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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5-12-14 生效日期: 1995-12-14
发布部门: 辽宁省政府
发布文号: 辽政发[1995]36号

  防治工业污染,努力改善我省投资环境和城乡人民的生活质量,是保障我省经济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形势,强化工业污染防治工作,促进我省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工业污染防治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宏观管理,完善政策法规。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的战略方针,在发展经济的同时要充分考虑环境的承载能力,合理配置资源、能源,做到既满足经济发展的需要,又要保护城乡环境,实现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各地要根据我省90年代环境保护规划目标,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工业污染防治规划,并纳入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总体规划,认真组织实施。同时,要结合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特点,逐步健全、完善工业污染防治的政策和法规,使工业企业的环境保护工作逐步纳入法制轨道。 
  二、加强领导,完善工业污染防治的运行机制。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工业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逐步形成在政府领导下,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行统一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的工业污染防治的运行机制。企业在贯彻落实国务院《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的同时,必须把治理污染、保护环境作为企业经营的基本原则,使其真正纳入企业计划、调度、技改、监督、考核之中,要不断完善企业内部的环境管理、污染物监测、环保指标考核体系,加强生产工艺的全过程管理。各级经济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指导企业制定单位产品污染物排放定额,作为企业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征收排污费的依据。县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环境质量允许的情况下,可统筹协调对本地区环境质量有重大影响的污染物排放指标的有偿转让。具体实施办法,可由市级环保部门制定,报省环境局批准后实施。 
  三、加速企业技术改造步伐,推行清洁生产。各级经济主管部门要支持企业的污染汉理工作,每年优先安排以解决工业污染为主的技术改造项目。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将环境保护补助资金及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优先用于重点污染源治理。对企业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必须统筹企业的总体污染物排放,本着以新带老、增产不增污的原则进行。对原有污染源未进行治理的企业,不予审批其再建对环境有污染的建设项目。企业自行立项的技术改造、引进项目、合资项目,必须向当地环保部门申报审批。要鼓励企业通过技术改造,用高科技、少污染或无污染的先进工艺、技术,逐步推行清洁生产。对企业实施清洁生产的项目,要优先立项,并在资金上给以支持;对能耗高、工艺落后的技改项目,不得列项,不予审批。在推行清洁生产中,各级环保部门要指导企业尽快建立从原材料到产品整个生产过程中污染物流失审计制度,做到消耗定额明确,污染物流向清楚,回收、处理数量准确,并据此做好本地区污染物排放的宏观调控工作。 
  四、加强对工业污染的监督管理。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区域开发项目的环境管理,对各级各类经济开发区,必须做到“先规划,后开发,先评价,后建设”。评价费用可从开发区前期建设费用中列支。各地环保部门要做好超前服务工作,组织力量搞好区域环境评价。对位于城市居民区、商业区、文教区等严重污染扰民企业的搬迁改造项目,可作为技术改造项目安排。原厂址的有偿转让收入,应作为搬迁改造费用。各有关部门对搬迁企业要予以支持并给予以相应的优惠政策。要认真执行国家关于工业“三废”综合利用的优惠政策和规定。对企业利用“三废”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要单独核算,其免交所得税部分,要专项用于扩大综合利用生产和企业的污染治理。各城市要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建立工业废物交换和处理处置机构,制定优惠的经济政策和鼓励政策,推动工业废物的社会化处理和集中控制。 
  五、加强乡镇企业的污染防治和管理。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执行国家关于加强乡镇企业环境管理的规定,根据本地资源情况、技术条件和环境状况,合理布局乡镇企业,逐步把有污染的乡镇企业迁建在乡镇工业小区内,集中控制。要因地制宜地发展无污染和少污染的乡镇企业,禁止建设严重破坏生态环境,损害群众利益的项目。严格禁止严重污染环境的冶金、化工、有色金属冶炼等产品生产向乡镇企业扩散,对已建成的上述项目应立即限期治理,在污染物治理未达到规定标准前,严禁开工生产。 
  六、发展环保产业,培育环保市场,搞好社会服务。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环保产业的发展,在项目规划、资金分配上要优先安排。为工业污染治理提供必要的技术装备支持。要加强协调配合,通力合作,积极组织培育环保市场,把工业污染防治技术、环境工程设计与施工、环保设备材料、环境咨询、环境评价等环节推向市场。要组织力量,开发无废、少废、无毒、低毒、节能、降耗新技术、新工艺的科技和开发,为工业污染防治提供必要的技术和服务。 
  省环保局和省建设厅要加强对环境工程设计单位的监督管理,对申请进行环境工程专业设计的各类设计单位要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认真审核。由省环保局进行初审,签署行业意见后,省建设厅颁发相应等级的环境工程设计资格证书,以确保环保设施与主体设计同时发挥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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