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城乡信用社所得税征管和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4-12-06 生效日期: 1994-12-06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税发[1994]2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今年新税制实施后,各级税务机关为了保证中央收入及时、足额入库,在加强城乡信用社所得税征管工作方面作了一定的努力,在一些地区仍存在着征管偏松,如该征的税款没有及时征上来,已征的税款混入地方金库等问题。为加强城乡信用社(包括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以及其他集体所有制金融企业所得税征管和财务管理工作,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的规定,城乡信用社的所得税为中央固定收入,各级税务机关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下发的《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把城乡信用社的所得税全部缴入中央金库。 
  二、对城乡信用社的所得税,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实行按月或按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办法,不得实行按年一次性征收的办法,以保证收入及时、均衡入库。 
  三、对城乡信用社的减免税,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执行,各地不得以任何借口自行制定减免税政策,扩大税收优惠范围。 
  四、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对城乡信用社的财务管理工作,严格审核企业的成本、费用开支,保证所得税税基不受侵蚀。 
  各级税务机关接到本通知后,要对本地区城乡信用社所得税入库和减免税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核查,已缴纳的所得税混入地方金库的,要立即更正过来;对欠税要采取措施尽快催缴入库;对越权减免税和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要坚决纠正,并将已减免的税款追缴入中央金库。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58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