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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企业升级奖励办法》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8-04-14 生效日期: 1988-04-14
发布部门: 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桂政发[1988]34号

为了加强企业管理,促进企业上等级,全面提高素质,适应现代化建设需要,根据国务院关于达标企业“在信贷出口、工资、奖金等方面将分别给予鼓励”的精神,结合我区的实际,制订我区《企业升级的奖励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研究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升级奖励办法

  为鼓励我区企业升级、加快升级步伐,促进抓管理、上等级、全面提高企业素质,根据国务院关于达到升级标准的企业“在信贷出口、工资、奖金等方面将分别给予鼓励”的精神,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对荣获“自治区级先进企业”称号的企业(简称进等企业),可以享受以下优惠待遇:

  一、对进等企业在国家分配原材料、能源供应(特别是电力、油料)和交通运输方面有关部门按择优原则优先考虑供应和安排。技术改造和产品升级换代等方面所需贷款,银行以信用优先予以优先照顾。

  二、进等企业可在产品销售收入中,在《十二条》规定提取0.5%-1%技术开放费的基础上再增加0.2-0.5%作为新产品、新技术开发资金,增加提高的部分,按企业隶属关系,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财政批准在税前列支。

  三、进等企业可在进等当年留成奖金中增发一个月标准工资的奖金,免征奖金税。奖励分配原则是按职工对企业升级的贡献大小分配,防止平均主义。

  四、进等企业每年可在3%职工晋级指标基础上,增加1%晋级指标。以奖励在企业升级工作中有较大贡献的人员。

  五、在专业人员培训、人才引进、选送干部、工人外出学习(含出国进修)方面,优先考虑进等企业的需要。

  六、进等企业在参加自治区级以上优秀企业管理奖、优秀厂长(经理)奖的评选中,可以优先评定。进等企业的厂长(经理)在企业进等后可浮动一级工资。连续三年保持自治区级先进企业称号的厂长(经理),浮动一级工资可转为固定一级工资。

  七、进等企业降级后,则以上优惠待遇随之取消,重新进等后予以恢复。

  八、其他行业的工业企业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九、本《办法》由区加强企业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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