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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强水生动物防疫检疫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8-06 生效日期: 2003-08-06
发布部门: 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 农渔发[2003]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畜牧、渔业主管厅(局),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最近,一些地方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在水生动物检疫时发现,北京上海天津等地一些养殖场的鲑鳟鱼类和金鱼分别感染了鱼的传染性造血器官坏死病(IHN)和鲤春病毒病(SVC),其中北京的几个养殖场发生了大量死鱼情况。IHN和SVC是急性水生动物传染病,是国际动物卫生组织规定必须申报的水生动物疾病,也是我国规定的二类动物传染病,可对鲑鳟鱼类和鲤科鱼类的生存造成严重危害,影响水产养殖业发展。对此,三市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养殖场采取了控制措施,基本控制了疫情,并已着手开展传染源的调查工作。 
  为了进一步加强水生动物防疫检疫工作,保护我国渔业生产安全和生物安全,维护水产品正常贸易秩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畜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要各司其职,加强合作和信息沟通,积极配合开展水生动物疫情监测工作,根据情况制定监测计划。对监测中,发现IHN、SVC等严重水生动物疫情的,当地水生动物防疫机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立即上报上级水生动物防疫机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并同时报当地畜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当地水生动物防疫机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要及时采取措施防止疫情扩散和蔓延。 
  二、开展对《渔业法》、《动物防疫法》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普法宣传,加强对水产养殖人员的水生动物疾病防治知识的培训,提高水产养殖、经营企业的法律意识和动物防疫意识。 
  三、努力改善水产养殖防疫条件,提高水产品的安全卫生水平。要督促各水产养殖场制定完善的防疫制度,配备必要的消毒药品和防疫消毒设备,加强引种、水源和鲜活饵料的管理。养殖场要定期开展对养殖设施、器具、运载容器的消毒,养殖水须经过消毒处理后才能向外排放。同时,要加强水产养殖的药品、饲料管理,严禁各养殖场使用、存放国家禁止使用的药物,对允许使用的药物要遵守药物停药期的有关规定。 
  四、努力实行疫情区域化管理,对进出口和国内跨地区的水生动物种苗、观赏鱼要严格检疫,控制水生动物疾病的蔓延,防止疫情的传入和传出。各地应当根据动物疫情有针对性地开展检疫工作,以国际动物卫生组织规定申报的疫病和国家规定的水生动物检疫病疫名录为检疫对象,把IHN、SVC作为当前检测的重点,防止水生动物疫病因跨地区水生动物种苗、观赏鱼的移动而蔓延。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要按照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制度的规定和进口国的要求实施检疫和出证,严把进出口检疫关,防止疫情的传入和传出。 
  对本地检疫有困难的,可以采样送以下检测机构检验: 
  (一)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地址:深圳和平路40号;邮政编码:518010;联系人:江育林、石迎新,联系电话:0755一25592980)。 
  (二)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黄海水产研究所(地址:青岛市南京路106号;邮政编码:266071;病害防治室联系人:黄捷、杨冰;联系电话:0532-5823062)。 
  (三)国家海洋局第三海洋研究所(国家海洋局海洋生物遗传资源重点实验室)(地址:厦门市大学路178号;邮政编码:361005;联系人:杨丰、周娟;联系电话:0592-2085376)。 
  五、进一步加强水生动物防疫、检疫能力的建设。疫病防治工作是保证水产养殖健康发展的基础,各地要适应国际国内市场需要,因地制宜地加大对水生动物防疫、检疫和防治科研的投入,提高疫病防治能力和技术水平,促进我国水产养殖业健康持续发展。 
   
 
二○○三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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