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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经委、财政厅关于抓好国营工业企业扭亏工作的意见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9-10-10 生效日期: 1989-10-10
发布部门: 安徽省
发布文号:
  今年以来,我省国营工业企业亏损严重,其原因既有外部条件变化的影响,也有企业内部经营管理上的问题。为尽快扭转这种局面,促进财政状况好转,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级政府要把扭亏增盈作为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的一项重要任务,纳入议事日程,确定一位领导同志分管,实行首长负责制。财政、经委、税务、银行及各有关部门都要密切配合,共同努力,做好这项工作。 
  二、今年我省工业企业的扭亏目标是,在一九八八年实际亏损的基础上减亏百分之二十五。考虑到上半年亏损额增加的实际情况,要求今年下半年的亏损额不得突破一九八八年下半年的实际发生额。各地、各部门要把扭亏指标层层分解落实到企业,并将亏损大户作为重点,制定切实措施,限期扭亏。 
  三、继续实行“亏损包干、超亏不补,减亏分成或全部留用”。对新发生的亏损和超计划亏损,财政一律不予弥补。对减亏部分或实现的利润,由当地财政部门按合同规定予以兑现,并对经营者给予适当奖励。 
  四、有关部门年终要对亏损企业的经营成果和承包合同完成情况进行审查,凡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的,不仅要追回企业当年全部留利和财政补贴,还要追究经营者的责任。 
  五、对已签订限期扭亏承包合同的企业,各地财政部门可根据财政承受能力,将承包合同确定的亏损补贴一次或分次提前送给企业,用于技术改造和开发新产品,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将预算安排用于弥补企业亏损的资金和财政信贷资金作为扭亏周转金,变无偿拨补为有偿使用,年终视扭亏成效,把原借给企业使用的部分或全部周转金正式拨付企业无偿使用。 
  六、对发生季节性或暂时性亏损的工业企业,金融部门应在资金上给予支持,帮助它们渡过难关。 
  七、对长期亏损的企业,要结合产业结构调整,通过联合、租赁、兼并、拍卖,促进企业优化组合。对确无前途的亏损企业,可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宣布破产。 
  八、鼓励盈利企业帮助亏损企业扭亏。盈利企业以技术、人才帮助亏损企业实现扭亏为盈的,可由减亏企业从减亏分成收入中支付一定的服务费,盈利企业派去的人员除享受原单位工资、奖金等待遇外,可由扭亏企业给予一定数额的补助费,财政部门也可以支付一定数额的奖金。 
  九、亏损企业要在改善经营管理上狠下功夫,加强经济核算,改革内部分配制度,完善经济责任制。要充分利用现有条件,开展多种经营,努力增加收入。 
  十、慎重配备好企业领导班子,特别是对招标承包的企业,要引入竞争机制,把经营权交给政治素质好、懂管理、善经营的人,避免因用人不当造成失误和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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