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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城市树木(花草)赔偿费及绿地占用费标准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3-06-21 生效日期: 1992-09-10
发布部门: 青岛市政府
发布文号: 青政发[1993]96号
(1993年6月21日 青岛市人民政府) 
 
  一、根据《青岛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 
  二、本标准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死亡:指将树木砍伐、主干折断、树干环状剥皮、损伤根部二分之一以上或其他可能使树木死亡的情况。 
  (二)损伤:指将树木剥皮、撞伤、撞歪或其他损伤而未致使树木死亡的情况。 
  (三)胸径:指树木从地面起量至一点三米处的直径(树木分叉处低于一点三米的,以分叉处的直径为准)。 
  三、经批准移植树木的,只按标准收取迁移费。 
  四、常绿乔木、灌木的赔偿费标准,按落叶乔木、灌木的赔偿费标准的二至五倍执行。 
  五、攀垣植物的赔偿费标准,按灌木的赔偿费标准执行。 
  六、本标准随《青岛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一并执行。 
  附: 
 

 

┌──┬─────────┬─────┬───────────────┐ │类别│  规 格    │ 单位   │    赔偿金额(单位:元)  │ │  │         │     ├────┬────┬─────┤ │  │         │     │ 损伤 │ 死亡 │迁移   │ ├──┼─────────┼─────┼────┼────┼─────┤ │  │胸径不足5厘米  │ 株   │5─25  │  50  │ 20   │ │ 落 ├─────────┼─────┼────┼────┼─────┤ │  │胸径5─10厘米 │ 株   │50─90 │ 150  │ 40   │ │ 叶 ├─────────┼─────┼────┼────┼─────┤ │  │胸径11─15厘米│ 株   │60─100 │ 300  │ 50   │ │ 乔 ├─────────┼─────┼────┼────┼─────┤ │  │胸径超过15厘米,│     │    │    │     │ │ 木 │每增加1厘米,赔偿│ 株   │30   │ 100  │ 40   │ │  │费增加      │     │    │    │     │ ├──┼─────────┼─────┼────┼────┼─────┤ │ 落 │冠幅不足0.5米 │ 丛   │10-25  │  40  │ 20   │ │ 叶 ├─────────┼─────┼────┼────┼─────┤ │ 灌 │冠幅0.5─1米 │ 丛   │30-50  │  80  │ 40   │ │ 木 ├─────────┼─────┼────┼────┼─────┤ │  │冠幅超过1米   │ 丛   │60-100 │ 160  │ 80   │ ├──┼─────────┼─────┼────┴────┴─────┤ │折损│直径不足1厘米  │ 枝   │   2            │ │  ├─────────┼─────┼───────────────┤ │落叶│直径1─3厘米  │ 枝   │   8            │ │  ├─────────┼─────┼───────────────┤ │树木│直径超过3厘米, │     │               │ │枝条│每增加1厘米   │ 枝   │   3            │ ├──┼─────────┼─────┼───────────────┤ │  │牡丹、芍药、月季 │     │               │ │ 摘 │玉兰、厚朴等   │ 朵   │   5            │ │  ├─────────┼─────┼───────────────┤ │ 花 │菊花、大丽花等  │ 朵   │   2            │ │  ├─────────┼─────┼───────────────┤ │ 摘 │灌木花      │ 枝   │   5-10           │ │  ├─────────┼─────┼───────────────┤ │ 果 │果实       │ 个   │   3-15           │ ├──┼─────────┼─────┼───────────────┤ │草皮│各种草坪     │平方米  │   5-20           │ ├──┴─────────┼─────┼───────────────┤ │临时占用绿地      │平方米·日│   0.2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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