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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销售使用车用含铅汽油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6-30 生效日期: 1999-06-30
发布部门: 本溪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本政告字[1999]第6号
  为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染防治法》和国务院、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在全市禁止销售、使用车用含铅汽油,特通告如下: 
  一、禁止销售、使用车用含铅汽油,是减少机动车排气污染的一项重大举措。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及企业,一定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停止销售、使用车用含铅汽油,实施车用汽油无铅化的有关规定,组织专门力量,进行通力协作和联合执法,把这项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二、自1999年7月1日起,本溪境内的成品油批发、销售单位和加油站一律停止销售车用含铅汽油,改售无铅汽油;全市所有机动车一律停止使用含铅汽油,改用无铅汽油。 
  三、各级环保部门要会同工商、物价、公安、技术监督等部门,切实做好禁止销售、使用车用含铅汽油的宣传和监督检查工作,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一九九九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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