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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宁市城市环境卫生有偿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8-01 生效日期: 1998-08-01
发布部门: 青海省
发布文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 
  《西宁市城市环境卫生有偿服务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11次市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九九八年八月六日 
 
  西宁市城市环境卫生有偿服务实施办法 
  一、为加快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的发展,规范环境卫生有偿服务行为,根据《西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 
  三、本办法所称城市环境卫生有偿服务是指环境卫生专业单位和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的民办清扫组织提供的环境卫生请扫保洁、垃圾请运处理、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使用和公共厕所管理的有偿服务。 
  四、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主管本市城市环境卫生有偿服务工作。 
  五、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或辖区内的城市环境卫生有偿服务工作。 
  六、市区主要街道的“门前三包”责任区由区人民政府统一组织环境卫生服务单位有偿清扫保洁;非主要街道的“门前三包”责任区的责任单位自行组织清扫有困难的,可委托所在区环境卫生专业单位实行有偿代为请扫保洁。主要街道和委托请扫的非主要街道的“门前三包”责任单位应向环境卫生服务单位缴纳代扫费。 
  七、城市居民应向所在地居民委员会缴纳清扫保洁费,用于组织民办请扫员负责居住区内街巷、楼院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及生活垃圾请运。 
  八、小街巷内的单位、商业网点等应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居民委员会缴纳清扫保洁费,用于组织民办清扫员负责小街巷的请扫保洁。 
  九、各类占道摊点、建设工地应向所在地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或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缴纳请扫保洁费,用于组织民办清扫员负责道路清扫保洁。 
  十、城市居民、个体、私营商业网点、饭馆等应向所在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缴纳垃圾清运费。各单位内部(家属院)产生的各类垃圾原则上应自行组织清运,自行清运有困难的,应委托所在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代为清运,缴纳垃圾代运费。自行清运或农民进城请运,需告知市容环卫管理局,办理审批手续,并缴纳垃投处理费。 
  十一、各责任单位的环境卫生责任区域,原则上按照规定自行组织清扫保洁,自行清扫保洁有困难的,应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代为请扫保洁,并缴纳代扫费。 
  十二、市区公共厕所实行有偿服务的,应到市市容环卫局办理有关手续及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按规定标准收费。 
  十三、市区的化粪池、旱厕由产权或管养单位、个人定期清掏,无力自行清掏的,应委托所在区市容环卫局或环境卫生专业单位请掏,并缴纳粪便清运费。 
  十四、各类车辆冲洗(清洗)站点,应按有关规定,向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申领运营证,并按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各环境卫生有偿服务单位在收取有偿服务费时,必须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专款专用。 
  环境卫生有偿服务单位不按规定标准收费或不使用统一收费票据的,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物价、财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处罚。 
  十六、凡委托环境卫生有偿服务单位提供有偿服务的,应事先签订委托合同,明确各自职责。接受委托的环境卫生服务单位,应按合同规定提供优质服务,保证作业质量。 
  服务区域作业质量未达标的,由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依据《西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十七、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的中小学校及收入在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的居民,经所在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批准,免收环境卫生有偿服务的有关费用。 
  十八、本办法的环卫有偿服务收费标准由物价部门核定。 
  十九、本办法由西宁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负责解释。 
  二十、本办法自1998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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