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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禁在公用电话网上擅自安装防盗警器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8-22 生效日期: 1996-08-22
发布部门: 信息产业部(原邮电部)
发布文号: 电司〔199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 
  最近,在邮电部办公厅《信息》增刊47期上刊登了一则《深圳市公安部门擅自在公众电话网上安装防盗报警器的问题急需解决》的消息,吴部长阅后批示:未经通信主管部门允许,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在通信网上搭接通信设备。必须保证通信畅通,维护用户通信自由之权利。 
  为落实部领导的批示精神,加强对公用电话网上报警设备的进网管理,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1、为保证全程全网的通信畅通,维护用户利益,各地邮电部门应严格执行邮电部关于电信终端设备进网审批管理的有关规定,对未经邮电部批准的无进网许可证的电话报警设备严禁进网使用。 
  2、继续贯彻执行邮电部与公安部联合发布的(1989)邮部联字67号文件《关于印发城市装置“110”自动电话报警器有关问题的讨论会纪要的通知》的规定,对要求安装“110”自动电话报警器的用户,需向当地邮电部门申请办理安装使用手续,各地邮电部门要做好宣传。对于涉及安全防盗的报警设备利用公用电话网传输的目前仅审批“110”自动电话报警器。 
  3、各地邮电部门应与当地公安部门相互配合,认真执行两部联合文件规定,共同做好利用电话网传输报警设备的监督检查工作,督促有关生产厂家和经销单位按规定向邮电部办理进网手续。 
 
 
一九九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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