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本政告字[1999]第6号
为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染防治法》和国务院、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在全市禁止销售、使用车用含铅汽油,特通告如下:
一、禁止销售、使用车用含铅汽油,是减少机动车排气污染的一项重大举措。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及企业,一定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停止销售、使用车用含铅汽油,实施车用汽油无铅化的有关规定,组织专门力量,进行通力协作和联合执法,把这项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二、自1999年7月1日起,本溪境内的成品油批发、销售单位和加油站一律停止销售车用含铅汽油,改售无铅汽油;全市所有机动车一律停止使用含铅汽油,改用无铅汽油。
三、各级环保部门要会同工商、物价、公安、技术监督等部门,切实做好禁止销售、使用车用含铅汽油的宣传和监督检查工作,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一九九九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