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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筑用钢材质量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2-15 生效日期: 2003-12-15
发布部门: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布文号: 大建委发[2003]247号

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检测机构,开发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生产、经销企业: 
  根据辽宁省关于《辽宁省建材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辽质监监[2003]185号)及《大连市建设工业产品备案管理办法》(大建科发[2003]145号)文件要求,为整顿我市建筑用钢材市场秩序,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结合工程使用钢材的实际情况,特做如下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建筑钢材使用管理要求 
  (一)设计、开发、建设、施工单位在选用建筑用钢材时,必须选用取得《大连市建设工业备案证》的产品,并查看备案证原件,确认备案证现行有效后应及时复印该证件存档备查。 
  (二)钢材进入工地现场后除进行物理性能复验外,还须进行钢材的外观质量、尺寸检查,必要时增加化学成分检验。 
  (三)对进入施工现场的钢材,必须严格核实备案证原件、质量证明书与实物是否一致。主要查看钢材表面标志(牌号、厂名、尺寸)和标牌(厂名、商标、炉牌号、牌号、尺寸、重量)。 
  (四)进入实验室复试的钢材必须核对有与之对应的标志,检测机构在复验报告上应注明被检样品的标志。 
  (五)鼓励推广应用新三级钢(HRB400)。 
  (六)各检测机构在进行现场抽检时,严格执行抽验标准,保证检测数据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公正性。凡经查出不负责任、随意性出检测报告的,市建委将通报批评并建议有关部门吊销检测资质。 
  二、建筑用钢材生产有关规定 
  (一)对钢坯的要求 
  1、生产建筑钢筋的钢坯必须有化学成分单;钢坯进厂时必须对钢坯进行化学成分抽验,项目为:碳、硅、锰、硫、磷合格方可使用。坚决杜绝“开口锭”、“地条钢”的使用。 
  2、对不同炉批号的组批应按标准要求组批,碳差≤0.02,锰差≤0.15,组批最大重量不得超过60吨。 
  3、对冷轧带肋钢筋必须使用低碳钢热轧圆盘条、优质碳素钢热轧圆盘条。 
  (二)对轧制要求。 
  1、确保合理的热工制度。 
  2、确保轧制孔型和热量样板符合要求。 
  3、保证冷床的平整,确保钢筋平直度。 
  (三)对成品要求。 
  1、直径大于10mm的带肋钢筋表面必须轧印,清晰可见的标志,内容包括牌号(等级号)、厂名、尺寸。 
  2、对每一捆钢筋都要挂上标牌,标牌上应有厂名、商标、炉批号、牌号、尺寸、重量。 
  3、质量证明书必须按标准规定填写,数据要追溯到对应的各项记录,同时填写生产许可证号、大连市建设工业产品备案证号;生产过程中的检验记录和有关文件应保持一致并存档备查。 
  (四)生产必备条件要求 
  1、产品质量必须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和法律法规要求。 
  2、企业必须具备满足标准要求的物理、化学检测手段。 
  3、生产企业要严格执行检验规定,物理、化学记录应按标准要求填写,检验记录单应存档备查。 
  4、企业生产必须有培训上岗并取得合格证明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熟练的技术工人。 
  (五)凡出厂的建筑钢材必须满足上述规定条款要求。 
  三、经销商不得代理经销未取得《大连市建设工业产品备案证》的钢材。经销商代理钢材时必须与生产企业签订保证质量协议,产品须满足本文件规定的成品要求,相关的技术资料应存档,作为年检内容备查。 
  四、各生产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建筑用钢材生产规定》,市建委在年检时将按本规定内容检查,符合规定要求的继续备案,否则吊销备案证,并通报我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五、各建设、开发、施工、监理部门,应按上述通知要求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遵照执行。凡违反本规定的,市建委将会同有关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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