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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评标委员会评标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12-16 生效日期: 1998-12-16
发布部门: 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
发布文号: (1998)外经贸机电发第941号
国家计委,财政部,公安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民航总局,药品监管局,机械局,轻工局,纺织局,船舶总公司: 
  为了公平、公开、公正地开展机电产品国际招标工作,规范招投标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利用国外贷款项目进口机电设备管理的通知》(国发〔1990〕64号)规定。由原国务院机电设备进口审查办公室会同国家计委、财政部、经贸部、机电部等有关部门组成国家评标委员会,制定发布了《国家评标委员会工作章程》。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对招标过程中的两个主要环节即标书条款和初评报告进行监督和审议,协调解决招标评标过程中的争议问题。经过多年的摸索和实践,逐步建立了一系列相配套的管理办法,有效地规范和发展了我国的招标工作,改善了我国的投资环境。 
 
  按照《国务院关于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8〕122号)规定,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及其进出口招标管理工作划归外经贸部,成立机电产品进出口司。其职能包括:制定进口机电产品招标规则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为了更好地完成国务院赋予国家评标委员会的工作任务,我部于10月29日召开了国家评标委员会成员单位座谈会,经研究讨论,现将国家评标委员会的工作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国家评标委员会由下列单位组成:外经贸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公安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民航总局、药品监管局、机械局、轻工局、纺织局、船舶总公司。 
 
  二、国家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要指定处室和专人负责标书审核和评标工作。并于1998年底前将上述情况报外经贸部机电司,我部将对新承担此项工作的同志进行业务培训。 
 
  三、国家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单位收到标书后,要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收到初评报告后,要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评审意见。 
 
  四、国家评标委员会的评标工作实行回避制度,要组织与招投标没有利益关系的专家参加评标工作。 
 
  五、国家评标委员会的工作人员要公正评标,依法办事,抵制各方面的干扰;做到清正廉洁,以国家利益为最高利益。 
 
  六、国家评标委员会的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评标纪律,对评标工作严格保密。 
 
  七、国家评标委员会要加大奖惩力度,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对招评标工作中的不正之风要严肃处理。 
 
  八、国家评标委员会将不定期召开有关成员会议,研究解决招评标中出现的共性问题,发挥对重大招标项目的协调作用,以保证招标工作的顺利进行。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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