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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销合作总社关于调整机关工作人员抚恤金标准后若干问题给内蒙古自治区供销社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79-04-25 生效日期: 1979-04-25
发布部门: 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发布文号:
  你社政治处四月十三日来函询问有关贯彻执行一九七九年一月八日财政部、民政部《关于调整军人、机关工作人员、参战民兵民工牺牲、病故抚恤金标准的通知》中遇到的几个问题如何处理。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基层供销合作社人员的工资标准如何套级?我们意见:执行基层供销合作社工资标准,比照机关行政人员工资标准,即一级的,按营职干部(即行政二十级);二级至四级,按连、排职干部(即行政二十一至二十三级);五级至八级,按班长、战士级(即行政二十四级以下)的牺牲、病故抚恤金标准执行。 
  二、执行国家机关工资标准表(六),如何套级?据民政部优抚局答复称:不论工资多少,均按工勤人员的标准执行。 
  三、调入干部执行其他部门工资标准的,如何套级?我们意见:如是工勤人员,即按工勤人员的抚恤标准执行;其他职务的人员,可比照机关行政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各级金额套级。 
  四、供销社工作人员调整抚恤金标准后,遗属困难救济仍按原规定执行。 
  过去有关规定如与本文有抵触的,均按本文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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