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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发展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的实施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11-11 生效日期: 1998-11-11
发布部门:
发布文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发〔1997〕3号)和《国务院批转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发展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1997〕18号)精神,切实加强我省农村卫生工作,积极稳步发展和完善我省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提高农民健康水平,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农民通过互助共济,共同抵御疾病风险,符合中国国情的农村医疗保障制度。发展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对于保证农民获得基本医疗服务、落实预防保健任务、防止因病致贫,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具有重要作用。各级政府要把发展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作为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关键,作为奔小康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措施,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这项工作。 
  二、举办农村合作医疗要坚持民办公助、自愿量力、因地制宜、积极稳妥的原则,根据当地经济水平和群众的承受能力确定合作方式、筹资水平和报销比例。低起点,广覆盖,滚动发展,逐步提高。积极推行以合医合药为主,多种合作方式并存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合医合药的合作医疗也可采取福利型、风险型、福利风险型、补助型等多种补偿形式。力争到2000年全省有50%左右的农民参加各种形式的合作医疗,并逐步提高社会化程度。 
  三、合作医疗采取以农民个人投入为主、集体扶持、政府适当支持的筹资方式。农民交纳的合作医疗费用是农民对自身健康的投入,属于个人消费性支出,不计入乡统筹、村提留。参加者每人每年筹资额度由各地自行确定。个人自愿交纳的合作医疗经费可单独收取,也可与乡统筹、村提留、农田承包款一起收取。村提留和乡(镇)、村集体经济收入中,应提取一定的经费扶持合作医疗。民政部门、乡(镇)、村应从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五保统筹金、统筹优待金中提取一定数额,支付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五保户、农村优抚对象的合作医疗经费。各级政府要根据各自财力用不同方式引导、支持农村合作医疗的建立和发展,加大卫生扶贫的力度。 
  四、办好农村合作医疗必须加强科学管理,实行民主监督。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村办乡管、乡办乡管、乡办县管等多种管理形式。不管采取哪种形式都要成立有党委或政府领导、村干部、卫生院负责人、农民代表等人员参加的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要制定科学合理的合作医疗方案,并不断改进、完善。 
  合作医疗资金必须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使农民真正受益。做到以收定支、量入为出、收支平衡。要按照管理和监督分开的原则,加强对合作医疗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建立资金筹集、就诊转诊、费用报销、卫生服务、财务监督等制度。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要定期向同级政府报告,接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经费收支情况要定期向农民群众张榜公布,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借支、挪用。 
  五、制定和完善农村区域卫生规划,调整布局,优化卫生资源配置。加强以乡镇卫生院为重点的农村三级医疗预防保健网和农村卫生队伍的建设,努力完善农村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全面推行乡(镇)卫生院与村卫生室一体化管理。积极开展社区卫生服务。加强医疗机构的内部管理,严格考核奖惩制度。规范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努力降低费用,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水平。 
  六、开展农村合作医疗,涉及农民切身利益,涉及农村工作,政策性强,工作量大。各级政府必须高度重视,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卫生、农业、财政、计划、民政、社保和宣传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共同推进农村合作医疗的顺利开展。各地要深入调查研究,制定积极稳妥的工作计划,先试点,后推开,不断巩固提高。 
  要深入细致地做好对广大农民群众的宣传教育工作。运用各种宣传媒介,采用摆事实、讲道理,受益群众现身说法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农村合作医疗的重要性,纠正各种错误模糊的认识,引导广大农民群众树立互助共济观念,积极参加合作医疗。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督促检查,经常了解实施情况,并定期对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实施情况进行考核。各地要及时总结、交流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中的情况和经验,克服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确保我省农村合作医疗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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