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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行业总公司,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处):
为了巩固清产核资的成果,维护国家权益,现就一九九四年清产核资企业进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问题通知如下:
一、清产核资企业在本级政府清产核资机构对核实的资金审查认定后,应在一个月内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国资综发〔1992〕26号)的规定申请办理产权登记。
二、清产核资企业产权登记统一使用现行产权登记年度检查表(以下简称产权登记表),具体填列要求如下:
(一)产权登记表中的“实收资本”、“国家资本”、“法人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资产总额”、“负债总额”以及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综合司印发的《关于产权登记中有关资本公积问题的通知》(国资综字〔1994〕1号)规定的“专项应付款中的国家专用拨款和国拨各种建设基金形成的资本公积”,依次分别按经同级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的《资金核实批复表》,即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印发的财清〔1994〕9号文附件(一)中的“实收资本”、“国家资本金”、“法人资本金”、“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资产总计”、“流动负债”与“长期负债”之和、“专项拨款和各种建设基金形成的资本公积”数据填列。
(二)产权登记表中的“国有法人资本”,是指国有独资企业、国有事业单位出资形成的资本(股本)。根据1994年3月31日有关帐、表的数据填列。
国有独资企业,是指完全由有权代表国家的政府部门或机构单独投资形成的企业及该企业的全资下属企业。
(三)产权登记表中的“外商资本”、“个人资本”根据1994年3月31日有关帐、表的数据填列。
(四)产权登记表中的“国有资产总额”,空置不填。
(五)产权登记表中的“利润总额”,根据1993年年度财政部门审批的会计决算报表中的数据填列。
(六)产权登记表备注栏中的“专项应付款中的国家专用拨款”、“国拨各种建设基金”、“住房周转金”、“特准储备资金”,根据1994年3月31日有关帐、表的数据填列。
(七)产权登记表中的“国有企业单位投资”、“向其他企业单位投资”,根据1994年3月31日有关帐、表的数据填列。
(八)产权登记表中的“注册资金”,按1994年3月31日执管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的注册资金填列。
(九)产权登记表封面的“一九 年度检查”项中的具体年度空置不填。
(十)产权登记表中的其它项,均按现行产权登记的规定填列。
三、产权登记表封面“一九 年度检查”项下方应加盖“一九九四年清产核资”长条专用章。
为了便于产权登记数据与清产核资数据在微机上的查询,应在“一九九四年清产核资”长条专用章下方填写“清产核资单位编码”(即由各地、部门清产核资办公室核发的十四位码)。
产权登记表均应录入计算机软盘,专用软件另发。
五、一九九四年清产核资企业产权登记工作结束后,各地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单位应进行总结,并应按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填报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一九九三年度检查情况汇总表和进行有关产权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资综发〔1994〕18号)附件《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一九九三年度检查情况汇总表》规定的格式进行汇总,并将该表的表名改为《一九九四年清产核资企业产权登记汇总表》。
总结应重点分析资不抵债企业、资产负债率超过70%企业、亏损企业情况。汇总表及计算机软盘应于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报送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产权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