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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药品和保健食品广告宣传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7-14 生效日期: 2000-07-14
发布部门: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文号:
  
各广告经营单位: 
  一段时间以来,医疗、药品和保健食品广告宣传虚假违法较为严重,影响了广大消费者的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也扰乱了正常的广告宣传秩序,社会反应较为强烈。为进一步规范医疗、药品和保健品食品广告宣传市场,本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对此类广告进行一次集中整治,严厉打击虚假违法的医疗、药品和保健食品广告,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工商局《关于开展集中整治虚假违法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广告的通知》(工商广字[2000]第135号)和有关广告管理规定,现就医疗、药品和保健食品广告宣传作如下规定,请遵照执行。 
  1、医疗广告内容应严格按照格式化要求发布,广告内容仅限医疗机构名称、诊疗地点、从业医师姓名、技术职称、服务商标、诊疗时间、诊疗科目、诊疗方法、通信方式,不得宣传药品、医疗器械。医疗广告证明文件文号必须与广告内容同时发布。对未实行医疗广告格式化的媒体,自7月15日起暂停发布医疗广告。 
  2、保健食品广告内容应以卫生部核定的保健功能任意的扩大和延伸解释。凡保健食品广告不得直接或间接宣传医疗作用,不得使用医疗机构、医生、专家和患者的名义和形象进行宣传。 
  3、药品广告应分类宣传,处方药只准在专业医药报刊进行广告宣传,非处方药经审批可以在大众传播媒介进行广告宣传,但药品广告的内容必须以卫生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为准。 
  4、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医疗服务、药品和保健食品广告。有关医疗机构、药品、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人物专访、专题报道等文章中不得出现有关医疗机构、生产经营企业的详细地址、电话、联系办法等广告宣传的内容;在发表有关文章的同时,不得在同一媒体同一时间或版面发布该商品、服务及其生产经营者的广告。 
  5、暂停通过各种媒体或者形式发布性病医疗广告。性病包括梅毒、淋病、软下疽、艾滋病、尖锐湿庞、生殖器疤疹、非淋菌性尿道炎和性病性淋巴肉芽肿。 
  6、各广告经营者、厂告发布者应当严格按照《广告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药品广告审查标准》、《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等规定,查验《医疗广告证明》、《药品广告审查表》和《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核实广告内容。未经核实,不得发布。 
  7、凡发现违法发和虚假违法医疗、药品和保健食品广告的,行政执法机关要从严查处;情节严重的,将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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