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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部关于联通GSM网与公用通信主网以设立接口局方式实现互连互通有关问题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6-21 生效日期: 1996-06-21
发布部门: 信息产业部(原邮电部)
发布文号:
  一、为了保证国家公用通信网的通信畅通和安全,使联通GSM网与公用通信主网能科学合理地实现互连互通,经过你公司和电信总局的商讨和研究,我部于1995年6月28日正式发布了《联通GSM网与公用通信主网网间互通中继方式和接口局(GW)交换设备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技术规范),技术规范明确规定了联通GSM网与公用通信主网GSM、PSTN用户间各种业务互通所需的话路接续和信号均经过网间接口局(GW)接口连通。 
 
  二、来文中所提关于“接口局可由其他局兼任”问题,此问题的前提必须是具备技术规范所规定接口局功能的各项要求。联通GSM网的接口局(GW)功能在建设GSM交换局(MSC)时若已考虑,则可以兼任。当地邮电本地网的市话交换局建设因事先并不掌握联通GSM网的实际需要,故不可能具有GSM接口局(GW)功能。有些地区的市话交换局即使目前还有一定的富余能力,也仅是考虑市话发展需要,而不是具有兼任GSM接口局的能力。 
 
  为配合联通GSM网与公用通信主网的互连互通,由邮电部门建设接口局,邮电企业需要购置设备,增加投资,同时也需要一定的时间,因此,你公司应事先与当地邮电部门取得联系,共同协商,尽早安排。 
 
  三、来文中所提关于“两网互连互通中继电路少于40个2Mb的,原则上不建专用接口局”的建议不切实际,因为安排建设正式接口局,或者暂由现有市话交换局通过增加设备来临时过渡问题,应根据当地电话网的现状和发展的实际情况来确定。你公司要尽力促成其建立正式接口局,这对你公司的业务发展有好处。 
 
  关于是否可由通过增加设备,使其具备接口局功能的其他局兼任问题,可由企业双方根据当地具体情况,经过协商,签订有关协议来解决。 
 
  四、邮电企业为实现联通GSM网与公用通信主网的互连互通而建设的接口局有关投资费用问题,在国家计委未作出规定之前,可由企业双方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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