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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12-04 生效日期: 1995-12-04
发布部门: 山东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鲁政发[1995]123号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农村卫生事业有了很大发展。县、乡、村三级医疗预防保健网得到巩固和加强,卫生技术队伍不断发展和壮大,初级卫生保健工作取得显著成绩,农村医疗保健制度得到发展,农民健康水平有了明显提高。但是,当前农村卫生事业仍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突出表现为:一些地方对农村卫生工作重视不够,投入长期不足;卫生改革缺乏力度,外部环境不宽松,内部机制不活,管理水平不高;基层卫生技术人才缺乏,业务骨干流失严重,少数单位陷入困境。上述状况如不尽快改变,必将严重影响广大农民健康水平的提高,影响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定。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农村卫生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农村卫生工作是整个农村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力发展农村卫生事业,是党和政府关心农民疾苦的具体体现,是保护发展农村生产力和实现小康的迫切需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农村经济的迅速发展和农民群众对医疗卫生需求的变化,对农村卫生事业提出了更高要求。各级政府都要充分认识加快农村卫生事业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追性,认清形势,把握机遇,在抓好农村经济工作的同时,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使农村卫生事业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 
  “九五”期间,我省农村卫生事业发展总的指导思想和目标是: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坚持把医疗卫生工作的重点放到农村去,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加快农村卫生管理体制和医疗制度改革的步伐,健全县、乡、村三级医疗预防保健网,以实施初级卫生保健为中心,带动整个农村卫生工作的开展,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门类齐全、布局合理、中西医并举,集医疗预防保健、健康保障、卫生监督执法三位一体的卫生服务体系。到本世纪末,全省90%的县级医疗机构达到二级甲等标准,县妇保站实行分级管理,60%达到一级甲等标准,30%的乡镇卫生院达到一级甲等标准,行政村卫生室覆盖率达100%;合作医疗保健制度覆盖率达农业人口的80%以上;农村卫生“三项建设”基本达到卫生部的要求;全面振兴中医药,乡、村两级卫生机构都有一定比例的中医人员;农村婴儿死亡率降至26.7‰以下,孕产妇死亡率降至0.3‰以下;以县(市、区)为单位实现“2000年人人享有卫生保健”的规划目标。 
  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实现上述目标的艰巨性,增强信心,制定措施,抓好落实,把农村卫生事业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二、深化农村卫生体制改革 
  改革是发展农村卫生事业的动力。要通过改革,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强化内部管理,增强发展活力,健全、巩固和发展县、乡、村三级医疗预防保健网,不断提高服务水平,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当前改革的重点是: 
  进一步改革县、乡医疗卫生机构内部运行机制。加快推选院、站、所长(以下简称院长)负责制。按照民主推荐、公开竞争、组织考察的原则选聘院长。院长作为法人代表,对本单位负全面领导责任,拥有业务行政和经营管理决策权、科室负责人任免权、干部职工奖惩权和财务支配权。全面实行干部聘任制和工人合同制。通过双向选择、优化组合,确定受聘人员。对落聘人员要做好思想工作,妥善安置。严格岗位考核,在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工资总额内,搞活单位内部分配,实行绩效工资等制度。各医疗卫生单位要制定和完善岗位考核标准,定期组织对卫生人员的考核,切实加强管理。将原国家规定的工资作为档案工资,根据实际情况,将职工工资与工作实绩、单位效益紧密挂钩,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和效益。 
  进一步改革乡镇卫生院的管理体制。要继续认真贯彻鲁发〔1993〕9号文件。对乡镇卫生院的归属管理,不强求一种模式。各市地、县(市、区)要根据当地情况,本着有利于加快乡镇卫生院建设、有利于农村三级卫生保健网巩固和发展的原则,确定对乡镇卫生院的管理形式。但不论采取哪种形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都要加强对乡镇卫生院的工作指导。对乡镇卫生院院长和卫生技术人员在卫生系统内的调整、聘任,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具体意见,征得乡镇党委、政府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办理。 
  改革对村卫生室的管理。行政村卫生室由村集体举办,所有权归村集体,乡村 医生的配备,按村人口计算,掌握在村人口的2‰以内。对其任职条件,由县卫生行政部门审查登记,省卫生行政部门核发证书,实行持证上岗,大力推广村级卫生室“村办乡管、乡村一体”的管理模式,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的规划布局、业务指导、工作考核、财务管理、人员聘用培训、药品采购供应等实行统一管理。省卫生行政等有关部门要尽快修订《山东省行政村卫生室管理办法》,经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大力推行农村合作医疗保健制度 
  农村合作医疗保健制度是在国家扶持下,依靠集体和农民群众共同筹集资金,通过不同方式补偿农民医疗保健费用,使农民获得基本医疗保健服务的制度。实行合作医疗保健制度,是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建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项重要任务,是我国现阶段解决农民基本医疗保健问题的有效途径,直接关系到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级政府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对推行合作医疗重要性的认识,迅速将这项工作推开。 
  农村合作医疗要坚持自愿、受益、适度的原则,举办形式,要依据经济、文化、卫生状况和群众意愿确定,一般以乡镇为单位举办,也可以以村为单位举办或乡村联办,各级合作医疗保健管理机构要加强宏观指导,其服务形式,应体现县、乡、村逐级指导和转诊,合作医疗保健经费由集体和个人多方筹措。要根据《山东省农民负担管理条例》和集体、农民个人的承受能力,确定资金筹集数额和各方的支付比列,集体经济较好的地方可以乡镇或村集体为主,个人交纳为辅;集体经济基础较差的地方,可以个人交纳为主,集体提供为辅,也可由个人全部交纳。个人交纳部分按规定应从村提留中解决。随着经济的发展,要逐步提高集体支付的比例。县、乡政府要安排一定的启动资金,扶持这项工作的开展。合作医疗保健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严禁用于补偿农民医疗保健费用以外的任何项目,要因地制宜制定报销补偿制度,支持取之于民,用之于民,量入为出,以收定支,按比例报销,使参加者享受公平合理的卫生服务和相应水平的医药费用减免补偿。 
  要建立健全合作医疗的组织机构。县、乡、村各级要成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加强对合作医疗的组织管理和基金管理。要强化农民自身的监督职能,基层合作医疗管理组织要有农民代表参与日常管理工作。要定期向农民公布资金使用情况,增加管理的透明度。要加强规章制度建设,逐步把合作医疗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省有关部门要尽快制订《山东省合作医疗管理办法》,经省政府批准后实施。推行农村合作医疗保健制度要积极稳妥,分类指导。目前已建立起合作医疗保健制度的地方,要认真总结经验。完善提高,巩固和发展医疗成果,有条件的要积极探索发展农民医疗保险等高层次的合作方式。目前尚未实行合作医疗保健制度的地方,要加大工作力度,积极加以引导,尽快推开。 
  四、合理调整农村医疗机构布局 
  随着城乡建设的发展和农民医疗需求的变化,一些地方农村医疗机构布局越来越显得不够合理。主要表现在,中心卫生院的中心地位不突出,卫生资源分布不合理,使用效益低,要本着既保证农村预防保健和基本医疗服务,又充分提高卫生资源使用效益的原则,进行合理调整。对现有乡镇卫生院,应根据经济发展、人口分布、交通情况、群众医疗需求和习惯等,重新划分中心卫生院和一般卫生院。对中心卫生院要在资金投入、技术力量配备和设施装备上给予倾斜,使之真正成为区域性医疗卫生技术中心。对一般乡镇卫生院,要强化预防保健和卫生管理职能,适度控制医疗规模。今后,新建乡镇卫生院要从严控制。村卫生室原则上按行政村设置,一村一室。湖区、海岛和偏远山区,要从实际出发,本着方便群众的原则设置,对个体从医者要严格审核登记,加强管理。通过调整,在全省逐步形成基础稳固、卫生资源充分利用、突出中心、兼顾一般、方便群众的农村医疗卫生工作新格局。乡村医疗机构的调整,要在搞好区域卫生规划的基础上,结合小城镇建设,提出方案,报市地卫生主管部门审核,省卫生主管部门审批。这项工作要在1996年底前完成。 
  五、加强农村卫生队伍建设 
  稳定、巩固农村卫生队伍,提高整体素质,是加快农村卫生事业发展的一项紧迫任务。必须制定优惠政策,疏通人才渠道,抓好业务培训,强化管理措施,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队伍建设。 
  大中专医学院校要坚持实行定向招生、定向分配、委托培养、自费公助上学等办法,为基层培养留得住、用得上的专业人才。县及县以上医疗卫生机构要通过接受人员进修、下派人员等方式,加强对乡镇卫生院的技术指导和业务培训,今后乡镇卫生院补充技术人员,要以医学院校毕业生为主,非卫生专业人员不得从事卫生院技术工作。各地要制订政策,鼓励医学院校毕业生到乡镇卫生院工作。大专以上毕业生分配到乡镇卫生院工作的可直接定级,并享受上浮工资待遇,实行分配到县及县级以上医疗卫生单位的大专以上毕业生,工作3年以后必须到乡镇中心卫生院工作1年以上的制度,并作为晋升的条件。对志愿到乡镇工作的县以上城市专业技术人员,给予保留原工作地户口、浮动工资或增加生活补贴等待遇。对乡镇卫生院技术人员进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应主要依据其服务质量和实际能力。 
  要抓好乡镇卫生院院长、在职卫生技术人员和乡村医生的培训,提高其管理水平和业务素质。中心卫生院院长的培训由市地负责,一般卫生院院长的培训由县(市、区)负责,市地、县(市、区)要做出规划,每3的轮训一遍,对在职卫生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各级各单位要从实际出发,作出具体安排并抓好落实。对乡村医生的培训,要充分利用县级以上中等卫生学校、函授、学历教育等多种方式,分批分期进行,使大多数人员在“九五”末达到中专以上水平。 
  要把职业道德作为卫生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切实抓好医德医风,全面提高农村卫生人员的素质。 
  六、加大对农村卫生事业的投入 
  卫生事业是公益性福利事业。要建立政府投入为主,兼融集体投入、社会支持、银行贷款等多元化的农村卫生投入机制。 
  各级政府要逐年增加卫生事业经费和基本建设投入,重点放在农村卫生工作上。“九五”期间,省每年用于乡镇卫生院建设的专项经费继续保留并逐年增加,市地、县(市、区)都要拿出一定数额的配套资金。县、乡财政要确保全额拨付乡镇卫生院防保人员、离退休人员的工资,其他职工的工资,原则上按总额的80%拨付。乡镇政府要把乡镇卫生院的建设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努力增加经费投入。 
  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对辖区内不承担防保任务的社会医疗机构,要征收一定数额的管理费,用于加强预防保健工作。征收办法由省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物价部门制定。对县防保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建设征地和房屋建设免收所有附加费。对设有固定装置的医疗卫生部门的医院、急救站、妇幼保健站、乡镇卫生院的专用救护车,卫生防疫站的防疫车,医院、急救站、血站的采血车辆免征养路费。 
  鼓励和提倡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自愿损资,建设农村医疗卫生机构。鼓励利用国外贷款,欢迎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捐资,发展我省农村卫生事业。 
  改革医疗卫生服务价格体系和管理体制。进一步落实省政府鲁政发〔1992〕159号文件精神,按照“宏观控制,微观搞活”的原则,进一步理顺医疗卫生服务价格体系。在保持收费水平相对稳定的前提下,调整收费结构,提高技术劳务性项目的收费标准,适度降低药费的增长比例,逐步建立起合理的卫生服务价格体系。 
  七、进一步加强对农村卫生工作的领导 
  加快农村卫生事业发展是各级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各级政府在指导思想和工作布局上,要坚持把卫生工作的重点放到农村去,把农村卫生工作放在整个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中统盘考虑,着眼当前,放眼长远,摆上重要日程,抓规划、抓目标、抓政策、抓落实,进一步强化对农村卫生事业的宏观调控的综合管理。要把农村卫生工作列入政府任期目标责任制,与其他工作指标一同考核,与干部政绩一起考评,要坚持依法管理农村卫生事业,尽快完善有关法规和政策,加大卫生执法力度,强化医疗市场管理,使农村卫生工作逐步走向法制化。各级领导要关心群众疾苦,深入基层搞好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和研究解决农村卫生事业发展中出现的问题,切实保证党和政府农村卫生政策的贯彻落实。各级要从当地实际出发,统筹兼顾,分类指导。经济强县、强乡的卫生工作要促发展,上水平,成为卫生工作的强县、强乡;欠发达地区的农村卫生工作要抓好基础建设,缩短差距,尽快改变落后状况,省里在政策、资金等方面继续给予扶持。要把农村卫生工作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具体的目标、任务和政策,组织实施好区域卫生发展规划,推动农村卫生事业与经济和其他社会事业协调发展。各级计划、财政、农业、卫生、劳动、人事、物价、教育和新闻媒介等部门要积极配合,相互支持,为农村卫生的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2000年人人享有卫生保健”是我国政府向国际社会作出的庄严承诺。实施初级卫生保健,让每个人都能得到最基本的卫生保健服务是各级政府的职责,各地要继续按照《山东省农村实现2000年人人享有卫生保健规划目标》的要求,认真落实《山东省初级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确保规划目标的如期实现。初级卫生保健已经审批合格的县(市、区),要巩固工作成果,大力开展以乡镇为单位实现“人人享有卫生保健”工作;对还未经审评的县(市、区),要做好基础工作,逐项落实每个指标,争取尽早达到合格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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