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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人民广场管理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8-05 生效日期: 1998-08-05
发布部门: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长府发[1998]5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了加强人民广场(以下简称广场)的管理,规范广场内的秩序,为市民提供一个整洁、优美、文明的活动场所,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适用于广场护栏以内区域的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广场必须遵守本通告的规定。 
  二、市城市建设局是广场的行政主管部门,下设的管理机构负责广场的日常管理工作。市公安、工商等部门应当各司其职,共同做好广场的管理工作。 
  三、任何人都有爱护广场设施的义务,有制止违反本通告规定行为的责任。 
  四、在广场内讲演、集会和从事摄像、冷饮、报刊销售等经营活动,须经城建、工商等有关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一律取缔。 
  五、除残疾人专用车和童车外,严禁其他任何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进入广场。 
  六、凡进入广场的人员,均应按照《长春市市民守则》约束自己的行为,自觉维护广场的卫生,爱护广场的花草树木。 
  七、进入广场的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禁攀折花草树木,践踏草坪,损害环卫、市政等公共设施; 
  (二)严禁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瓜果皮核等废弃物; 
  (三)严禁打扑克、打麻将、卖艺、算卦、露餐饮酒等赌博、迷信或者其它有碍文明和观瞻的活动; 
  (四)严禁在建筑物、公共设施和树木上涂写、张贴标语、海报、告示等。 
  八、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长春市城市市容和环境管理条例》和《长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通告由市城建局负责组织实施。 
  十、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九九八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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