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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等五部门关于开展实现消除碘缺乏病阶段目标评估工作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8-17 生效日期: 1999-08-17
发布部门: 天津市
发布文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卫生局、市长芦盐务管理局、市教育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实现消除碘缺乏病阶段目标评估工作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一九九九年八月十七日 
 
 
关于开展实现消除碘缺乏病阶段目标评估工作的意见 
 
  根据卫生部、国家轻工业局、教育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下发〈实现消除碘缺乏病阶段目标评估方案〉的通知》(卫疾控发〔1999〕第58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实现消除碘缺乏病阶段目标评估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评估内容 
  (一)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将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病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有主管此项工作的领导及办事机构。定期召开有关部门会议,研究部署此项工作。在政府重视、部门配合、经费保证、防治机构健全、队伍稳定等方面,建立了可持续消除碘缺乏病工作的运行机制。 
  (二)碘盐管理。盐业部门在碘盐生产加工、经营、管理等方面要做到,认真执行有关法规,落实国家技术标准;相关资料完整规范;碘盐质量合格,制定和实施按行政区划供应调拨碘盐计划,明确送销责任,供应碘盐到位,形成零售网络;打击私盐有成效。 
  (三)健康教育。宣传工作经常化、制度化。群众对防治碘缺乏病工作有比较明确的认识,主动购买和正确使用碘盐。 
  (四)技术指标(以防治监测资料为依据)。 
  1.居民户合格碘盐食用率; 
  2.学龄儿童尿碘中位数,低于50μg/L和低于20μg/L的比例; 
  3.8至10岁儿童甲状腺肿大率。 
  二、评估组的组成和职责 
  实现消除碘缺乏病目标是政府行为。要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牵头,组织盐业、教育、工商、技术监督、财政、妇联、计生委、残联、红十字会等有关部门参加,共同完成评估工作。 
  我市消除碘缺乏病工作中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职责如下: 
  (一)各级人民政府 
  1.将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病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列入政府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 
  2.制定工作计划,组织部门实施,保证消除碘缺乏病所必须的经费投入,建立可持续消除碘缺乏病工作的运行机制。 
  3.鼓励和支持在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病方面的科学研究和先进技术推广工作。 
  4.对在消除碘缺乏病工作中的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二)卫生部门 
  1.贯彻执行国家和我市关于防治碘缺乏病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建立健全防治队伍,与有关部门密切合作,共同做好消除碘缺乏病工作。 
  2.贯彻以食盐加碘为主的综合防治措施,做好碘盐监督检测工作。配合盐业等部门,打击私盐和非碘盐冲击市场的不法行为。 
  3.组织专家和技术人员做好我市人群碘营养状况调查和评估论证工作。制定措施,因地制宜,科学补碘,到2000年使我市8至10岁学龄儿童甲状腺肿大率达到10%以下。 
  4.制定消除碘缺乏病健康教育方案,搞好防治碘缺乏病卫生知识宣传工作。 
  (三)盐务管理部门 
  1.依据国家下达我市食盐计划,按市属行政区划人口下达食盐调拨计划。保证碘盐的市场供应,使我市居民碘盐食用率达到90%以上。 
  2.加强碘盐生产、运输、包装、贮存、销售等环节的质量监控和管理,做好食盐生产、批发、运输、零售许可证的发放管理工作,保证我市市场碘盐合格率达到90%以上。 
  3.做好盐政执法工作。 
  4.配合卫生部门搞好防治碘缺乏病宣传工作。 
  (四)教育部门 
  1.做好消除碘缺乏病健康教育工作的组织、人员培训和教材编写工作。 
  2.把消除碘缺乏病内容纳入中、小学健康教育课本,2000年前使全市中、小学生对防治碘缺乏病知识的知晓率达到90%以上。 
  3.利用学校宣传阵地,形成向社会宣传辐射网络。 
  4.配合卫生部门,做好在校学生碘缺乏病的病情监测工作。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1.配合有关部门规范食盐销售,维护食盐专营,依法查处非法从事食盐生产、销售的行为。 
  2.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伪造和仿冒碘盐标志的不法行为。 
  (六)技术监督部门 
  1.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碘盐生产、批发环节的质量监督和检查。 
  2.加大对食盐零售市场的监督检查力度,严查非碘盐、劣质盐对食盐市场的冲销行为。 
  (七)供销部门 
  1.加强对本系统食盐经营网点和单位的管理。 
  2.严格按计划购销食盐,保证市场碘盐供应。 
  (八)铁路部门 
  对没有食盐准运证运输食盐业务的(包括渔业、畜牧业用盐等),不予运输,并向盐政稽查部门通报。 
  (九)财政部门 
  为消除碘缺乏病安排一定的专项经费,用于组织管理、宣传教育、人员培训和监督监测等。 
  (十)商业委员会 
  按照国家食盐专营办法和我市盐业管理条例,指导有关商业部门、单位及零售企业认真实行食盐零售许可证制度,保证加碘盐的市场供应。 
  (十一)科学技术委员会 
  积极鼓励和支持在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病方面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工作,组织有关加碘技术及我市消除碘缺乏病所需合适碘量的研究,确保科学补碘。 
  (十二)畜牧部门 
  做好畜牧业使用碘盐的组织和推广工作。 
  (十三)公安部门 
  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盐政执法中的治安工作和稽查食盐准运证工作。 
  (十四)广播电视部门 
  利用新闻媒体宣传消除碘缺乏病工作的意义,普及防治碘缺乏病方面的知识。 
  (十五)新闻出版部门 
  积极支持和保证消除碘缺乏病科普读物的出版发行。 
  (十六)市科协 
  普及消除碘缺乏病知识,提高群众防治碘缺乏病知识的水平。 
  (十七)红十字会、计生委、妇联、共青团 
  结合各自的工作,开展经常性的防治碘缺乏病教育,促进目标人群防治碘缺乏病知识的普及和提高。 
  三、评估方法 
  (一)听取汇报。 
  (二)查看资料: 
  1.政府关于消除碘缺乏病工作的规划、计划、实施方案;将此项工作列入政府目标管理责任制或部门目标管理责任制的文件、资料;研究、协调此项工作的文件、资料和经费投入情况等。 
  2.卫生行政部门关于地方病防治机构的建制文件,关于消除碘缺乏病工作的执行情况及经费投入情况。 
  3.盐业部门关于碘盐生产、储存、销售、质检的工作记录;盐业生产、加工企业建章立制情况;供销部门加强对食盐经营网点、单位管理和检查的记录;盐业市场管理的措施和效果。 
  4.教育部门对中、小学生进行防治碘缺乏病知识教育的资料;妇联、计生委、残联、红十字会等部门向群众宣传的有关资料。 
  (三)抽样调查: 
  1.碘盐调查。由市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每个生产、批发和转批发碘盐单位(包括驻在被评估地区但行政不属于该地区管辖的单位),各从五个方位采样,每单位总样品数25份。由卫生部门负责对零售单位碘盐采样与区县病情抽样,并按同方位同步设点的方法进行,每方位采集样品5份,每区县总样品数25份。 
  2.儿童甲状腺肿大率、尿碘和居民户碘盐合格率调查。由卫生部门负责对三项指标同步进行抽样调查。按五个方位各随机抽取一所小学,记录该小学在校学生数,用B超法和触诊法检查80名8至10岁儿童的甲状腺(总数400人),其中监测尿碘和盐碘样品各40份(总数各200份),所有盐样都用直接滴定法测定碘含量。 
  3.防治碘缺乏病知识问卷调查。由街道办事处、村委会和教育部门按五个方位设点,每个点调查6名家庭妇女、30名五年级小学生。 
  四、评估程序 
  (一)区、县评估。各区、县以自查为主,先进行部门自查,部门自查合格后,进行统一评估。区、县评估达到标准后,向市卫生局申报进行市级评估。 
  (二)市级评估。在各区、县申报评估的基础上,市卫生局组织进行市级评估,并做出评估结论。 
  (三)评估结论。通过评估,应对各区、县消除碘缺乏病工作作出实现消除、基本实现消除或未实现消除碘缺乏病阶段目标的评估结论,具体标准是: 
  1.实现消除碘缺乏病阶段目标:组织领导、碘盐管理和健康教育三项综合指标评分在85分以上,碘盐和尿碘两项指标达到消除标准要求,儿童甲状腺肿大率小于10%。 
  2.基本实现消除碘缺乏病阶段目标:组织领导、碘盐管理和健康教育三项综合指标评分在85分以上,碘盐和尿碘两项指标达到消除标准要求,儿童甲状腺肿大率高于10%、小于20%。 
  3.未实现消除碘缺乏病阶段目标:碘盐或尿碘两项指标中任一项未达到消除标准要求的。 
  五、评估工作进度 
  各区、县评估工作在1999年12月31日前完成。市级评估工作在2000年上半年完成。 
 
 
天津市卫生局 
天津市长芦盐务管理局 
天津市教育局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天津市技术监督局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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