03
发布部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原劳动部)
发布文号:
安徽省劳动局: 
  六月二日劳配字第217号来文收悉。对所提问题,经与有关部门研究后,答复如下: 
  由劳动部门组织进行生产自救的失业工人,在生产自救单位转化或合并到地方国营企业以后仍然继续工作的,他们在生产自救单位连续工作的时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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