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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劳动总局关于三线地区军工企业职工子女就业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78-11-23 生效日期: 1978-11-23
发布部门: 国家劳动总局(已变更)
发布文号:
  为了妥善解决三线地区特别是这些地区远离城市的军工企业职工子女就业问题,遵照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现通知如下: 
  一、三线地区军工企业的职工子女,应当纳入当地社会劳动力统筹安排之内。属于农业户口的,要由企业所在地的社队或者本企业举办的农副业基地安排他们从事集体农副业生产。属于城镇户口的,可以组织他们从事集体农副业生产,也可参加厂办家属“五·七”工厂的生产。当地城镇的全民、集体单位招工时,应将军工企业的职工子女(包括上山下乡知识青年)纳入社会招工的统筹之中。 
  二、三线地区远离城市的军工企业的职工子女,属于按政策留城或上山下乡知识青年的,如本单位有招工指标时,可以由当地劳动部门经过统一的德智体全面考核,优先录用。 
  三、三线地区远离城市的军工企业招工时,同样应当贯彻先城市、后农村的原则。如果当地城镇社会劳动力资源不足,并经省批准招收农民时,可以经过德智体全面考核,优先招收其已经迁入企业所在地的农业户口的职工子女。 
  此外,三线地区非军工企业的职工子女的就业问题,也可以参照上述原则精神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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