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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有关证券营业部张贴警示公告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2-04 生效日期: 1999-02-04
发布部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证监办发〔1999〕8号
各证券监管办公室、证券监管特派员办事处: 
  根据深圳中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1999年1月29日刊登的提示性公告,该公司已资不抵债。而且,截至1998年底,该公司披露的涉诉债务案件达169件,涉诉金额巨大。根据《公司》的有关规定,不排除因债权人起诉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可能。 
  鉴于上述情况,为进一步向投资者提示风险,请你们立即通知ST中浩股票托管较集中的证券经营机构(附件一)务必于本周内在营业场所中张贴警示公告(警示公告内容见附件二)。同时,密切关注市场变化,做好风险防范的准备工作,如有异常情况,请立即通报我会上市公司部。 
  联系人:马春华 
  联系电话:010-66211188-4206 
  传真010-66210163 
 
 
1999年2月4日 
 
  附件一: 
 
 
截止1999年1月28日,ST中浩A的前20名托管券商 
 
  1.四川证券 
  2.安徽国投广州营业部 
  3.浙江台州信托黄岩部 
  4.特区证券友谊城部 
  5.广东证券顺德营业部 
  6.华夏证券广州营业部 
  7.南方证券顺德营业部 
  8.江门证券鹤山营业部 
  9.重庆有价证券公司交易部 
  10.江苏证券 
  11.中国外贸信托上海营业部 
  12.君安证券兰州陇西路营业部 
  13.广发证券南海营业部 
  14.华夏证券江西一部 
  15.广发证券肇庆营业部 
  16.云南国投上海骊山路营业部 
  17.平安证券广州营业部 
  18.汕头证券 
  19.江门证券 
  20.鞍山证券上海营业部 
  (除上述营业部外,各地应根据ST中浩股票托管情况确定其他应张贴公告的营业部) 
 
  附件二: 
 
 
警示公告 
 
  根据深圳中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1999年1月29日刊登的提示性公告,该公司调整后的每股净资产为-2.00元。而且,截至1999年底,该公司披露的涉诉债务案件达169件,其中:该公司作为主债务人的涉诉案件39件,涉及标的额合计3.3亿;该公司作为担保人的涉诉债务案件130件,涉及标的额5.1亿元。根据《公司》的有关规定,不排除债权人起诉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可能。故本营业部特别提醒投资者关注公司董事会公告,注意防范风险。附公司董事会最近几次公告。(请将深中浩在以下日期的董事会公告内容摘要张贴在营业部:1998年10月17日、1998年10月22日、1998年11月28日、1998年12月15日、1999年1月8日、1999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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