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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5-13 生效日期: 1996-05-13
发布部门: 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
发布文号: [1996]外经贸法发第3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济南、杭州市外经贸委(厅、局),部机关各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将于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对于规范行政机关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改进行政管理工作、加强廉政建设、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为保证《行政处罚法》在外经贸系统得到全面、正确的实施并以此促进各级外经贸主管部门严格依法管理,特就贯彻执行《行政处罚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认真学习《行政处罚法》,充分认识实施《行政处罚法》的重要意义 
  《行政处罚法》是规范行政机关管理行为的一部重要法律,它所确立的行政处罚设定权制度、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制度、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听证制度、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相分离制度、政府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等,是对现行行政处罚制度的重大改革,对深化体制改革、转变政府管理职能、加强法制建设等都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及我部机关各司局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实施《行政处罚法》的重要意义,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1996)13号],积极认真地组织《行政处罚法》的学习和宣传,按《行政处罚法》的要求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 
  二、根据国发(1996)13号文的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及我部机关各司局应对现有的涉及行政处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包括地方性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清理工作应按如下要求进行: 
  (一)对与《行政处罚汉》相抵触的规章要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二)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设定,其他规范性文件若有设定行政处罚的应予修改或者废止; 
  (三)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四)对确实需要制定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的,要抓紧总结经验,依法上升为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 
  (五)对于原有规章中超过《行政处罚法》规定范围而行政管理又需要的行政处罚条款,应报经国务院批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批准。 
  请各有关单位于1996年8月10日前将规章清理结果和拟采取的措施报我部(条法司)。 
  联系电话:65198703 传真:65198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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