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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部关于做好商业系统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5-07-04 生效日期: 1985-07-04
发布部门: 商业部(已变更)
发布文号:
  根据全国安全生产委员会今年四月发出的《关于开展安全生产活动的通知》和五月全国防尘防毒工作会议精神,结合商业系统的实际情况,对做好商业职工劳动保护工作,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商业部门劳动保护工作的基础薄弱,发展也很不平衡,不少地区和单位又重视不够,以致规章制度不够健全,工伤事故时有发生,加上企业的生产设备陈旧,生产工艺落后,尘毒危害也相当严重,各级商业行政部门和企业领导同志,必须提高对劳动保护和防尘防毒重要性的认识,继续认真学习贯彻国务院〔1984〕97号文件《关于加强防尘防毒工作的决定》。把职工的劳动保护工作摆上工作日程,定期研究,订出规划,加强检查,发现问题,采取措施及时解决。企业领导必须坚持安全生产、文明生产,生产、安全一起抓。 
  二、深入开展安全检查和治理工作。根据全国安全生产委员会的通知,今后虽然不搞“安全月”了,但是安全生产活动应当经常化、制度化。通过检查,督促企业做到安全生产,防患于未然,既要督促企业经常自检,也要组织基层单位定期互检,互相学习,取长补短。检查的内容是:(一)尘毒危害情况及治理效果;(二)劳动保护用品发放、使用和管理情况;(三)机械设备的安全防护设施装置情况;(四)各工种特别是有毒有害和特殊工种安全操作制度建立健全情况;(五)对新建、扩建、改建的加工厂、仓库等工程项目的防尘防毒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情况;(六)劳动保护经费提取和使用情况;(七)事故及处理情况;(八)实行经营承包的企业、班、组是否有安全内容等等。通过检查,摸清问题,抓住当地群众最关心、生产上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集中力量加以解决。 
  三、抓典型,及时总结交流经验,以点带面。各地商业部门都有一些改善劳动条件、尘毒治理、坚持“三同时”、建立健全生产责任制度等方面比较好的典型。各级商业行政部门要及时发现和注意总结这方面的经验,组织交流推广。同时,也要有计划、有重点地培养一些具有代表性的典型单位,树立各种样板,以便分类指导,推动这项工作的开展。 
  四、广泛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是企业加强劳动保护工作的重要内容。各地可通过举办安全生产、防尘防毒、事故教训等展览、组织劳动保护知识讲座、放映有关科教电影、出刊安全板报等多种形式,经常向职工进行劳动保护的方针政策、安全技术、有关工种安全规章制度以及科学知识教育,把遵守安全卫生规章制度变成广大职工的自觉行动。 
  另外,对新职工还要进行三级(厂、车间、班组)安全教育;对特殊工种如锅炉工、电工等进行专门培训并定期组织考核;对企业生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也要定期进行安全考核,以提高预防事故的能力。 
  五、建立健全生产责任制度。企业实行经营承包责任制,必须包括安全、防尘、防毒内容。今后对企业的考核,也要把安全生产作为一项重要的考核内容。各地商业部门要根据国家颁发的劳动保护法规制度,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抓紧制定出企业经理(厂长)、门市部主任(车间负责人)、班组长等生产管理人员和生产指挥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以及有关工种特别是有毒有害工种和特殊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或安全生产条例),并组织贯彻实行。要同违章作业、违章指挥等现象作斗争。 
  六、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检查汇报制度。今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业、粮食厅(局)及供销社,要将贯彻国家和地区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法规制度情况,在报当地主管部门的同时,抄报商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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