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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0-13 生效日期: 1999-10-13
发布部门: 天津市
发布文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十月十三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意见 
 
  根据《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津党发〔1997〕18号),现就加强我市农村卫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农村卫生工作的奋斗目标和指导思想 
  (1)农村卫生工作的奋斗目标是: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党在新时期卫生工作方针,认真贯彻《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和市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率先基本实现农业现代化实施规划〉的通知》(津政发〔1999〕47号),深化农村卫生改革,加强农村基础卫生设施建设,积极稳妥地发展和完善合作医疗,改善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到2000年,基本实现我市农民人人享有初级卫生保健;到2010年,全市农村实现与农业现代化相适应的卫生保健目标。 
  (2)农村卫生工作要以农村为重点,预防为主,中西医并重,依靠科技与教育,动员全社会参与,为农民健康服务,为我市率先基本实现农业现代化服务。 
  (3)农村卫生工作的指导思想是:继续加强对初级卫生保健工作的领导,把初级卫生保健工作与发展农村经济、精神文明建设和农民奔小康密切结合起来,把其作为政府责任目标,列入政府工作议程。要加强农村卫生组织建设,积极推行乡村卫生组织一体化管理,不断完善县、乡、村卫生服务网络,积极稳妥地发展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解决农民医疗预防保健问题。 
  二、加强农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络建设 
  (4)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农村卫生工作。要把落实初级卫生保健规划及各项工作任务纳入区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行目标管理,充分发挥农村卫生在保护农民健康和振兴农村经济中的作用。 
  (5)加强农村卫生组织建设。合理确定卫生机构布局,调整结构,提高功能,适应农村改革和发展的需求。 
  切实提高区县医院医疗技术水平和综合服务能力,使之成为本地区医疗、科研、康复、培训的中心,并最大限度地发挥辐射作用。 
  乡镇一级医院(卫生院)要做好预防保健工作,加强妇幼保健工作,努力提高医疗技术水平和医疗质量。认真做好农村的传染病防治及食品卫生、环境卫生、职业卫生和学校卫生工作。巩固计划免疫成果,逐步推行乡镇接种制度,做好乡镇及村办企业的职业卫生预防、监督和从业人员健康监护;加强农村生活饮用水的卫生监督、监测,防止介水传播病的发生。加强农村健康教育和卫生防病知识的宣传,提高农民自我保健意识。 
  村卫生所要以集体办为主。乡村医生申办个体诊所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申报。村民委员会要不断加大对村卫生所的投入,切实执行我市关于农村卫生所的管理办法,巩固和发展农村甲级卫生所的比例。 
  (6)在巩固、完善区县级防疫、妇幼保健机构和乡镇卫生院三项建设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管理,提高技术水平和卫生技术人员素质,使其发挥更大效益。 
  (7)农村妇幼工作要全面贯彻落实《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降低孕产妇、婴儿的死亡率,提高住院分娩率,提高婚检率,提高人口素质。 
  (8)积极开展对恶性肿瘤、冠心病、脑卒中、高血压、糖尿病、慢性阻塞性肺部疾患等影响群众健康的主要慢性病的预防控制工作。大力开展健康宣传教育工作,降低吸烟率、高盐摄入、不合理膳食等重点危险因素的水平,减少慢性病的发病与死亡,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与生存质量。 
  (9)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广泛开展卫生健康宣传,积极推动创建国家卫生镇、卫生村活动。 
  (10)加强地方病防治工作。全面贯彻执行《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6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卫生部、中国轻工总会〈中国2000年消除碘缺乏病规划纲要〉的通知》(国办发〔1994〕88号),落实以食盐加碘为主的科学补碘综合防治措施,建立可持续消除碘缺乏病的工作机制,2000年实现消除碘缺乏病阶段目标。 
  继续做好改水除氟工作。2010年全市70%地处高氟区的宽裕型小康村完成除氟改水任务。加强除氟站管理,让更多群众喝上安全卫生的饮用水。 
  (11)健全农村药品供应渠道,保证用药安全有效。 
  三、积极稳妥地发展和完善合作医疗制度 
  (12)各级政府要把办好农村合作医疗作为保障农民获得基本医疗、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重要措施,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用3年时间,在我市大多数农村建立起适合本地区实际的合作医疗制度。要通过各种宣传教育,提高农民自我保健和互助互济意识,动员农民积极参加合作医疗。要分类指导推进合作医疗制度。已建立合作医疗的地方,要在不断完善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社会化程度,有条件的可以逐步向社会医疗保险过渡;尚未实行的,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推开。 
  (13)有农业的区和各县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贯彻市政府批转的《天津市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试行)》(津政发〔1999〕60号)实施细则。 
  四、坚持中西医并重,积极发展中医药 
  (14)抓好县级中医院建设。进一步加强县级中医院基础设施配套建设,改善医疗条件,以提高中医学术水平和临床疗效为重点,突出中医药特色。充分利用县级中医院在人才、技术、设备方面的优势,加强对乡村中医药工作的指导和带动。 
  (15)乡镇卫生院要逐步形成中医专科和优势,向乡村卫生人员传授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指导村卫生所的中医药工作。 
  (16)乡村医生要接受中医理论及中医技能的培训,积极应用中医诊疗技术和中医药疗法防治疾病。村卫生所要向群众宣传中医药科普知识,并配备必要的中成药。 
  五、进一步提高农村卫生技术人员水平,加强科研工作 
  (17)加强农村卫生学术技术带头人和后备人才的选拔培养工作。签定培养合同书,连续培养3年,按照专家评议确定的专业发展方向进行带教。 
  (18)加强农村卫生队伍建设。发挥职称评定工作的带动作用,鼓励专科以上优秀青年医师参加全科医学专业研究生课程班学习,逐步提高农村卫生队伍整体素质。 
  (19)提高农村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学历水平。充分利用高等医学成人教育、自学考试、函授教育等多种形式,鼓励农村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本专业提高学历层次的教育。 
  (20)现有乡村医生必须参加系统化正规化中等以上专业教育。要把乡村医生中等专业水平考试与乡村医生资格考试结合起来,乡村医生必须获得中等专业以上学历方可参加乡村医生执业资格考试。 
  (21)强化农村卫生技术人员的继续医学教育。认真落实初级卫生技术人员学时制和中、高级人员学分制。 
  (22)加快引进农村医疗卫生新技术,加快技术更新,扶持专科、特色技术建设。 
  (23)积极扶持农村医疗单位技术创新和科研工作,推广适宜技术和先进、可行的新成果。 
  六、推进乡村卫生组织一体化管理进程 
  (24)实现乡村卫生组织一体化管理。通过政府加强领导和宏观调控,强化乡镇卫生院的业务管理职能,逐步实现乡村卫生组织一体化管理的新体制。 
  (25)各地区在推行乡村卫生组织一体化管理中,应坚持实事求是,结合当地实际和医疗机构设置,本着统一规划、方便群众、合理利用资源、充分发挥效能的原则,选择实行适合当地实际的乡村卫生组织一体化管理模式。 
  (26)对乡村卫生组织一体化工作,各区县、乡镇政府要加强领导,加强管理,稳步推进。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主动当好参谋,做好工作。要将乡村卫生组织一体化工作同农村其他卫生工作有机结合,统筹安排,协调发展。 
  七、加大卫生支农力度,提高农村医疗机构综合能力 
  (27)继续落实我市卫生支农总目标:经过5年的支农活动,使农村卫生工作上一个新台阶,进一步巩固、完善、提高农村三级医疗卫生保健网,使农村居民都能获得基本的卫生保健服务。 
  (28)继续实行城市医院对农村的对口支援。将城市医院和农村规划的受援单位结合起来,用3年时间予以定向支援。采取人员培训、技术指导、适宜技术推广、设备支持、免费接收人员进修等方式,帮助对口单位提高综合服务水平。 
  (29)继续落实市内二级甲等以上医疗单位到农村支农的规定,每年选派300名主治医师到农村实施半年的支农任务。 
  (30)每年组织两次市内百名医学专家到农村义诊、无偿送医送药活动。 
 
 
天津市卫生局 
一九九九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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