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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锅炉局关于火管锅炉修理中的几个安全技术问题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65-08-28 生效日期: 1965-08-28
发布部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原劳动部)
发布文号: 中劳锅字[1965]第87号

  今年三月,我们曾起草了“低压蒸气锅炉修理安全技术暂行规定(草稿)”以中劳锅字第26号文发到各地征求意见。从各地送来的意见和我们蹲点调查了解的情况看,目前制订一个比较全面的关于锅炉修理的安全技术法规的条件还不成熟。为了适应当前工作的急迫需要,我们提出以下几个有关锅炉修理安全技术问题的意见,供你们工作中参考。原发暂行规定草稿,可以继续征求意见,但不能作为安全监察工作的依据。 
  良好的修理质量是确保锅炉安全运行,延长使用寿命的一个重要条件。对锅炉修理的安全技术要求,原则上应该按照锅炉安全规程的规定执行,但在一些具体问题上,在保证安全运行的条件下,可以适当放宽要求,以利于锅炉修理工作顺利进行。 


  一、关于修理的材料问题 
  修理锅炉使用的材料,原则上应与锅炉原部件的材料相同;如果锅炉的技术状况差,修理的部位又不大,可以用其它适当的材料代替。采用焊接方法修理时,应考虑材料的可焊性。 
  二、关于焊缝检验问题 
  修理锅炉的焊接工作,除了由考试合格的焊工担任外,所有焊缝必须做外部检查。有条件透视检查的,应尽可能进行透视检查,透视检查的长度可以不限制,但必须包括修理焊接的“T”接头。如用超声波探伤检查的,可只透视有疑问的部位。经过透视检查的,焊缝效率可按强度计算的规定选用。如果因条件限制不能作透视检查,可以不作透视检查,但焊缝效率,应按下列规定选用: 
  单面焊的不得大于0.6;双面焊的不得大于0.7。 
  在修理中焊接的焊缝,一般可以不作机械性能试验。 
  三、锅炉经过修理部位的结构,必须符合锅炉安全规程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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