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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预防与控制艾滋病中长期规划(1999-2010年)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1-04 生效日期: 2000-01-04
发布部门: 湖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湘政发[2000]1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卫生厅、省计委、省科委、省财政厅制定的《湖南省预防与控制艾滋病中长期规划(1999-2010年)》,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艾滋病是我国重点控制的重大疾病,也是全世界十分关注的重要公共卫生和社会热点问题。各地、各部门要根据规划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计划和实施方案,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要高度重视艾滋病预防与控制工作,切实加强领导,落实各项防治措施,确保规划目标和任务如期实现。 
 
 
湖南省人民政府 
二000年一月四日 
 
 
湖南省预防与控制艾滋病中长期规划(1999-2010年) 
 
  艾滋病是一种目前尚无有效治愈方法、病死率极高、严重威胁人类健康的传染性疾病,它在全球广泛流行,已成为严重的公共卫生和社会问题。我国为加强对艾滋病的预防和控制,1997年国务院批准了卫生部《关于加强预防和控制艾滋病工作的意见》,1998年11月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印发中国预防与控制艾滋病中长期规划(1998-2010年)的通知》。省委、省人民政府对艾滋病防治工作十分重视,成立了省预防与控制艾滋病、性病委员会,省财政安排了专款;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防疫机构加强了艾滋病、性病防治工作,各级开展艾滋病防治宣传、专业技术人员培训、流行病学监测与研究工作,并且制定了适合本地区的防治规划和措施,起到了遏制艾滋病病毒传播的作用。但是,艾滋病是一种社会性疾病,其流行因素复杂,可以经性接触、血液和母婴(妊娠、分娩、哺乳)三种途径传播,防治工作的难度较大。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预防与控制艾滋病的有关文件和指示精神,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增强全社会抵御艾滋病的能力,减轻艾滋病给人民健康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带来的危害,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原则 
  (一)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问题的决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发[1997]3号)中关于加强重大疾病防治的要求,强化预防控制措施,减少艾滋病流行,为实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目标而努力奋斗。 
  (二)落实经国务院批准的卫生部《关于加强预防和控制艾滋病工作的意见》和省卫生厅、省公安厅《关于做好性病查治工作的通知》(湘卫发[1992]58号)及《关于实行“性病诊治许可证”制度的通知》(湘卫发[1992]60号)的各项措施。加强领导,部门配合,动员全社会参与。完善宣传教育、法制管理、监督监测及医疗咨询服务相结合的综合防治策略,加强艾滋病防治的科学研究。 
  (三)加强宣传教育,改变高危人群中相关危险行为,控制艾滋病病毒经性接触和经吸毒途径的传播;规范性病防治管理,落实性病监测和防治的各项措施;严格控制艾滋病病毒经血液、血液制品及医源性传播;加强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社区管理,社区要为他们营造一个友善、理解、健康的生活环境,减少艾滋病对个人、家庭、社区和社会的影响。 
  (四)立足我省实际,借鉴国内外成功经验,坚持实事求是、标本兼治和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在控制上以预防为主,在预防上以宣传教育为主,在实施上以经常性工作为主,在研究上以应用研究为主。 
  二、总目标 
  建立政府领导、多部门合作、全社会参与的艾滋病、性病预防和控制体系,在全社会普及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控制艾滋病的流行与传播。到2002年,阻断艾滋病病毒经采供血途径的传播,遏制艾滋病病毒在吸毒人群中迅速蔓延的势头;力争把性病的年发病增长幅度控制在15%以内。到2010年,实现性病的年发病率稳中有降,艾滋病病毒监测人数达660万人次,把我省艾滋病毒感染人数控制在7万人以内。 
  三、工作目标 
  (一)建立健全领导管理体制。 
  1、各级人民政府要把预防与控制艾滋病、性病工作纳入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及精神文明建设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由政府领导负责、有关部门参加的预防与控制艾滋病的领导小组或协调会议制度。 
  2、在流行严重的地区,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根据本规划的要求,做好预防与控制艾滋病的年度工作计划,完善组织机构,设立具体办事部门,安排专职人员负责艾滋病管理工作。 
  3、各级公安、司法、财政、科委、宣传、教育、卫生、民政、外事、旅游、工商、计生委、劳动、民委、共青团、工会、妇联等部门,要结合本部门的职责,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指定专人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二)全民普及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减少重点人群(吸毒者、卖淫嫖娼者等)中的相关危险行为。 
  1、到2002年,全省预防艾滋病、性病知识的知晓率在城市达70%以上,在农村达40%以上,在高危人群中达80%以上;到2005年分别达80%、60%和90%以上;到2010年分别达到98%、85%和100%。 
  2、2002年以前,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将作为所有中学以上学校健康教育课中的重要内容,保证每学期有1个学时以上的专题讲授,城镇学校开课率应达100%,乡村学校开课率应达80%。到2010年均达到100%。 
  3、广播电视、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应将预防艾滋病、性病宣传教育纳入工作计划,到2002年做到定期免费刊播有关预防艾滋病、性病的文字、图片、表格或节目。 
  4、到2002年,全省所有的戒毒所、收容教育所、监狱、劳教所等场所中,均要开展艾滋病、性病预防教育;所有的营业性娱乐、服务场所和流动人口聚集的场所及组织出国人员较多的单位均要必备有关艾滋病、性病预防教育宣传资料,定期开展宣传教育。 
  5、到2002年,各市、州要完成一个预防与控制艾滋病、性病健康促进示范社区的建设。 
  (三)建立健全艾滋病、性病监测系统和防治服务体系。 
  1、在2000年底前,各市、州要建立一个艾滋病初筛实验室,在2002年以前,进一步充实和完善艾滋病确认实验室。到2005年,县级以上医疗单位100%开展艾滋病血清学检测项目,并且各县、市要建立艾滋病初筛实验室,在全省建立一个畅通、高效的艾滋病监测系统。 
  2、到2002年,全省所有采供血机构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都必须达到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工作规范化管理的要求,建立起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和监控机制。 
  3、2002年以前,各地要指定一所具备条件的医疗单位专门接诊艾滋病病人和病毒感染者。在一些高流行地区,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应指定一所条件较好的医院,开设专科病室。 
  4、到2002年,医护人员接受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教育的覆盖率达到85%以上,其中泌尿、传染、皮肤性病、妇产、计生、妇保、检验等科室医技人员应达到95%以上,到2005年,将艾滋病、性病防治、监测和健康教育纳入社区卫生服务网络。 
  5、1999年底以前,成立省预防与控制艾滋病、性病协会,逐步成立所属的省艾滋病、性病专家咨询委员委,积极开展学术交流、医疗技术合作、义务咨询、专科门诊、家庭病床等多种综合性服务,协调艾滋病人及感染者与家庭社会的各种关系,充分发挥非政府组织在艾滋病、性病防治中的作用。到2001年,各地成立艾滋病、性病防治协会,动员、协调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参与预防与控制艾滋病、性病工作。 
  (四)开展与艾滋病、性病防治相关的流行病学、社会行为学、卫生经济学等方面的研究,并将研究成果及时转化应用,探索一套适合省情的防治对策,为国家防治策略提供参考。 
  (五)建立和完善艾滋病、性病防治的有关地方性法规,明确政府各部门、社会各方面在艾滋病控制中的责任以及艾滋病病人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权利和义务。加强经常性监督,强化各级管理机制,完善《性病诊治许可证》审批和艾滋病初筛实验室评审制度,规范性病诊疗市场,坚决取缔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活动。 
  四、行动措施 
  (一)加强对预防与控制艾滋病工作的领导。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预防与控制艾滋病、性病工作的领导,认真组织落实规划的各项指标任务,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有关具体实施方案,并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切实研究解决运作中存在的实际实际困难和问题。2000年底以前,县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成立政府领导负责,卫生、公安、民政、宣传、教育、计划、财政、科技等部门参加的艾滋病、性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或控制委员会。 
  (二)切实落实防治经费 
  坚持政府投入为主、分级承担、多渠道筹资的原则,保证规划的顺利实施。同时,要积极争取社会各界的支持及国际援助,拓宽筹资渠道。要充分发挥艾滋病、性病防治协会等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社区在预防治疗艾滋病、性病工作中的作用。各级财政要把艾滋病、性病防治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卫生部门要安排相应的资金用于艾滋病、性病防治;科委要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艾滋病、性病防治的科研。艾滋病、性病防治协会要充分发挥自身的优势,利用开展门诊咨询、技术合作、组织学术交流等各种形式,多渠道筹措资金。政府其他职能部门要制定本部门相应的防治计划,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实施综合治理。 
  (三)加强健康教育,提高群众防病意识。 
  大众传播媒介和各宣传教育单位有义务承担防治艾滋病、性病的宣传教育任务;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要充分发挥行业特点,有计划地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本系统职工和各类相关人员预防和控制艾滋病、性病的自我保健意识;各新闻媒介应无偿开展艾滋病、性病的宣传教育工作;各类学校(中学以上学校)要对在校学生普及性教育,向学生讲授预防艾滋病、性病的知识。对卖淫、嫖娼、吸毒人员和婚前检查人员进行针对性宣传教育。卫生部门有义务为各类宣传机构提供资料和业务技术方面的支持。在宣传教育工作中,要坚持正确疏导为主。要积极推广使用避孕套,宣传共用注射器的危害。 
  (四)依法加强管理、监督、监测工作。 
  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性病防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加强对医疗机构及采供血机构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的治理整顿,落实对供血者、供血浆者和血液、血液制品的检测及监测措施,对2002年6月底以前还未达到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工作规范化管理要求的采供血机构,要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资格。加强对医疗单位控制医源性感染工作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卫生部颁布的《性病诊断标准与治疗方案》,对艾滋病、性病感染者和病人的诊治过程实施监督管理。做好对吸毒、卖淫、嫖娼等重点人群的监测管理工作,对公安部门抓获的吸毒、卖淫、嫖娼人员和特种行业的高危人群要进行强制性艾滋病、性病健康检查。对性病、艾滋病诊治专科门诊或专科医院,要实行许可制度,严格审批手续,加强监督管理,对拒绝承担防治义务或检查不合格的单位,坚决取消性病诊治资格。对违反有关规定,造成艾滋病病毒经采供血或输血和医源性传播的责任者及明知自己为感染者仍将性病、艾滋病故意传给他人者,要依法严肃处理,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加强专业机构与队伍建设。 
  在现有的医疗机构中,培养学科带头人,加强技术力量,制定相应的激励机制,充分发挥各地卫生防疫、性病防治、采供血和医疗卫生机构的作用。各市、州人民政府要安排相应的资金加快艾滋病、性病防治监测中心的建设,力争在2000年底以前建成全省艾滋病、性病监督、监测网络。各地要在现有卫生防疫等机构内部,加强技术力量和基本设施装备建设,改善工作条件,使之能够承担起艾滋病监测、宣传、培训及技术指导等工作任务。加强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和各级采供血机构中的艾滋病病毒检测实验室的建设。要有计划地开展对不同层次的从事艾滋病和性病防治、科研、宣教及管理工作的人员培训。 
  (六)加强科学研究,促进防治工作发展。 
  科学研究工作应结合落实本地规划,集中各学科、各领域的优秀人才,抓住重点和关键性技术问题开展联合攻关,为防治工作服务。各级科研管理部门应将艾滋病科研项目列入重点攻关计划,在科研经费上给予重点扶植,省科委每年要重点扶植和安排1至2个课题,组织艾滋病、性病防治机构和医学高等院校进行科研攻关。 
  五、考核和评价。 
  为保证本规划的顺利实施,实行规划目标考核与评价制度。通过自查、抽查、中期考评和终期考评等方法,对实施效果进行综合考核评价,督促指导各项规划目标的贯彻实施,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调整规划目标及各项策略和措施。各地要逐年进行自查,做好年度总结,并向当地艾滋病防治领导机构和上级主管部门提交年度报告。省政府安排在2001年、2004年进行规划中期考评,在2009年进行规划终期考评,中期和终期考核评价方案由省有关部门共同制定并组织实施。省还将不定期对各地、各有关部门执行规划的情况进行抽查,抽查方案由省卫生厅根据本规划所规定的工作目标制定。 
 
 
省卫生厅 
省计委 
省科委 
省财政厅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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