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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政府关于企业关停并转有关问题的意见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2-01-28 生效日期: 1992-01-28
发布部门: 山西省政府
发布文号: 晋政发[1992]11号

  为了把我省经济工作的重点切实转移到调整结构和提高经济效益的轨道上来,妥善搞好企业的关停并转工作,形成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根据国务院的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省实际,本着“多并转、少关停”的原则,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确定企业关停并转的依据 
  企业生产的主导产品属于国家明文规定限制或淘汰生产的必须转产;产品质次价高没有竞争能力、超正常库存、积压在一年以上以及原料没有保证的企业,一般应转产,也可以兼并;资不抵债和接近破产的企业,长期经营亏损无力扭转的企业,产品滞销,转产无条件,没有发展前途的企业,应实行兼并;由于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产品质次价高、积压亏损严重、生产亏损大于停工损失的,难以实行兼并的,通过管理上的整顿和产品结构的调整,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可望好转的企业,应实行停产整顿;少数无力转产、无法兼并,通过停产整顿也无望好转的企业,应予关闭。 
  二、企业关停并转的审批程序 
  (一)经主管部门确定需要关停的企业,由企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经委、体改委、财政、银行审核同意后,报请同级政府审批。 
  (二)全民企业之间实施兼并,一般由兼并双方协商同意提出申请,经双方企业主管部门会同体政委、经委、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 
  集体企业之间实施兼并,同双方企业主管部门会同体改委、经委和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经同级政府批准,再报上一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跨地区的集体企业兼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准。 
  (三)企业实施兼并中涉及到管理体制转换的问题,由各级体改部门组织协调。 
  (四)企业转产应首先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然后由企业自行决定。再报有关部门备案。 
  三、关停并转企业的财务处理 
  关停并转企业的财务处理,应严格坚持以减少国家财产损失为原则,认真做好财产及债权和债务的清理工作。 
  (一)关停企业的财务处理 
  1、从批准关停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关停企业,清算组负责关停企业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 
  清算组成员由企业主管部门、财政、国有资产管理局、银行、审计等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组成,由企业主管部门牵头。 
  2、关停企业对所有财产,包括厂房、建筑物、机器设备、物资、原材料、用品用具以及银行存款、现金结余等都应当进行彻底清查,编造清册。 
  3、关停企业的债权、债务核对清楚后,限期清理。固定资产原则上要实行有偿调拨;流动资产要按质论价。 
  4、关停企业自批准之日起,对于关停企业关停以前所欠银行贷款,清偿不了的,经批准挂帐停息。 
  处理财产物资的收入、清理债权收入和从事劳务的收入等,首先要用于解决人员工资和必要的清理维护费,然后用于归还银行贷款、清理贷款和欠款。如还有结余,应上交同级财政。关停企业所欠国家税利补交确有困难的,经同级财税部门审查同意后可以免交。 
  关停企业清理维护费的来源,先由处理财产物资及债权收入解决,不足部分按企业隶属关系,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解决。 
  (二)兼并企业的财务处理 
  1、经审核批准被兼并的企业。由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托具有权威性的资产评枯组织,对被兼并企业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专项资产、无形资产进行评估,核实债权债务。评估资产价值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准确认。被兼并企业应按照核准确认的评估资产价值调整帐面价值,并相应调整有关资金。对清理核实的债权债务,应按照兼并双方的所有者签署的协议,随企业兼并转移给兼并方,并由有关方面重新签订合同予以确认。 
  2、企业兼并应实行有偿原则。被兼并企业的产权转让底价,应以核准确认的评估资产价值为依据,并考虑被兼并企业职工等因素合理核定。被兼并企业的产权转让底价和产权转让成交价,需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对于同一部门或同一地市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之间的兼并,在承担被兼并企业债权债务的前提下,也可以实行资产无偿划转。 
  3、被兼并企业产权转让收入的归属问题,应按照省国有资产管理局、省体改委、省财政厅〔1990〕晋国资字第34号文件《关于企业兼并中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意见》中第四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关停并转企业人员安登’ 
  (一)对关停和被兼并企业的全民所有制职工,要积极组织起来开展生产自救,采取多种就业渠道和安置办法,鼓励自谋职业和办集体企业。当地政府应统筹安排。 
  1、有新增用人和招工指标的单位,要积极录用关停企业符合条件的干部和工人。 
  2、在停工待工期间进行技术培训,开展转岗、转业训练。 
  3、为鼓励自谋职业,对要求辞职的职工可以发给一定的补助金。补助金的标准按工龄计算,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的标准工资,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对于其他自谋职业的停工待工人员也可酌情发给一定的补助费用。 
  4、要发动群众广开门路,搞好多种经营,支持群众自己动手解决生活问题。企业因安置停工待工人员而组建的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生产服务单位,经当地财税部门批准。在一定时期内减免所得税。 
  5、被兼并企业的职工和离退休职工,原则上由兼并企业安排,一般应转入兼并企业。 
  (二)关停企业和被兼并企业招用的计划内临时工和计划外临时工可一律辞退,合同制工人可依法解除合同或中止合同。 
  (三)不同所有制企业兼并后,职工的身份不变,工龄连续计算。离退休职工的养老金,由兼并企业纳入退休基金,社会保险统筹。 
  (四)解决好关停企业职工(包括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对关停企业暂时安排不了的全民所有制职工(包括离退休人员)由企业发给待业保险金或生活费。所需资金由职工待业保险基金中支付。没有交纳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的,从批准关停之日起三个月内发基本工资,四个月至六个月发70%的基本工资。半年至一年发基本生活费。自己解决不了的,由企业主管部门报请同级财政部门审批解决。 
 

一九九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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