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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促进食品工业快速发展,保护食品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抓好重点行业、支柱产业的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食品工业,是指具有一定生产规模,实行工业化生产的食品加工业、食品制造业和饮料制造业。
第三条 各级政府应加强对食品工业的领导,把食品工业作为我市发展经济的重要战略和支柱产业来抓,制定优惠措施,鼓励、扶持多种经济成分发展食品工业。
第四条 市经济贸易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食品工业的行业管理工作,市食品工业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县(市)、区经济贸易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工业行业的管理工作。
各级卫生、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以及食品工业企业主管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食品工业行业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全市食品工业行业进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监督服务。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食品工业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产业政策;
(二)负责编制本市食品工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对食品工业企业进行管理、指导,促进企业技术创新,为食品工业企业发展提供行业信息、技术信息服务,积极培育名牌产品;
(四)配合有关部门搞好全市食品工业行业的技术职称、工人技师的考评推荐工作;
(五)对设立食品工业企业进行审查,办理有关批准手续。
第六条 对食品工业企业实行登记制度。凡从事食品工业生产的企业,市、县(市)、区经济贸易管理部门要对其是否符合行业布局和开办条件进行审查。
第七条 食品工业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市食品工业发展规划;
(二)技术设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包装材料符合国家卫生和质量标准;
(三)具有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资金、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四)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和必备设施;
(五)从业人员必须按规定持有健康证;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凡在本市市区行政区域内开办食品工业企业的,应当向市经济贸易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市经济贸易行政管理部门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经审查符合本规定第七条的,办理有关批准手续,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答复申请人。
在县(市)行政区域内申请开办食品工业企业的,应经县(市)经济贸易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报市经济贸易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本规定施行前已从事食品生产的工业企业,由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查整顿,合理调整布局,优化结构,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有关规定的,予以取缔。
第九条 食品工业企业必须到经济贸易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批准手续后,再办理食品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等手续。
第十条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引导食品企业转变观念,加强技术创新,为企业注入活力。
第十一条 食品行业实行名牌战略,市政府设立“康健杯”优质食品奖,每年对我市食品工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单位、先进个人进行表彰。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市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