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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为缩短建设工期,确保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提高经济效益,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建设工程实行招标投标,是改革单纯用行政手段分配任务,在国家统一计划和统一监督下有组织地开展竞争,择优选定施工单位的一种承发包形式。各地市、各部门要努力创造条件,积极推行。
第三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是法人之间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和监督。
第四条 凡持有营业执照的建筑安装企业,不论国营还是集体的,均可参加投标。
第五条 建设工程的招标和投标,不受部门、地区限制。项目主管部门和地市,对外来的施工队伍,不得实行封锁垄断,或歧视排斥。对外部门、外地区的中标单位,要提供方便,不得借故阻挠。
第六条 凡在我省范围内建设的工程项目,均可按本规定实行招标、投标。
第二章 招 标
第七条 招标工程应具备的条件:
1、有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概算,施工图已经编制;
2、已列入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3、征地、拆迁、文物勘探、施工前期准备工作基本完成;
4、主要材料指标、设备和建设资金已分别落实;
5、工程标底业经审定。
第八条 招标方法可采用公开招标,也可邀请招标。
第九条 招标工程可实行全部工程招标、单位工程招标和专业工程招标。无论采取哪种形式,都应在招标广告或招标通知书中说明。
第十条 招标程序:
1、编制招标文件;
2、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通知书;
3、对投标企业进行资格审查;
4、投标企业购买或领取招标文件;
5、招标单位组织投标企业勘察工程现场、解答招标中有关问题;
6、投标企业密封报送投标书;
7、当众开标、公开标底、标价及评议标的原则、办法;
8、审查标书,评议确定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
9、招标单位与中标企业签订承发包合同。
第十一条 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1、工程综合说明书(包括工程地址、内容、发包范围、技术要求、验收标准,可供施工单位使用的场地、供水、供电、道路、建筑物面积等情况);
2、工程施工图纸、设计说明以及会审纪要等设计资料;
3、实物工程量清单;
4、计划开、竣工日期;
5、工程的特殊要求;
6、主要材料供应指标和设备的落实情况;
7、招标文件交底及开标等的日期和地点。
第十二条 标底的计算:
1、以我省现行的预(概)算定额、费用定额及基价调整系数为依据,若省没有制定的专业定额,按有关部门的专业定额执行;若使用议价时,要计算议价的差价,但差价不计取管理费;
2、取费标准要根据工程规模、技术要求等条件确定;
3、标底在不突破批准的工程概算的前提下,由招标单位自行确定。标底要严格保密,如有泄漏,对责任者要严肃处理。
第三章 投 标
第十三条 投标单位的资格审查,由招标单位负责。投标单位应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经基建主管部门审定的技术等级符合招标工程的要求。
第十四条 投标单位应在报名后填写投标申请书,并附企业状况说明及企业技术力量、技术装备等情况。
第十五条 投标单位密封报送标书。标书内容包括综合说明,根据招标文件填写标价,施工工期(开、峻工日期),工程施工方案和主要确保质量的施工技术措施,工程合同意见书。标书要加盖企业及其负责人的印鉴。标函一经寄出,不得随意要求更改。
第十六条 投标企业不得串通作弊、哄抬标价,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四章 定 标
第十七条 开标、评标和定标工作,由招标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邀请基建综合部门、建设银行和其它有关单位参加,开封标书、各单位标价和招标单位的标底,进行集体评议标。一般在十天内确定中标企业,当众宣布。确定中标企业的依据是:标价合理,能保证工程质量和工期,社会信誉好。
第十八条 招标单位同中标单位在定标后半个月内,应根据有关规定以及招标文件和标书标函确认的条款签订承发包合同,不论任何一方在规定时间内不签约而造成的经济损失,都应负责赔偿。
第五章 管 理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的招标和投标,各级基建综合部门负责管理。要及时总结经验,研究解决出现的问题,不断地完善提高。
第二十条 省属大中型建设项目和重点工程的招标文件须报省计委备案。一般工程按隶属关系将招标文件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试行。各地市的试行办法与本规定有抵触时,应按本规定修订。
第二十二条 涉外工程的招标、投标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授权省计委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