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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使用煤炭露天加工食品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4-18 生效日期: 1996-04-18
发布部门: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了加强我市的环境保护管理,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和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市政府决定禁止使用煤炭露天加工食品,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适用于我市市区外环路以内露天加工食品的管理。 
  二、本通告所称露天加工食品是指露天或者在临时简易棚内从事烧烤、熏、蒸、煎、炸、煮、爆食品的经营活动。 
  本通告所称煤炭包括散煤、型煤、焦炭、木炭等燃料。 
  三、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禁止使用煤炭露天加工食品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各级工商、城建、公安、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对使用煤炭露天加工食品的经营活动。 
  四、在市区外环路以内的地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煤炭露天加工食品。 
  五、在市区外环路以内露天加工食品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采用电煤制气、液化石油气等清洁能源加工食品; 
  (二)符合工商、城建、公安、卫生等部门的有关规定。 
  六、对违反本通告的经营者,由环保、工商、城建、卫生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处以罚款、并没收使用的炉具,有经营许可证的,依法吊销经营许可证。 
  七、违反本通告规定,妨碍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处罚。 
  八、本通告由市环保局会同市工商、城建、公安、卫生等门组织实施。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九九六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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