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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对自营开口企业奖励政策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9-08-28 生效日期: 1989-08-28
发布部门: 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
发布文号:
 
 
各自营出口生产企业: 
  根据经贸部和北京市有关规定,为鼓励出口,现对自营开口企业的各项奖励政策重申如下: 
  1、承担我市向中央承包出口计划的自营出口企业,基数内每收汇一美元给予生产供货企业0.05元、出口企业0.02元人民币的奖励;超基数出口收汇和不承担中央出口计划的生产企业、出口企业的奖励由“倒二八”或“百分之百”外汇留成中解决。 
  2、自营出口企业直接出口按每收汇一美元由市政府给予一分钱的供货奖励。 
  3、自营出口企业向专业外贸公司提供货源,可以享受市政府制定的各项奖励政策。 
  4、自营出口企业超基数收汇,同样享受市政府对外贸专业公司每超收一美元给予一分钱人民币的奖励政策,奖金年终一次兑现。 
  5、自营出口企业提取奖励的70%应留作生产发展基金,30%留作职工福利和奖励。 
  6、根据北京市出口劳动竞赛奖励办法,实行劳动竞赛奖励,每季度评奖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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