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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无氟省级区域的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0-12 生效日期: 1999-10-12
发布部门: 海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保护臭氧层、保护人类生存环境,根据《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及《中国消耗臭氧层物质逐步淘汰方案》的规定和要求,省政府决定逐步加快淘汰氟里昂(氯氟碳,下同)、建立无氟省级区域: 


  一、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所有在用的汽车空调、工业及商业用制冷设备、空调所用的含氟里昂制冷剂,必须逐步更换为符合国际制冷行业标准的非氟里昂制冷剂。鼓励使用列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国家环境保护最佳实用技术推广计划项目》的技术和产品,以及不需更换原有设备、润滑油、并且具有节能效果的新型非氟里昂制冷剂。此项工作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二、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不得建设生产和使用氟里昂的项目;禁止所有从事经销活动的单位、个人新订购、新储存含氟里昂制冷剂的家用冰箱、冰柜及工业、商业用制冷设备和含氟里昂的制冷剂;所有新建、扩建的宾馆、工业及商业项目,其制冷设备必须使用非氟里昂制冷剂。 
  三、从2000年1月1日起,对所有家用冰箱、冰柜、空调、汽车空调,工业及商业用制冷设备的维修点、店、厂,在维修更换上述电器和设备的制冷剂时,必须使用非氟里昂制冷剂。 
  从2001年1月1日起,全省全面禁止使用含氟里昂制冷剂。 
  四、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对使用氟里昂的特殊用户,实行暂用证管理制度。暂用证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这类用户要积极创造条件,尽快用非消耗臭氧层物质替换氟里昂。 
  从2002年12月31日起,全省全面禁止使用氟里昂。 
  五、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鼓励、扶持相关企业进行技术改造,逐步淘汰氟里昂。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淘汰氟里昂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工业、工商行政管理、技术监督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实施相应管理。 
  六、使用其他消耗臭氧层物质(如溴氟烷(哈龙)、四氯化碳、甲基氯仿、甲基臭、氢氯氟碳等)的单位,要在国家规定的时间内淘汰使用。 
  七、凡违反本决定的,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海南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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