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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工业园区发展提高工业园区水平的若干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7-17 生效日期: 2003-07-17
发布部门: 江西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赣府发[2003]18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第十一次党代会以来,全省上下坚持以工业化为核心,依托园区办工业,工业园区已成为带动全省经济发展的重要增长极和加快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重要载体。根据《中共江西省委关于深入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进一步开创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新局面的意见》(赣发[2003]13号),现就进一步加快工业园区发展、提高工业园区水平,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完善思路,明确发展目标 
  1.指导思想。围绕省第十一次党代会确定的发展战略和“三个基地、一个后花园”的发展定位,贯彻“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多元投入、上下联动”的方针,着力提高市场化运作水平,提升产业层次,壮大经济总量,培植新的财源,增加就业岗位,真正把工业园区建设成为经济发展的带动区、体制和科技创新的试验区、城市发展的新区,并努力创造条件,建设成与国际接轨的前沿区。 
  2.总体原则。坚持“总体规划、分步实施、滚动发展、良性循环”原则,提高园区发展的整体水平;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相统一原则,增强园区发展的可持续性;坚持“三创一增”原则,推动园区创特色、创水平、创效益,增后劲;坚持“内外并举”原则,对外开放和对内开放同步推进;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原则,促进不同地域、不同层次园区的健康发展。 
  3.主要目标。2003至2007年,全省市、县(区)工业园区主要经济指标年增幅确保30%、力争50%。到2007年,力争累计引进资金1500亿元,年销售收入2000亿元、占全省工业总销售收入的比重40%,新增180万个就业岗位,年实现税金150亿元;基本建立符合市场化运作规则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二、进一步优化布局,强化产业导向 
  4.科学规划优化布局。为贯彻节约用地,不占或少占耕地的原则,一个县(市、区)原则上应集中力量规划建设好一个工业园区,乡镇一般不设工业园区。突破行政区划,按产业和区域经济发展需要整合工业园区,鼓励乡镇引进的工业项目向县(市)园区集中,条件不具备的县(市)应将工业项目向设区市集中。按照科学合理、适度超前、特色鲜明的要求,切实提高工业园区规划水平,使之真正成为与城市对接或延伸的城市新区和集中布局的工业基地,园区规划要与城市总体规划相匹配,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建设与城市建设联建共享。园区选址要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功能分区要求,园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要从各地实际出发,既要为今后发展留有余地,又要防止盲目超前,增加不必要的开发成本。 
  5.强化产业政策导向。园区工业项目的引进必须贯彻“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总要求,积极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优化升级,认真执行国家和省里的产业政策,大力引进和重点发展高新技术产业、高创汇企业和高附加值产品,提高入园项目的层次和水平。坚决不搞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项目、严重危害人民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项目、“黄、赌、毒”项目,严格控制国家明令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的项目入园,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推行ISO9000和ISO14000质量体系认证,争创环保工业园和生态工业园。 
  6.完善基础设施。鼓励多种投资主体投资基础设施建设,大力推进以道路、水、电、通信为主的基础设施和高度重视以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集中供热、热电联产为主的公共配套设施建设,严禁小锅炉、小火电。有条件的可以一次建成,条件不具备的按照规划要求,分步实施、滚动发展。充分发挥省、县两级电网经营企业的投资主渠道作用。设区市、县级工业园区的公用电网,原则上分别由省级、县级电网经营企业负责筹资建设,并由工业园区行政管理部门提供不超过工程总投资20%的工业园区电网建设保证金。电网建设项目视同招商引资项目,享受园区所有的优惠政策。3年内基本完成所有工业园区电网的改造和扩建。 
  三、进一步创新机制,加大招商引资力度 
  7.创新管理机制。以服务企业为中心、以招商引资为重点、以发展经济为目标,建立精干高效、开明务实的园区管委会,由同级政府授予其园区内招商引资、规划建设、项目审批和企业管理服务等职能。努力做到一个机构管理、一个窗口对外、一条龙服务。除国家和省规定的收费外实行零规费,符合规定的收费原则上由管委会统一代收代缴。 
  8.创新运作模式。工业园区开发建设应由经济实体开发运作,承担经济责任和收益。要依靠内力、借助外力。增强活力,积极吸纳外国资本、国家资本、社会资本、法人资本和个人资本,共同投资建设工业园区。实体运作的方式可由当地政府以土地等要素,通过市场化运作,筹集资金建设园区基础设施、厂房及相关配套设施,以出售、出租、转让、抵押等方式进行经营开发;或通过引进外来投资者对园区进行总体开发。鼓励和吸引海内外有实力的经济实体来我省收购、参股或单独经营工业园区开发项目。积极探索与沿海有实力的工业园区进行对接和资产重组的途径。有条件的地方应组建股份有限公司,争取上市。 
  9.创新服务内容。要树立工业园区是当地经济发展“特区”的思想和观念,特事特办,优质服务,提高效率。逐步建立以资金融通、信息服务、市场开拓、人才培训为主要内容的园区服务体系。园区管委会要定期召开入园企业座谈会,加强沟通、听取意见、改进工作。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强行要求企业接受指定服务从中牟利,不得将政府部门正常的工作职能变相转为有偿服务,不得将咨询、检测等自愿性服务变为强制性收费服务。要保持园区企业投诉渠道畅通。 
  10.创新招商方式。大力发展开放型经济,努力创新招商引资方式,突出以商招商、以特招商、以大招商、以优招商。进一步放宽园区内企业的市场准入制度。加强招商引资的战略研究,密切关注国内外大公司和大企业的投资和经营动态,以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和闽南三角区为重点,加强与沿海发达地区产业转移的对接和互动。对园区重大引资项目要重点跟踪、重点服务、重点督查,确保项目如期进资、开工和竣工投产。通过竞争招聘、优胜劣汰的方式,建立一支专业招商队伍,招商报酬与业绩挂钩,“上不封顶、下不保底”。 
  四、进一步培植特色,壮大支柱产业 
  11.突出发展特色工业园。以做强、做大、做特为目标,依托现有产业基础和资源相对优势,确定工业园区的功能定位和特色主导产业。鼓励省内大中型骨干企业经批准创办以主体企业、龙头产品为核心,以专业化协作配套、产品延伸加工为主要内容,以独资、合资、嫁接改造为主要形式的特色工业小区。鼓励省级园区争创国家高新示范园、国家电子信息产业基地和产业园、国家生态示范园、国家环保工业园、国家农业产品深度加工示范园等国家级园区;设区市园区争创省级工业园区,拉开档次、形成竞争、提高水平。加快南昌高新技术开发区、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发展。力争5年内涌现一批年销售收入100亿元以上的特色工业园区。 
  12.着力壮大支柱产业。以具有比较优势的骨干企业、骨干产品为龙头,加快形成集中度高、关联度大、竞争力强的园区支柱产业群。围绕汽车航空及精密制造、特色冶金及金属制品、中成药及生物医药、电子信息及现代家电、食品工业、精细化工及新型建材等六大支柱产业,千方百计引进相关企业入园落户,形成产业集聚。力争到2007年,园区六大支柱产业销售收入达到1000亿元,占全省园区总销售收入的比重50%。 
  五、进一步加大扶持力度,增强发展动力 
  13.加大财税支持力度。凡省直接引进、安排以及中央和省属企业跨市、县(区)投资新建的大中型工业企业(不含电力企业、南昌卷烟厂和省冶金集团所属企业)所缴纳的增值税25%部分,实行省与落户地分享,省分成10个百分点,落户地分成15个百分点。其他税收除上交中央和省以外,全归落户地。自引进项目投产起三年内,省财政每年安排一次性专项资金,适当补助引进项目的单位。 
  江铃、南昌卷烟厂和省冶金集团所属企业在省内投资的新办企业和创办的特色工业小区,其缴纳的增值税25%部分归省级。当地政府在土地、规费等方面给予了特别优惠政策的,用货币量化成“虚拟股份”,依照其占投资总额(含“虚拟股份”)的比重,由省和当地分享新办企业缴纳的增值税25%部分。 
  省直属工业园区新引进的项目所缴纳的增值税25%部分、企业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和营业税归省级,除上交中央和省以外的其他税收归当地。增值税25%部分、企业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和营业税,前五年80%、后五年50%留给园区管委会。 
  设区市工业园区中由县乡引进并开发的工业项目、县工业园区中由乡镇引进并开发的工业项目所缴纳的除上交中央和省以外的税收,县、乡政府按一定的比例和期限参与分成。具体的分成比例和期限由各地自行确定。 
  经省政府批准的省内大中型骨干企业创办的特色工业小区内新引进的项目所缴纳的增值税25%部分,前两年50%、后三年30%留给工业小区管委会。其他市、县(区)工业园区所在地政府可以比照特色工业小区的优惠政策,对园区企业所缴纳的增值税25%部分,在3-5年内全部或部分留给园区管委会,用于园区建设和招商引资。 
  14.鼓励增加投入和技术创新。外商投资企业的国(境)外投资者,将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它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40%的税款。 
  凡属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若追加投资形成的新增注册资本额达到一定标准的,追加投资项目新增所得税部分,可单独享受“免二减三”政策。 
  园区外商投资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不受比例限制,计入管理费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技术开发费用年增长幅度在10%(含10%)以上的企业,可再按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凡属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在所得税“免二减三”优惠政策执行期满后,延长三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在投资总额内购买的国产设备符合条件的,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购置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购买的国产设备可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 
  15.提高土地运作水平。园区建设征用土地必须按规定审批并办理手续,征用土地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给予农民经济补偿并落实到位。原定从2001年8月至2004年底,县(市、区)暂不上交省20%部分国有土地出让收入及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收入的政策,顺延至2007年底。对生产性的内外资企业,一次性支付土地收益有困难的,经批准可以按土地收益分成比例,一次核定、分期付款,或采取年租制等多种有偿方式。园区公共服务区内用于建设生活配套设施和第三产业的经营性土地,由同级政府确定,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出让,其收益由同级政府用于园区基础设施建设。 
  土地出让价格、优惠政策的程度和期限要与园区良性循环发展的周期相衔接,使土地出让价格、政策优惠程度和工业园区近期自我发展相适应。做到规划一片、招商一片、建成一片。对超时限“圈而不建,开而不发”的,要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防止以套取优惠政策为目的的重复转移和简单搬迁。 
  16.完善投融资体系。鼓励各商业银行,特别是股份制银行、民营银行根据园区内不同企业的管理水平、负债比例、偿还能力等因素,确定不同的授信额度;积极探索“银、园、企”三方封闭运行的土地质押、资产抵押等灵活多样的信贷办法。 
  加快建立担保体系。通过政府出资、对外引资、股份合作等多种渠道筹集资金,加快建立省、市、县三级中小企业投资担保体系。大力发展民营及股份制担保公司。 
  17.强化人才支撑。建立和完善人才培训机制、引进机制、评聘机制、流动机制。鼓励大专院校、职业学校和劳动就业培训机构为园区企业定向培养专业技术人才和熟练技术工人;鼓励海外留学人员回国发展高新技术产业;鼓励和吸引专业技术人员和大中专毕业生到园区创业。对符合职称评定条件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人事部门要会同园区主管部门给予职称评定;对技术工人,劳动部门要会同园区主管部门给予职业技能鉴定。 
  六、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 
  18.加强组织协调。省政府已成立园区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规划布局,制定政策措施,加强组织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省计委负责工业园区总体发展规划,负责园区重大项目的前期工作,负责园区重要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和协调,负责园区内省重点工程管理工作,负责特色工业小区的推荐。省经贸委、中小企业局负责园区产业布局和技术创新工作,负责省级工业园区的推荐,负责园区发展的宏观指导和运行分析,负责园区动态管理和考核奖励。省外经贸厅负责园区国外、境外招商引资的指导和考核,负责园区内外商企业的管理和服务,负责园区企业出口创汇的指导和服务。省合作办负责园区国内招商引资的指导和考核。省科技厅负责高新技术开发区、民营科技园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其他各有关部门要按各自的职责,大力支持,密切配合,热情服务,形成合力。 
  19.完善评价考核体系。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工业发展加速工业崛起奖励办法(试行)》(赣府发[2002]23号)的规定,工业园区的评价考核,将由以绝对数为依据引导到以相对数为依据,即考核园区每平方公里的年度招商引资强度、销售收入、工业增加值、上交税金、安置就业和出口创汇等指标,具体办法由省经贸委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20.认真做好统计工作。各市、县(区)工业园区要规范程序、依法统计,严格执行工业园区报表制度。按照属地原则,由县(市、区)、设区市统计局会同工业园区主管部门汇总,逐级上报至省统计局和省中小企业局。各园区管委会要确保统计数据及时、准确,不得虚报、瞒报、漏报。 
 
 
二○○三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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