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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企业管理指导委员会、经济委员会关于改进企业升级工作的意见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9-12-14 生效日期: 1989-12-14
发布部门: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国务院《关于加强工业企业管理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1986]71号)下达后,全省工交企业以提高产品质量、降低物质消耗、增加经济效益和保证安全生产等为中心内容,开展了企业升级试点工作。三年多来,这项工作已经取得明显成绩。但由于经验不足等原因,也存在一些问题。为了改进企业升级工作,进一步加强企业管理,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企业升级的指导思想。企业升级工作必须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升级企业的数量要服从质量,企业的等级标准要体现先进性,不能为追求数量而降低标准。 
  二、开展企业升级工作的部门范围。(一)国务院规定的八个工业部门(机械、电子、钢铁、有色金属、石油、化工、纺织、轻工)的企业升级工作全面展开。(二)其他工业及交通、建筑部门在已颁布标准的小行业中各选一、两个企业进行试点。(三)非工业部门可选一、两个工业企业进行试点。(四)非工业企业今年只在商业、医药、供销、城建、农垦等五部门各选一个企业进行试点,今后是否比照工业企业的升级办法,请有关部门提出具体办法报省企业管理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企指委)批准后实施。 
  三、评定省级先进企业的重点。根据国务院企指委的要求和我省小企业多的具体情况,我省省级先进企业的评定重点是大中型工业企业和小型骨干工业企业。小型骨干工业企业,是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小型工业企业:(一)各项指标达到国家二级企业标准;(二)主要产品获国家金牌或银牌;(三)物耗(含能耗)、质量和各项经济效益指标在申报年度居全省同行业先进水平或全国同行业平均先进水平以上;(四)出口产品产值占企业总产值百分之五十以上或创汇额在一百万美元以上;(五)年实现利税一百万元以上。 
  四、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考评。为了调动多数小型企业抓管理、上等级的积极性,从一九九0年开始设立地市级先进企业。地市级先进企业原则上只授予荣誉称号,是否搞其他优惠政策,由各地市自行决定。今后的省级先进企业,必须从地市级先进企业中推荐。省级先进企业的标准,由省企指委委托各行业主管厅局制订或修订,经省企指委批准后颁布执行。省级先进企业的考核由省主管厅局牵头会同有关地市进行,考核合格后报省企指委审批。省级先进企业的复查仍按原规定执行。地市级先进企业的标准,由各地市参照省级先进企业标准,结合本地情况自行制订(报省企指委办公室备案)并组织考核、复查、审批。 
  五、大型联合企业,原则上应实行整体升级的办法,企业内部生产单位不评省级先进企业。国家有关部门过去如有不同规定,可继续按原规定办,但对联合企业内部生产单位评定省级先进企业应从严掌握。 
  六、从一九九0年起,在全省开展以加强企业现场管理、基础管理和专业管理为内容的“三项管理达标”活动。凡申报省级和国家级先进企业的,上述三项管理必须提前或在申报年度内同时达标,不能滞后。今后,各有关部门的专业管理工作,凡需纳入企业升级考核的,须经省企指委同意,联合下文,并统一纳入管理基础工作或专业管理工作的考核范围,一般不另设专项考核项目。任何部门未经省企指委同意而设立的升级考核项目,企业有权拒绝执行。 
  七、企业升级不搞“终身制”。省级先进企业一年不符标准的,由主管厅局提出警告,报省企指委备案;连续两年不符标准的,由主管厅局报省企指委批准后即取消其称号。 
  八、加强对企业升级工作的指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做好企业升级规划和升级培训,开展咨询指导,搞好服务协调,为企业升级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进行企业管理工作考核和升级考核时,凡有可靠数据材料的,应尽可能不到企业去考核,确需去考核的,应由企业管理办公室统一组织。 
  九、根据国务院企指委的要求,原各地市的企业管理委员会应统一改称为企业管理指导委员会,并充实加强企指委办公室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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