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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宣传部、国家教委、民政部、文化部、国家文物局、共青团中央关于加强革命文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1-20 生效日期: 1998-01-20
发布部门: 国务院办公厅中共中央办公厅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各大军区党委,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党委,各人民团体:
  我国是一个具有光辉历史和优良革命传统的国家,近现代一个半世纪的革命历程,保存和遗留下了极其丰富的革命文物。这些革命文物是全国各族人民宝贵的历史遗产和精神财富。当前,我国正处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承前启后、继往开来的重要历史时期,大力加强革命文物工作,充分发挥革命文物的教育作用,对于振奋民族精神,凝聚民族力量,继承和发扬光荣革命传统,推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民族振兴有着重大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一贯重视革命文物工作。建国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革命文物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但也应当看到,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革命文物工作面临一些新的情况和亟待解决的问题。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指出,要“重视科学、历史、文化的遗产和革命文物的保护”。新形势下的革命文物工作,必须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中共中央关于印发〈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的通知》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善文物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的方针和“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原则,坚持对人民群众进行革命传统、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努力培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要求的一代又一代“四有”公民。
  经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将《中央宣传部、国家教委、民政部、文化部、国家文物局、共青团中央关于加强革命文物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各级党委、政府认真贯彻执行,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1998.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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