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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全面规范治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1-05 生效日期: 1999-11-05
发布部门: 西安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市政发[1999]169号

  近年来,我市为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但污染程度仍很严重,特别是机动车辆的逐年骤增和汽车尾气排放不达标,对大气质量的负面影响日见突出。为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加强对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的执法管理,改善我市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市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人民政府决定进一步加大机动车排气污染治理工作的力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测、治理的组织领导及工作分工。机动车排气污染治理工作,在市人民政府机动车排气污染治理领导小组的具体领导下,由市环保局、公安局共同组织实施。市环保局主要负责组织对机动车辆尾气排放进行监测,并对治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市公安局协助环保部门对机动车辆尾气排放实施检测,负责组织对机动车尾气污染进行治理及治理站点的管理,确保超标车辆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理。 
  二、检测、格理的范围、对象及要求。我市在用的机动车(合50型以上的摩托车)、新购车辆(国家规定的免检车型除外)和外地过户到本市的机动车辆,见尾气排放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必须到指定的治理站(点),自主选择适合的治理方式进行治理。治理后的机动车辆,先由市环境监测部门进行监测,对达到国家排放标准的,出具达标监测报告并发给《机动车辆尾气排放合格证》,再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其它技术性能检验,对合格者发给《车辆年度审验证》,方可上路行驶。 
  三、检测、治理的方式及手段。一是依托市环保、公安部门指定的检测线、治理站点进行专业化检测、治理;二是将机动车尾气排放检测列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辆的年度检验项目;三是从1999年11月10日起,在市区主要道路出入口对过往车辆实行路(抽)检。路(抽)检由环保部门牵头组织实施,公安部门予以配合,路(抽)检不达标的机动车辆,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暂扣《车辆驾驶证》。 
  四、检测、治理技术、产品的要求。为规范环保产品市场,确保机动车排气污染治理产品质量,按照国家环保总局发布的《环境保护产品认定管理办法》(环科[1997]251号)的规定,所有在西安进行机动车尾气污染治理的单位、销售的产品都须持国家环保总局或省级环保局环保产品认定证书,到市环保部门办理产品注册登记证后,方可进行机动车尾气污染的治理。其它环保产品须经市技术监督局或科委、经委等相关部门进行技术鉴定,并到国家环保总局或省环保局办理环保产品认定证书手续,再由市环境保护局核发环保产品注册登记证。进行机动车尾气污染治理或提从治理技术和产品的厂家,必须向社会作出承诺,并公布产品性能、技术指标和市物价部门核准的价格,产品统一进入指定展柜由车主自主选择。凡安装使用后达不到尾气治理标准要求的,要负责给用户更换和赔偿经济损失。严禁任何单位、任何人强行推销某种治理技术和产品,严禁未经批准私自从事机动车排污治理业务,违者必予严究。 
  五、检测、治理场点的管理。根据《全国机动车尾气排放监测管理制度》的规定,市环保局负责对机动车尾气排放检测的定点(检测场、站)、对汽车排气检测仪器和检测人员进行资格认证和技术培训,并对治理单位、检测仪器设备和人员进行有效的监督。治理单位经市环保、公安部门审批合格、核发资质证书,并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严格按规程操作。为保证检测、治理质量,市环境监测站要向定点治理站点委派专职检测人员,并持证上岗。监测、治理、年度审验收费,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环保、公安及治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明纪律,廉洁、公正执法,严禁以权谋私,严禁违规收费、罚款,对违反规定者要严肃处理。 
  六、凡经检测尾气排放超标的车辆,由实施检测的部门发给限期治理通知单,指定治理单位,责令限期治理。限期不治理者由市环保和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经限期治理仍不能达标者,则要追究治理单位的责任;外地进入本市的机动车辆,几排气超标的除予以合理处罚外,还要在主管部门指定的治理单位进行治理,排气达标后才可进入市内或离境。罚款全部上交市财政。 
 
 
1999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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