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劳总计字[1979]第7号、农林[计]字[1979]20号、林计字[1979]第26号、渔总[计]字[1979]7号
关于国营农业小三场,包括良(原)种场,种畜(蜂、禽)场、蚕桑、果、药、园艺场,以及林场、渔场(海、淡水养殖场)一九七一年底以前参加工作,且户口、粮食关系在场的临时工改为固定工的问题,请按照国家农垦总局、国家劳动总局一九七八年六月六日《关于国营农场一九七一年以前参加工作的临时工改为固定工的通知》的规定办理。此项工作,希抓紧进行,并在结束之后将工作情况分别报送国家劳动总局、农林部、国家林业总局及国家水产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